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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00004234373R/2018-10951 发布机构: 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管委会公报
成文日期: 2018-01-03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济高新管办发〔2018〕1号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03 17:02:31 点击次数:

 济高新管办发〔2018〕1号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印发《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加快发展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各驻区单位,各有关企业:

《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1月3日


 

 

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28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济政办发〔2016〕38号)和济宁市住建局《关于在新建民用建筑工程中采用预制楼梯、预制楼板的通知》(济建节科字〔2017〕16号),现就推进装配式建筑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以提升新型城镇化建设质量为导向,以工业化生产方式为核心,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支持,合理布局产业园区,助推我区经济发展转方式,调结构,实现建造方式从传统到现代的跨越。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协同配合,有序发展装配式建筑。

(二)坚持发展装配式建筑与转方式调结构相结合。既要做强现代建筑产业,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又要将其作为一项战略任务,为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打开突破口。

(三)坚持外引与内育相结合。积极引进、推广、应用国内外装配式建筑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本地企业做大做强,不断提升我区企业自主攻关、科技研发能力。

三、工作目标

逐步提高装配式建筑比例。2018年起高新区内新建政府投资工程、保障性住房项目适用装配式技术的应全部实施装配式建造;申报规划审批的新建住宅项目淘汰现浇楼梯、楼板,推行标准化预制楼梯、叠合楼板、机制排烟气道;所有新建高层、小高层住宅淘汰毛坯房实行全装修,其中整体卫浴、厨房等等装配式建筑装修比例达到30%以上。2019-2020年,高新区范围内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以上,应用装配化率达到30%以上;到2025年新建装配式建筑占比达到50%以上,应用装配化率达到50%以上。

四、重点任务

(一)建立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园区。积极申报国家级建筑产业化示范基地,发展钢结构、混凝土预制部品(件)产业园区。形成从装配制造到部品(件)生产、建筑安装、再到家居装修全产业链条,力争用5年时间打造1到2个建筑部品(件)品牌,培育1至2家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龙头企业,形成约1到2个建筑产业化生产基地。

(二)加快培育市场主体。着力打造一批具有装配式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生产一体化总承包能力的企业集团,鼓励设计、施工、开发、装修企业共同组建装配式建筑产业联盟,率先在科技研发、部品(件)生产和装配施工等方面实现突破,引领提升全区建筑产业现代化水平。支持本区大型骨干企业先行先试,率先在预制楼梯、叠合楼板、集成厨房、集成卫生间、内外墙板等方面实现突破。大力发展建筑产业化配套企业,推动全产业链联动发展,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建筑现代化产业集群。

(三)抓好试点项目推进。充分发挥政府性项目的推广、应用、示范作用,政府投资的新建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等公益性建筑项目,应率先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应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装配率达到30%。

(四)推进装修一步到位。试点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和通用化装修,基本实现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避免二次装修造成的破坏结构、资源浪费和噪音污染等现象。推行土建、装修设计施工一体化,鼓励为购房者在入住前进行个性化设计,采用菜单式集体委托方式进行装修。

(五)加强关键环节质量控制。装配式建筑部品(件)生产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相关规范、标准。设计单位是装配式建筑设计主体和第一责任人,应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拆分图纸是装配式建筑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其进行审查。预制部品(件)生产企业应对部品(件)的生产和销售建立信息档案,对材料管理、生产管理、工厂监造、备案管理等方面有可查实的质量控制文件和质量证明文件。建立完善施工工法、工程组织管理制度,加强部品(件)进场、施工安装、节点连接灌浆和密封防水等关键工序的质量管控,建立文档、影像资料等质量追溯机制,切实提升施工效率和质量水平。

(六)大力推广适用技术。树立装配式建筑工业设计新理念,强化成套技术、通用部品、标准化功能空间的选用和集成。推广应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轻钢结构、木结构等多类工业化建筑结构体系。采用预制装配式内外墙(剪力墙)板、楼梯、叠合楼板、阳台、机制排烟气道、雨篷、空调板等部品(件),推广建筑部品(件)设计、生产一体化,模具标准化。

