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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主要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责任事项 |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
1 | 贯彻执行各级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规定,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综合治理。 | 1.《人口和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第三十九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索取、收受贿赂的;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2.《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3年6第一次修改,2014年5月第二次修改)第五十八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索取、收受贿赂的;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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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街道和区直部门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负责全区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参与全区人口统计数据分析研究。 | |||
负责做好生育证的审批、发放工作;负责管理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区属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 | |||
负责指导区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 |||
负责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工作。 | |||
2 | 组织指导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 制定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计划。 | 1.《人口和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第三十九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索取、收受贿赂的;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2.《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3年6第一次修改,2014年5月第二次修改)第五十八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索取、收受贿赂的;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指导全区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 |||
组织实施全区人口计生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工作。 | |||
规范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管理。 | |||
3 | 负责全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委托给市计划生育指导中心) |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总体规划。 | 1.《人口和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第三十九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索取、收受贿赂的;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2.《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3年6第一次修改,2014年5月第二次修改)第五十八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索取、收受贿赂的;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负责全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综合管理,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新技术推广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 | |||
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优化出生婴儿性别结构工作。 | |||
制定全区计划生育药具发放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计划生育药具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给市药具管理站) | |||
组织对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初审工作。 | |||
4 | 负责做好全区计生经费的使用监管工作 | 负责编制区拨付的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经费的预、决算。 | 1.《人口和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第三十九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索取、收受贿赂的;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
检查指导计划生育系统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 | 2.《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3年6第一次修改,2014年5月第二次修改)第五十八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索取、收受贿赂的;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
负责监督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 |||
5 | 管理指导全区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的计划生育工作 | 制定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 | 1.《人口和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第三十九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索取、收受贿赂的;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2.《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3年6第一次修改,2014年5月第二次修改)第五十八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索取、收受贿赂的;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 |||
负责指导街道做好计划生育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的服务工作。 | |||
6 | 负责组织实施卫生、中医药事业发展和妇幼卫生规划、政策 |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卫生、中医药事业发展和妇幼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1.《中医药条例》(2003年4月国务院令第374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山东省中医条例》(1999年6月通过,2004年7月修订)第四十一条:在中医行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区卫生资源配置,组织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全区卫生统计与信息工作。 | |||
拟订全区卫生改革与发展目标、规划和政策措施,起草卫生及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 |||
7 | 负责疾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和重要医疗保障工作(委托给市疾控中心和市卫计委) | 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 | 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6号)第四十五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11月卫生部令第37号,2006年8月修改)第四十二条:未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的。 3.《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 年5月卫生部令第48号)第三十二条: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和对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 |||
组织协调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工作。 | |||
承担全区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健工作。 | |||
负责制定实施全区重大疾病预防规划与策略,制定实施全区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 | |||
8 | 负责基层卫生工作 | 制定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 | 1.《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7月国务院令第386号)第四十三条:未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第四十四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第四十五条: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村民予以公告的。第四十六条:对村民和乡村医生反映的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违法活动未及时核实、调查处理或者未公布调查处理结果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指导基层卫生和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 |||
9
| 负责医政医管工作(委托给市卫计委管理) | 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 1.《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 《献血法》(1998年12月通过)第二十三条: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的。 3.《护士条例》(2008年1月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二十七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2月国务院令第351号)第五十三条: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第五十四条: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 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五条: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
9 | 负责医政医管工作(委托给市卫计委管理) |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监管办法、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 |
6.《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3月卫生部令第85号)第三十九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 7.《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年7月卫生部令第4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考试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的有关政策及相关的规范、标准;指导医院药事、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等有关工作。 | |||
建立全区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财务监督和评价等工作,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 |||
