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00004234373RAK/2018-04807 | 发布机构: | 洸河街道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街道办事处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8-05-10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为全面贯彻落实《济宁高新区党工委、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济宁高新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济高新发〔2018〕11号),保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结合街道实际,现就街道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中央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部署,是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新形势下完善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举措。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这三类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要财产,是农村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长期以来,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累了一定资产,但也存在着资产权属不明、经营收益不清、成员边界不清、管理组织不健全、运行机制不完善等问题,限制了集体资产的有效配置和顺畅流转,抑制了农村发展活力。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利于城乡要素的平等交换,有利于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有利于社会治理体系的完善,有利于成员集体收益分配权的维护,探索形成既体现集体优越性又调动个人积极性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对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保障农民权益,形成农村经济发展新动能具有重大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根据省市委和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总要求,按照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关于落实深化农村改革的部署,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在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首创精神,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扎实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为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的支撑和保障。
(二)工作原则。一是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二是坚守法律政策底线。严格工作程序,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防止外部资本侵占和内部少数人控制。三是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支持农民创新创造,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四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实际情况,区分不同性质集体资产和不同类型的村(组),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慎开展,坚持先易后难,不搞齐步走、不搞一刀切。五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和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围绕巩固和加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各项举措有效落地。
(三)改革目标。通过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对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继续按照已有部署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对集体公益设施等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探索建立集体统一运行管护的有效机制,更好地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公益服务;对经营性资产,着力推进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在学习2017年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力争2018年底全面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任务。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这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街道、村、组农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经营性、非经营性资产都要进行清产核资,并将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统一领导下,由街道经管站和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村(居)会计(报账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等人员组成清产核资工作实施小组,对村集体所有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重点清查三个方面:一是核实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等资源性资产;二是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三是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依法依规处置清产核资中的各类问题。资产规模较大或群众争议多的村(居),可以根据农民意愿聘用专业机构协助开展相关工作。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经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确认后,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台账和登记、保管、使用、处置、备案等制度。对清产核资中的各类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合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街道探索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性规范或意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协商确认并实施。成员身份结果要进行公示,并在街道登记备案,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三)积极稳妥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经营性资产的改革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在全面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资产量化范围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在全面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对经营性资产和纳入改革范围内的其他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非经营性资产,不易折股量化到户,要根据其不同投资来源和有关规定统一运行管护,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对资源型资产,加快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及信息化管理工作。
股份合作制改革主要在有经营性资产的村(居)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开展。
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及所占比例要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成员股可以仅设置人口股,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分别设置人口股和农龄股(劳龄股);有条件且需要的地方可以设置扶贫股、独生子女奖励股等。
股权管理提倡实行静态管理,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即生不增、死不减,保持稳定。集体资产量化为股权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其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凭证。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成员身份和集体资产份额。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要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和特有的社区性,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
(四)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要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完成改革的村(居)都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成员结构、资产情况等,建立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现阶段,可由社会事务办公室提报区社会事业发展局申请发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完善治理机制,制定组织章程,发挥好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功能作用;要严格保护集体资产所有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实行民主决策,防止少数人操控。妥善处理好村(居)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厘清权责边界;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
(五)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积极探索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的办法。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信息,集体资产量化为股权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其参与集体经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凭证。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稳慎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范围、条件和程序,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只能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同时防止出现持有份额较大的股东。
在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中,探索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分配关系的有效办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在试点基础上探索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的具体办法。
(六)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决不是将集体资产“分光吃净”,而是围绕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引领和支撑农民增收致富。鼓励各村(居)充分利用各类集体资产、独有的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资源、集体积累和政府帮扶资金等,发展符合当地规划和群众需求的相关产业,探索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有效途径。集体资产运营应采取市场化方式,可以由改革后的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也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托管、联营、股份合作等方式,由其他主体经营或与其他主体联合经营。鼓励各类资本共同参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加快培育农业“新六产”。
