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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高新区区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 | ||||||||||
部门 序号 | 项目 序号 | 部门 | 项目名称 | 资金管理方式 | 政策依据 | 执收部门 (单位) | 征收对象 | 征收标准 | 备注 | |
文件名 | 文号 | |||||||||
中央立项 | ||||||||||
一 | 1 | 教育部门 |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5〕81号),济宁市物价局 济宁市教育局 济宁市财政局《转发〈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价费字〔2015〕81号),《济宁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定价项目清单〉的通知》(济价综字〔2016〕63号),济宁市物价局 济宁市教育局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价费字〔2017〕69号) | 《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鲁价费发〔2015〕81号,(济价费字〔2015〕81号),(济价综字〔2016〕63号),(济价费字〔2017〕69号) | 公办幼儿园 | 公办幼儿园入园幼儿 | 见文 | |
2 | 教育部门 | 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3〕4号),《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件2《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关于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2〕83号),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社厅《关于完善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政策促进学校创新发展的通知》(鲁价费发〔2015〕93号)、《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鲁财教〔2016〕53号),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教育局《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济财教〔2017〕16号),济宁市物价局 济宁市教育局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全市公办中小学收费政策的通知》(济价费字〔2017〕35号) | 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鲁价综发〔2015〕123号、鲁价费发〔2012〕83号,鲁价费发〔2015〕93号,鲁政办发〔2000〕69号,鲁财教〔2016〕53号,(济财教〔2017〕16号),(济价费字〔2017〕3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国家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国家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学生。 | 见文 | ||
3 | 教育部门 |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3〕4号),《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件3《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64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54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9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标准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69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费的通知》(鲁财教〔2013〕50号),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教育局、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部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费的通知》(济财教〔2013〕61号) | 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鲁价费发〔2011〕64号,鲁价综发〔2015〕123号,鲁价综发〔2015〕129号,鲁政办发〔2000〕69号,鲁财教〔2013〕50号,(济财教〔2013〕61号) | 中等职业学校 |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 见文 | ||
4 | 教育部门 | 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 《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大学等35所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中共中央党校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学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直属教学点收费问题的通知>》,《关于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办学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关于调整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台湾地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的报告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成人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我省高等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山东省高等教育收费改革试点的意见》,《关于优化普通高校学费结构有关事宜的通知》,《关于贯彻发改价格〔2013〕887号文件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中国海洋大学等7所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我省艺术院校特色专业学费标准的复函》,《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政策促进学校创新发展的通知》,《关于完善校企合作办学收费政策促进高校创新发展的通知》,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省独立设置艺术院校特色专业学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47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等10所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60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中国海洋大学等7所高校继续实行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59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滨州学院飞行技术等专业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62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研究生教育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86号),省《关于优化高校收费政策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89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独立设置艺术院校部分专业学费标准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87号) | 财教〔2013〕19号,发改价格〔2013〕887号,教财〔2006〕2号,发改价格〔2005〕2528号,发改价格〔2003〕1011号,教财〔2003〕4号,计价格〔2002〕838号,计价格〔2002〕665号,计办价格〔2000〕906,教财〔1996〕101号,价费字〔1992〕367号,教财〔1992〕42号,发改价格〔2006〕702号,教电〔2005〕333号,教财〔2005〕22号,鲁价费发〔2000〕68号,鲁价费发〔2003〕85号,鲁价费发〔2005〕83号,鲁价费发〔2005〕84号,鲁价费发〔2006〕84号,鲁价费发〔2011〕64号,鲁价费发〔2013〕93号,鲁价费发〔2013〕136号,鲁价费发〔2014〕6号,鲁价费函〔2014〕53号,鲁价费函〔2014〕51号,鲁价费函〔2014〕58号,鲁价费发〔2015〕93号,鲁价费发〔2015〕46号,鲁价费函〔2016〕47号、鲁价费函〔2016〕60号、鲁价费函〔2016〕59号、鲁价费函〔2016〕62号、鲁价费发〔2016〕86号、鲁价费发〔2016〕89号、鲁价费函〔2016〕87号 | 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 | 高等学校学生 | 高职:4800-7000元/生.学年 本专科:4500-8800元/生.学年 实行学分制的本专科(高职)在同层次同专业标准基础上上浮10% 校企合作办学:8000-10000元/生.学年 研究生8000-16000元/生. | ||
二 | 5 | 民政部门 | 殡葬收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济宁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定价项目清单〉的通知》 | 价费字〔1992〕249号,发改价格〔2012〕673号,鲁价费发〔2012〕149号,鲁价综发〔2015〕123号、鲁价综发〔2016〕58号、济价综字〔2016〕63号 | 民政部门 | 接受殡葬服务的遗属 | 见文 | |