10 | 负责卫生医药教育、科技发展工作(委托给市卫计委管理) | 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 1.《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通过)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 《护士条例》(2008年1月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二十七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拟订全区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 |||
负责实施执业医师、护士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 | |||
11 | 负责中医药 工作(委托给市卫计委管理) | 组织实施中医药标准和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和保健机构及其技术应用的管理规范、标准,对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 | 1.《中医药条例》(2003年4月国务院令第374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 | |||
12 | 负责学校规划布局与调整 | 负责中小学学校布局和结构调整工作 | 《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追责情形。 |
13 | 负责招生考试 | 负责全区义务教育段招生工作. | 1.《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1年12月23日通过,教育部第33号令)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 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5月教育部令第18号, 2011年12月教育部令第33号修正)第十三条: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第十五条: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的。第十六条: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 3.《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2009年11月通过)未采取措施组织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者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的;将学校划分为重点和非重点的;未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教学制度、教育内容、课程设置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学生的学历、学籍管理工作。 | |||
14 | 承担教育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 | 指导学校安全保卫、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 | 1.《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修改通过)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通过)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2012年3月28日通过)第五十七条: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6月发布,教育部令第23号)第六十一条: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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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协调校园周边治安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 |||
15 | 负责指导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 | 负责指导中青年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队伍建设工作。 |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鲁教师发〔2015〕3号):第二十二条 加强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过程管理,对学分登记与事实不符或培训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追究相关部门、学校及人员责任。 |
承担师资培训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第二十三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教师,所在学校和有关单位应督促其改正。对在继续教育中弄虚作假、骗取学分的教师,取消其学分记录,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 ||
16 | 民办学校、公办幼儿园的审批与管理 | 民办幼儿园、培训机构的注册与管理 | 1、《济宁市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2006.7实施)第十四条 学前教育机构实施年度检验制度和动态管理。年检不合格且限期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办园资格,收回《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并进行公告。 拒绝年检、不接受年检处理决定的,依照本《办法》取消办园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2、《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法律责任中规定的情形。 3、《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追责情形。 |
公办幼儿园的注册与管理 | |||
38 | 负责拟订民政有关法规、政策并组织实施 |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拟定全区有关民政工作的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 |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修订)第六条 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第八条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负责研究起草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 |||
39 | 负责优待抚恤工作 | 负责全区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 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批准,2011年7月第602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的。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 国务院令第601号)第三十二条 在烈士褒扬和抚恤优待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反本条例规定评定烈士或者审批抚恤优待的;……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烈士褒扬经费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负责烈士褒扬工作 | |||
负责审核退役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等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 | |||
负责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 |||
40 | 负责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 | 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 |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五章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2015年2月省政府第287号令)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六)其他违反退役士兵安置规定,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负责指导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 |||
41 | 负责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指导工作 | 负责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 | 1.《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1年1月14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五)参与或者怂恿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违纪的;(六)对举报或者发现的违法行为拒绝或者无故拖延调查处理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 |||
负责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 |||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 |||
42 | 负责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 | 负责全区地名管理工作。 | 1.《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 国务院令第 353 号)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毗邻方未在现场,擅自维修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 2.《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2006年10月 省政府令第190号)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的;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的;毗邻方未在场时,擅自维修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负责辖区内城市规划区部分地名的命名及更名审核办理工作。 | |||
协调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查、调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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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负责流浪救助、殡葬管理工作 | 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 1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1号)第二十三条:不及时受理救助对象举报的。 2.《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1999年1月省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八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指导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 |||
46 | 负责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 | 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 |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五章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2015年2月省政府第287号令)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三)未履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职责或者未落实退役士兵扶持政策措施的;(四)截留、挪用、侵占退役士兵安置专项经费的;(五)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六)其他违反退役士兵安置规定,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负责指导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
