索引号: | 11370800004234373R/2018-04282 | 发布机构: | 党政办公室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济高新管办发 |
成文日期: | 2018-01-22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济高新管办发〔2018〕2号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落实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
奖励扶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各驻区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政策,切实做好城镇失业、无业、自谋职业等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工作,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奖励扶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济卫字〔2017〕7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城镇失业、无业、自谋职业等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申报奖励扶助应同时符合以下五个基本条件:
1. 户籍登记或界定为济宁高新区城镇居民户籍;
2.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依照农村奖励扶助制度的所有政策规定);
3. 非机关、事业组织和企业退休职工;
4.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现存一个子女,且合法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 年满60周岁。
注意事项:原市、县(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失业后以个人身份参保并已办理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2016年1月21日(含21日)前办理退休的,原市属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根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规定按原政策和发放渠道于2018年1月25日前发放最后一次;原区属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原政策和发放渠道于2018年初发放最后一次;原其他县(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根据企业所在地政策予以落实。2016年1月22日(含22日)以后办理退休的及2016年1月21日(含21日)前办理退休未及时申报的,按照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政策落实。
二、排除情况
1. 已经领取机关、事业组织职工一次性退休补贴或加发工资5%的。
2. 已经领取企业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和加发工资5%的。
3. 因企业破产、改制、裁员等原因已领取与一次性养老补助同类别的补偿的。
4. 已享受特别扶助和农村奖励扶助政策的。
三、扶助对象申报的程序
(一)个人申报。申请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时需提供:1. 填写《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报表》一式三份、本人及配偶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以下四类特殊情况,需按对应要求办理: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并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提供户籍证明);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如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须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丧偶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由当事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出具证明。60周岁后户籍从外地迁入的城镇居民,需提供原户籍地出具的未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或排出情况内规定的内容和原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独生子女情况证明。2.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3. 社保部门出具的申请人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退休审批表,退休金核定表,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4. 本人同时符合申报条件的承诺书。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审议公示。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申报人的资料严格把关,填写《申报人婚育情况证明》并入户走访群众,原社区管理的由社区出具《无业证明》;下岗、失业的由主管单位开具《未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一次性补助的证明》。将审核讨论通过的拟奖扶对象名单在本社区(居民委员会)政务公开栏张贴,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符合后在申报表上两人以上签字盖章报街道卫计办,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三)街道初审公示。各街道要专人负责初审,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上报的资料严格审核。组织人员进行入户调查,调查符合的拟奖励人员公示情况,公示期不少于10天;严格审核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并与省WIS、公安户籍、企业往年发放的一次性养老、市区发放的一次性养老补助、农村奖励扶助政策、特别扶助政策人员比对,避免重复发放,确认申报人未享受过其他的奖扶政策。对初审符合条件人员,出具《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无法出具《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的,由街道出具调查报告)并由经办人签字加盖街道卫计办公章;最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由卫计办副主任、卫计办主任两人签字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报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计生卫生处。对初审不符合条件人员,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四)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查确认公布。社会事业发展局先对街道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查确认,并与人事劳动保障局、经济发展局等部门信息核对。对审查确认的奖励扶助人员名单发到社区(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同时将奖励扶助人员名单和举报箱、举报电话通过公示栏、网络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发放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符合扶助的人员每人每月100元。由街道办事处直接发放到申请人的个人账号。
(二)扶助金每年发放一次。
(三)符合条件人员当年度未提出申报的,随下年度申请申报,并从申请年度开始按照标准发放。
(四)已经享受本文第二条(排除情况)政策的,不得重复发放。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奖励扶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济卫字〔2017〕7号),奖励扶助经费由财政予以全额保障。
五、登记申报提交的资料:
(一)《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报表》(一式三份填写时请按照原件内容真实填写);
(二)《申请享受奖励扶助承诺书》;
(三)独生子女及父母身份证及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
(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首页、索引页和本人页复印在一张A4纸上);
(五)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保部门出具的申请人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002年以前退休的需提供《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复印件(复印在一张A4纸上,如果证件丢失,确实是独生子女家庭的由社区居委出具证明,社区两名以上负责人签字盖章,街道两名以上调查人盖章签字,才能认可。)
(七)《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由原发证机关补发或出具证明;)
(八)离婚、再婚的家庭需提供《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丧偶的需提供由原管理地出具《婚姻情况证明》、《销户证明》;
(九)城镇其他居民的证明材料由户籍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社区两名以上负责人签字盖章,街道两名以上调查人盖章签字,才能认可;
(十)由镇(街)原计划生育管理地出具《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
六、奖扶退出
享受奖励扶助对象的婚姻状况、子女情况等发生变化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要及时退出奖扶,终止奖励扶助金:(一)本人死亡或户口迁出。(二)子女数增加的(包括合法再生育、违法生育、收抱养子女),子女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三)因弄虚作假等原因骗取奖励扶助金或工作人员审批错误的。(四)本人户口性质发生改变,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七、有关要求
(一)全面宣传发动。各街道要及时召开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培训会议,指导做好登记申报工作的宣传发动、资格审核、材料收集、审议公示等工作。要通过重点入户、发放明白纸、印制张贴登记申报公告的形式,广泛宣传发动,让群众充分知晓奖扶政策,及时申报登记。
(二)严格审查把关。各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要严格审核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并与WIS、公安户籍等信息进行比对,审核是否独生子女父母、是否领取了一次性养老补助、是否享受了农村奖扶政策等,避免重复发放或错误发放。要实事求是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确保登记申报工作质量。
(三)规范提供资料。各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按照申报所需资料,指导符合城镇奖扶条件的居民提交相关材料及复印件。对于材料不全或资料模糊的,将不予审批。
(四)严肃责任追究。拟申请享受奖扶的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应如实反应本人情况,对采取各种手段骗取奖励扶助金的,一经查实除全额退回奖励扶助金外,还将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或移交司法机关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奖励扶助金发放政策的单位或人员,将严肃查处,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1. 《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报表》
2. 《申请享受计划生育城镇其他居民奖励扶助承诺书》
济宁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2018年1月22日
附件1
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报表
照片 |
项目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户口性质 | 婚姻状况 | 公民身份证号码 | 婚姻变动年月 |
本人信息 | |||||||
配偶信息 | |||||||
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数 | 男孩 女孩 | 夫妇现有存活子女数(含收养等) | 男孩 女孩 | 是否领取独生子女证 | |||
夫妇曾经生育(收抱养)子女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是否亲生 | 存活状况 | 死/残年月 | 死亡确定单位 |
原退休单位 | 退休时间 | ||||||
家庭地址 | 联系电话 | ||||||
村(居)委会审议意见 | 经办人 : 年 月 日 (盖章) | ||||||
乡(镇、街道)初审 意见 | 经办人 : 年 月 日 (盖章) | ||||||
区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意见 | 经办人 : 年 月 日 (盖章) |
县(市、区)镇、街道村(民)委员会
申报人签字: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申请享受计划生育城镇其他居民
奖励扶助承诺书
本人(姓名)_______,生于____年___月__日,户籍在_____街道_______社区(居民委员会)。___年__月__日与 _______登记结婚,合法生育且只生育一个(男、女)孩,子女姓名_______。
本人承诺终生只有这一个孩子,并未享受过其他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待遇,如有不实,愿承担一切责任。
提示:如果提供虚假信息并领取奖励扶助金者,一经发现,除全额追回奖励扶助金外,还将按骗取国家奖励扶助金处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承诺人:______
__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