(七)创新监管服务体系。根据装配式建筑生产特点,建立部品(件)生产、现场装配与施工、装饰装修与整体建筑评价制度。探索建立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工程造价、招投标、设计生产施工总承包、工程监管等管理模式。加强信息资源建设,利用建筑信息模型(BIM)和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建立工厂生产、科技研发、智能应用及质量监管的综合信息平台,加强装配式建筑全寿命周期管理,实现智慧化建造。

(八)积极开展人员培训。开展多层次装配式建筑知识培训,提高行业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依托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培训紧缺技能人才,促进企业与科研院校等机构合作,整合相关资源,促进产学研结合。

五、相关要求

为加快采用装配式建筑成熟技术,积极稳妥地推动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结合市住建局济建节科字[2017]16号文精神,经管委会领导研究决定,自2018年3月1日起,决定在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中应用预制楼梯、预制楼板。鼓励采用预制阳台、预制遮阳板、预制空调板、预制排烟气道等预制部品(部件),提高单体建筑的预制装配率;鼓励外墙采用预制混凝土夹心保温板、钢骨架复合保温板等满足现行节能标准要求的自保温墙板;鼓励内墙板采用满足隔声、防火等要求的非砌筑轻质预制大板、条板、轻钢龙骨类内隔墙、轻质发泡混凝土内隔墙等;鼓励装配式建筑项目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技术,实现设计、生产、施工、运维和管理等全寿命周期内各阶段的数据共享、协同应用。

采用预制楼梯、预制楼板的应用范围:居住建筑的标准层;单体建筑±0.000标高以上,面积大于等于2万平方米的新建办公楼、医院、宾馆、酒店、商务楼等公共建筑的标准层;单体建筑±0.000标高以上,面积大于等于5000平方米的新建学校建筑(对于多排教学楼,每排平面布置差别不大的,建筑面积应按多排的教学楼之和计算),应采用装配式混凝土楼梯或钢楼梯,楼板应选用预制混凝土叠合楼板、工业化程度高的压型钢板组合楼板、钢筋桁架楼承板组合楼板及预制预应力空心楼板等。居住建筑的标准层;单体建筑±0.000标高以上,面积大于等于2万平方米的新建办公楼、医院、宾馆、酒店、商务楼等公共建筑的标准层;单体建筑±0.000标高以上,面积大于等于5000平方米的新建学校建筑(对于多排教学楼,每排平面布置差别不大的,建筑面积应按多排的教学楼之和计算),应采用装配式混凝土楼梯或钢楼梯,楼板应选用预制混凝土叠合楼板、工业化程度高的压型钢板组合楼板、钢筋桁架楼承板组合楼板及预制预应力空心楼板等。

管道井、盥洗室、厕所、下卧楼面、异形板、公共走道、屋面等部位及砖混结构住宅楼可不采用预制楼梯、预制楼板。

六、政策措施

(一)用地政策

1. 加强装配式建筑部品(件)生产企业用地保障,由经济发展局、市政建设管理局认定的重大装配式建筑工程部品(件)生产项目,可优先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牵头部门:国土分局;配合部门:规划分局、经济发展局、环保分局、市政建设管理局)

2.对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政府投资的新建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等公益建筑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符合使用装配式建筑技术条件的,应在项目土地预审、可行性研究阶段明确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经发、规划、建设、质监等主管部门应在立项、规划审批、建筑设计方案初审、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重点环节做好把关。(牵头部门:经济发展局;配合部门:高新控股集团、国有资本管理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国土分局、规划分局、环保分局、市政建设管理局、质监造价站)

3.对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2018年20%以上的建筑面积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应用装配率达到15%以上;2019-2020年,40%以上的建筑面积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应用装配率达到30%以上;2025年之后,50%以上的建筑面积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应用装配化率达到50%以上。国土分局要将上述要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方案。(牵头部门:国土分局;配合部门:高新控股集团、国有资本管理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财政分局、规划分局、环保分局、经济发展局、市政建设管理局)