二、部门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及协调配合机制 | 相关依据 | 事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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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 | 社会事业发展局计生卫生处 | 负责组织协调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日常工作;收集整理、分析评估综合治理工作的相关信息,并定期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各有关部门制定综合治理措施,开展宣传活动,协调有关事项,研究安排相关工作;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建立健全B超使用管理、终止妊娠药物销售和使用管理、终止妊娠手术审批等制度,严格贯彻执行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计生服务机构的监管和B超操作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避孕节育、孕情检查和访视制度;认真做好持计划人员终止妊娠的审批和调查核实工作;督导街道计生办做好二胎孕情跟踪服务工作。 | 1.《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2.《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国计生发〔2002〕111号)3.《关于在全市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方案》(济计生组办[2015]1号) | 高新区成立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区纪工委、高新区法院、公安分局、财政分局、食品药品监管、人口计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抽调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局、药监、纪委等部门执法人员进行联合办公,专门负责督导全区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和查办“两非”案件。2015年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活动,重点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的检查。重点检查B超的使用管理、终止妊娠药物的使用和管理、终止妊娠手术审批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执行情况。各单位信息共享,通力协作,形成了强大合力。 |
社会事业发展局计生卫生处 | 负责组织本系统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依法从严追究违法医疗机构及人员的责任;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管和B超操作人员的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建立健全终止妊娠以及围产期保健等服务的信息管理制度,监督医疗保健机构严格执行住院分娩实名登记制度和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报告制度;建立出生人口信息共享平台。 | ||||
1 |
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
| 区公安分局 | 负责组织本系统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依法从严打击遗弃、溺死、贩卖女婴、迫害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结合户口登记和人口统计工作,为计生部门提供相关信息;依法查处妨碍计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 | ||
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 | 负责组织本系统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依法从严追究违法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销售、使用单位的监管,依法从严查处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行为,严禁终止妊娠药品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 ||||
2 | 职业病防治(委托给市卫计委管理) | 社会事业发展局,市疾控中心 | 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认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组织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 《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1年12月修正) | 有人向安监部门举报,他在某电镀企业长期工作过,得了某种职业病,要求企业进行赔偿。安监、人社、卫生等部门联合进行了调查,卫生对该人进行了职业病诊断鉴定,人社发现企业已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安监部门发现该企业没有进行职业危害申报,在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给予50000元的罚款。通过本次检查,该企业依法进行了职业危害项目申报。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实施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管理,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负责落实劳动合同、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和职业病人保障等工作。 | ||||
工会 | 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 ||||
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 |||||
3 | 医疗废物监管工作 | 社会事业发展局计生卫生处 | 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80号令);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 | |
环境保护局 | 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设施的监管,特别是加强对小规模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的监督性监测力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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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
| 社会事业发展局 |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发〔2010〕87号 | 某校周边许多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对该校的学习氛围、学生安全造成隐患。公安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对周边网吧进行整顿,查处违规网吧数所,清理了学校周边环境。教育局在各学校大力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 |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 |||||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 |||||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 |||||
(五)组织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等,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 |||||
(六)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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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
| 公安 |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发〔2010〕87号 | 某校周边许多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对该校的学习氛围、学生安全造成隐患。公安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对周边网吧进行整顿,查处违规网吧数所,清理了学校周边环境。教育局在各学校大力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 |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 |||||
(三)指导学校完善技防物防设施,将学校校园及周边的信息监控设备纳入治安防控体系重点建设范围; | |||||
(四)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五)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交通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 |||||
综合执法 | 对学校周边地区存在的影响教学秩序的场所进行清理整治,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受干扰。 | ||||
工商 | 加强对学校周边集贸市场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 | ||||
卫生 |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二)监督、检查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 ||||
食品药品监管 | 负责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审查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学校食堂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发〔2010〕87号 | 某校周边许多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对该校的学习氛围、学生安全造成隐患。公安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对周边网吧进行整顿,查处违规网吧数所,清理了学校周边环境。教育局在各学校大力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 | ||
建设 |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 ||||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 |||||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责令纠正; | |||||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 |||||
质监 | 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 ||||
5 | 幼儿园管理 | 社会事业发展局 | (一)指导幼儿园的规划布局。 | 《济宁市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 济教基字〔2006〕14号和《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
| 某幼儿园决定进行申请注册,校舍需建设部门提供建筑验收,消防部门提供消防验收,注册完成后,需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或备案,同时非盈利性机构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盈利性机构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在地税办理税务登记。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 |
(二);全面掌握幼儿园的办学条件。 | |||||
(三);对幼儿园的办学行为进行管理,要求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教育活动,并对业务活动进行指导。 | |||||
社会事业发展局 | (四)定期对幼儿园进行年检; | ||||
(五)定期对幼儿园开展各项专项检查。 | |||||
公安 |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幼儿园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 ||||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 |||||
综合执法 | 对幼儿园周边地区存在的影响教学秩序的场所进行清理整治。 | ||||
物价 | 依法对幼儿园的收费办理收费许可或备案。 | ||||
工商 | 为盈利性民办幼儿园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 ||||
民政 | 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理、年检和监管。 | ||||
5 | 幼儿园管理 | 食品药品监管 | 负责食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审查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调查处理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食堂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 ||