(七)强化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切实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管理权。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监督权、管理权和决策权。要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通过试点,积极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完善村(居)组织领导下的村(居)民自治机制和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
新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成立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改革前和改革后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衔接制度,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新模式。坚持“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按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顺序和比例进行盈余分配,确保股东利益。盈余分配要做到兼顾股东权益和集体经济组织公共、公益事业发展需要,年终财务决算和盈余分配方案由理事会提出,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街道将建立专业化的农村集体经济财会、审计监督队伍,落实民主理财,规范财务公开,提高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水平;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做好日常财务收支、重大决策事项、债权债务等定期审计。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整顿。建立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查处制度,防止发生侵占集体资产的问题,坚决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
四、工作步骤
根据目标任务,2018年工作步骤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5月底前完成)
1.成立机构。参照省、市、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街道成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改革推进中的重大问题,街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街道建立相应的工作推进机制。各村(居)要成立改革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村(居)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拟定具体改革实施方案,并张榜公布,征求意见,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同意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社会事业发展局备案。
2.宣传动员。街道召开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全面、客观、详实地解读相关政策,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各村(居)要分别召开村(居)干部、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好不同对象的思想作用,阐明意义,讲清政策,明确权责,避免改革简单化,充分调动和发挥基层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开展业务培训。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的形式,组织街道领导小组成员、各村(居)负责改革工作的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提高工作认识,熟练掌握各项业务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效率。组织部分村(居)“两委”委员、村(居)民代表参观考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先进地区,了解实行改革的优越性,激发推进改革的动力。
第二阶段:具体实施阶段(2018年10月底前完成)
4.清产核资(2018年7月底前完成)。在街道改革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清产核资工作实施小组,对村(居)集体所有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管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确认。无异议后,对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分类登记造册,报街道备案。
5.制定方案,提出申请(2018年8月底前完成)。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各村(居)按照“一村一策”的原则,由村(居)改革工作小组制定改革实施方案。改革方案包括清产核资、成员界定、股权配置、折股量化、组织机构、股权管理等内容。
在资产量化上,原则上只将经营性净资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货币资金、应收款项等)纳入折股量化范围,实行“确权确股”。对经营性资产较少的村(居),可将公益性资产、土地(家庭承包地、农村宅基地除外)等资源性资产折股,可采取档案化形式确定社员所占的股份份额。
用以折股的集体经营性净资产计算方法:经营性固定资产按净值计入股份,经营性在建工程按原值计入股份;长期投资通过清理后,按实际净值计入股份;流动资产按其有效额减去实际负债后,其余额计入股份;其他资产,按实际净值计入股份。
改革方案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通过。同时应制定纠纷调解处置预案。改革方案和纠纷调解处置预案需向街道提出改制的书面申请,经街道审核同意后报区领导小组备案。
6.界定成员,量化股权(2018年9月底前完成)。各村(居)要充分考虑不同群体的利益,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资产处置基准日,依法依规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范围,村(居)以户为单位编制人口调查登记表,经核对无误后由户主签字确认,向全体社员公示后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依法表决确认。合理设置股权,根据清产核资和成员界定结果量化股权,编制股东清册,确定折股量化的计算办法。股权享受的基本对象是村(居)经济合作社成员,同时要依法保障特殊群体的权益。对一些特殊群体,股权能不能享受,享受多少,应根据各村(居)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户籍关系不在本村(居)的,原则上不能享受人口股(在校大中专学生、义务兵、服刑人员等特殊人员除外);凡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编制的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得享有“人口股”股份等。
7.成立组织,完善治理结构(2018年10月15日前完成)。各村(居)制订《村(居)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草案)》,经公示修改完善后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依法表决。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实施方案经街道核准后组织实施。
成立农村经济股份合作社,制定新的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应明确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职责、股权量化办法、组织机构设置、财务管理、收益分配办法等内容。召开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暨第一届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设立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结果报街道备案,理事会(董事会)任期原则上与村级组织班子任期相一致。
按股东清册和资产清册,计算量化股权,制作、发放股权证书。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银行账户、印章牌匾、法人登记等手续。
8.建章立制,加强监管(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建立资产运营、财务管理、盈余分配、股权管理、经济责任等制度,年终财务决算和盈余分配方案由理事会提出,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股权原则上实行“生不增、死不减”一次配置长久不变的静态管理。股权持有人对所持股份享有收益的权利,但不得退股提现。股权可以继承,也可在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赠与、转让。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及时登记股权流转、增量扩股等变动情况。
街道经管站要加强对新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指导和审计监督。
9.拓展权能,促进农村产权有序流转(2018年10月底前完成)。要健全完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四荒地”地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等流转交易,制定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健全交易规则,完善运行机制,促进农村各类产权规范有序流转,激发农村发展活力。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积极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有偿退出、继承及抵押、担保权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18年11月底前完成)
街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各村(居)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第四阶段:总结阶段(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形成全面系统的总结报告,包括工作措施、经验模式,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等。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部门、各社区、各村(居)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长期性,保持历史耐心,增强担当意识,积极稳妥推进改革。改革工作由街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社会事务办公室牵头实施。要注重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与正在推进的有关改革做好衔接,发挥改革的综合效应。对于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的,要及时报告。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按照国家规定落实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收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免征契税,对签订的符合规定条件的产权转移数据免征印花税,免收确权变更中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对新成立的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落实小微企业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政府拨款、减免税费、扶贫投入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
(三)积极宣传引导。充分利用讲座、张贴宣传标语和悬挂横幅等多种途径和形式,广泛宣传中央、省、市、区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和工作安排。积极做好农村产权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等各项法律法规的宣传、落实工作,认真做好农村产权纠纷调解和司法救济工作。加强干部培训,增强业务执行能力。加强工作督导调度,推进改革措施落地生根。
(四)完善农村经管体系建设。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充实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办公设备,确保责任和人员落到实处。建立健全容错机制,落实激励保障等措施,进一步增强农经人员投入改革、奉献改革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五)严肃工作纪律。加强改革过程中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切实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坚决杜绝借改革之机为本人或亲友谋取私利。对改革中借机低价变卖、转移财产、挥霍浪费等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