(二)资金政策

4.设立装配式建筑专项扶持资金,鼓励企业积极争取国家、省、市有关专项资金支持。2018-2020年,高新区内使用装配式建造技术建造且装配率达到30%以上的建设项目,在市财政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再奖励100元/平方米,每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部门:财政分局;配合部门:市政建设管理局)

5.科技专项资金会安排适当额度,支持装配式建筑领域中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及集成应用方面的研发项目。(牵头部门:科技与知识产权局;配合部门:财政分局、经济发展局、市政建设管理局)

(三)税费政策

6.优先推荐装配式建筑部品(件)生产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牵头部门:财政分局;配合部门:科技与知识产权局、经济发展局、市政建设管理局)

7.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开发建设项目,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以建安工程造价扣除工厂化生产的部品(件)费用作为基数收缴。(牵头部门:市政建设管理局)

8.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开发建设项目,安全措施费根据有关规定适时做出相应减免。(牵头部门:市政建设管理局)

9.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开发建设的项目,其开发建设企业两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可就该项目申请减半缴存工资保证金。(牵头部门:人事劳动保障局;配合部门:市政建设管理局)

(四)产业政策

10.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应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增加的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成本。(牵头部门:经济发展局;配合部门:高新控股集团、国有资本管理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市政建设管理局)

11.评选安全文明工地,优先考虑采用装配式技术的建筑工程项目。(牵头部门:市政建设管理局)

12. 评选优质工程“运河杯”、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质结构奖和安全文明工地,优先考虑采用装配式技术的建筑工程项目。(牵头部门:质监造价站)

13.装配式建筑项目应采用设计、生产、施工、装修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模式,支持企业成立联合体参加投标。政府投资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只有少数几家建筑工业化生产施工企业能够承建的,符合规定的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做出认定,允许采用邀请招标。需要专利或成套装配式建筑技术建造的装配式建筑,按规定可以依法不进行招标。(牵头部门:经济发展局;配合部门:高新控股集团、财政分局、市政建设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国有资本管理办公室)

14.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开发建设项目,预制部品(件)采购合同金额可计入工程总投资,投入资金达到总投资的25%以上且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即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牵头部门:市政建设管理局)

15.对运输超大、超宽部品部件(预制混凝土及钢构件等)的运载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便利方面给予支持,确保运输畅通。(牵头部门:市政建设管理局;配合部门:公安分局、交警大队)

16.深入研究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布局和比重,制定总体发展规划,部品(件)生产企业总产量必须和市场相适应,不能一哄而起,防止新的产能过剩,保证装配式建筑部品(件)制造业的可持续发展。(牵头部门:市政建设管理局;配合部门:经济发展局)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新区管委会成立高新区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全区装配式建筑发展重大事项和问题,负责调度、协调推进工作,整合资源要素,强化部门协调,实施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装配式建筑加快发展。

(二)提供技术支持。邀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装配式建筑专家,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方案和应用技术进行论证、评审,并做好产业技术服务指导。领导小组对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对装配化率等核心指标做出明确界定。专家委员会的论证、评审意见作为企业或项目享受各项优惠激励政策的依据。

(三)严格监督管理。加强对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区内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督导检查,加快建立动态监管和行业统计制度,每半年通报一次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相关部门适时制订配套政策措施,支持装配式建筑加快发展。对已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或专项资金支持但未落实装配式建筑要求的项目,取消政策扶持,责令责任单位限期退回或补交相关资金,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对装配式建筑的政策宣传,建立政府、媒体、企业与公众相结合的宣传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大型企业的引导作用,通过示范项目现场交流等多种形式,提高公众对推进装配式建筑的认识,增强社会认知度,引导消费者购买装配式建筑,倡导低碳环保的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

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项目监管和跟踪服务,为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提供良好环境,确保相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持续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0日起实施。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

2018年1月3日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1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