地税 | 负责对幼儿园的纳税申报等管理。 | ||||
建设 | (一)加强对幼儿园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 《济宁市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 济教基字〔2006〕14号和《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 | 某幼儿园决定进行申请注册,校舍需建设部门提供建筑验收,消防部门提供消防验收,注册完成后,需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或备案,同时非盈利性机构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盈利性机构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在地税办理税务登记。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 | ||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 |||||
(三)加强对幼儿园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责令纠正; | |||||
(四)依法督促幼儿园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 |||||
质监 | 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 ||||
6 | 校车安全管理 | 社会事业发展局 | (一)负责校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参与制定和修订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二)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第三条),参与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第五条)。(三)推动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第十五条),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做好过渡期相关工作(第六十二条)。(四)督促各街道教育部门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第十至十三条)。(五)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条例规定的学校人员进行相应处分(第五十五、五十七条)。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济宁市教育局等19部门关于建立济宁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3.济宁市教育局、济宁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某校决定开展校车接送学生工作。学校认真对照校车使用许可,购置校车,聘用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准备好行驶线路等材料,并向教育部门提交了申请。在征求公安、交通部门意见后,由公安部门核发校车标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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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警大队 | 高新区交警大队:(一)负责校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参与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第十三条)。(二)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第五条),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第十五、十九条)。(三)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第二十、二十四、二十六条),设立并公布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济宁市教育局等19部门关于建立济宁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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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校车安全管理
| 公安、交警大队 | 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第八条)。(四)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第三十一条),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第三十六、三十七条);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第四十四条);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第四十五条),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违反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第五十八条)。(五)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七条)。 | 3.济宁市教育局、济宁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某校决定开展校车接送学生工作。学校认真对照校车使用许可,购置校车,聘用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准备好行驶线路等材料,并向教育部门提交了申请。在征求公安、交通部门意见后,由公安部门核发校车标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 |
财政分局 | (一)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第四条)。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形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制定支持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由各级财政分担的具体办法。(二)参与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地方政府要求承担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第五条)。(三)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济宁市教育局等19部门关于建立济宁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 某校决定开展校车接送学生工作。学校认真对照校车使用许可,购置校车,聘用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准备好行驶线路等材料,并向教育部门提交了申请。在征求公安、交通部门意见后,由公安部门核发校车标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 | ||
规划分局 | 在编制城乡规划时,配合相关部门,合理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为学生就近入学创造条件。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 ||||
6 | 校车安全管理
| 综合执法分局 |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第四条),参与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二)在管委会领导下,参与制定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第五条),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相关审查工作(第十五条),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第二十二条)。(三)指导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提供校车服务的客运企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第九、十条),依照《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第四十五条)。(四)指导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在地方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第三条),按照标准和管理权限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第三十二条),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第八条)。(五)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对各县市区交通部门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七条)。(六)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 3.济宁市教育局、济宁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某校决定开展校车接送学生工作。学校认真对照校车使用许可,购置校车,聘用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准备好行驶线路等材料,并向教育部门提交了申请。在征求公安、交通部门意见后,由公安部门核发校车标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 |
地税分局 | 组织落实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管理,对税收政策实施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密切跟踪相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对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研究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 ||||
6 | 校车安全管理
| 宣传文化处 | 负责协调地方媒体做好涉及校车安全管理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济宁市教育局等19部门关于建立济宁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3.济宁市教育局、济宁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某校决定开展校车接送学生工作。学校认真对照校车使用许可,购置校车,聘用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准备好行驶线路等材料,并向教育部门提交了申请。在征求公安、交通部门意见后,由公安部门核发校车标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一)负责校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二)指导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利用现有事故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三)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四)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 ||||
法制处 | 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市贯彻落实《条例》的实施办法。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 ||||
工会 | 参与当地校车服务方案的制定,组织职工监督《条例》和当地校车服务方案的实施。组织学校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形式,对本单位校车安全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监督学校与校车驾驶人签订包含校车安全条款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协助学校对教职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 ||||
党群工作部 | 收集、整理青少年学生及家长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面向青少年学生宣传校车交通安全知识;加强校车安全新闻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参与校车安全管理督导检查,监督校车运行,举报校车违规行为。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了解并反映家长和儿童对校车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校车安全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参与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社会监督;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