三 | 6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污水处理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加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5〕3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7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济宁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济政办字〔2013〕110号),《关于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济价格字〔2016〕45号)。 |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鲁政办发〔2006〕7号,,鲁价格一发〔2015〕30号,济价格字〔2016〕45号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 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完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污水处理厂和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成本,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提出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7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鲁价涉发〔1994〕185号,鲁建城字〔2015〕32号 |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向因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设置停车位、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等占用城市规划区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 2、向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等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挖掘修复费。 | 施工占用人行道每平方米每昼夜0.30元,占用车行道0.5元,经营占用人行道每平方米每昼夜0.5-1.00元。主次干路、沥青路面:560元/平方米;支路与非机动车道沥青路面:450元/平方米;条(料)石路面:500元/平方米;彩色沥青路面:580元/平方米;水泥混凝土路面:500元/平方米;彩色方砖:240 元/平方米;人行步道方砖:220元/平方米;砂石路面:100元/平方米。 | ||
四 | 8 | 水利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水土保持法》,《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 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鲁财综〔2014〕74号,《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发改价格〔2017〕1186号、 鲁价费发〔2017〕58号 | 县级以上地方 水行政主管部门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前款所称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1、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2、烧制砖、瓦、瓷、石灰;3、排放废弃土、石、渣。 |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1.2元。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石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露天开采的每吨1元,非露天开采的每吨0.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平方米每年2元。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照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三)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排放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 |
五 | 9 | 农业部门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渔业法》,《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关于农业系统涉及农负担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 《渔业法》,《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财税〔2014〕101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 见文件 | |
六 | 10 | 卫生计生部门 | 预防接种服务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国务院令第668号、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鲁价格二发〔2017〕11号、济价费字〔2017〕23号 |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接受委托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时,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 | 22元/剂次 | |
11 | 卫生计生部门 | 社会抚养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2016年山东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征收标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令第357号,财税〔2016〕14号,〔2000〕29号,《2016年山东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征收标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 |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三条 生育第一胎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生育的,由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 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社会抚养费。 | ||
七 | 12 | 法院 | 诉讼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统筹诉讼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3〕62号 | 法院 | 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 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
八 | 13 | 相关部门 | 考试考务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或财政专户 | 见《济宁市任城区区属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 见《济宁市任城区区属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 ||||
省级立项 | ||||||||||
一 | 1 | 教 育 |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报名考试费 | 缴入财政专户 | 《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考试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招生考试收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通用技术科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鲁财综〔2012〕140号、鲁价费函〔2012〕108号,鲁财综〔2014〕18号,鲁价费函〔2015〕59号,鲁发改成本〔2018〕1430号 | 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 收费标准核定为16元/科/次。 | ||
2 | 教 育 | 中小学住宿费 | 缴入财政专户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标准的报告>的通知》,《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 鲁政办发〔2000〕69号,鲁教监字〔2008〕5号,鲁价综发〔2015〕123号 | 教育部门 | 见市地文件 | |||
二 | 3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考试报名考务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同意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报名考试考务费的函》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考试报名考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鲁财综〔2007〕111号, 鲁价费函〔2016〕2号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考试的个人 | 笔试每人每科40元,面试每人每场次70元。 | |
三 | 4 | 老年大学 | 老年大学学费 | 缴入财政专户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山东老年大学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转发<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山东老年大学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 鲁政办字〔2013〕110号、鲁政办字〔2015〕224号、鲁价费函〔2017〕35号、济价费字〔2017〕52号) | 老年大学 | 老年大学学员 | 见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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