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234373RL/2019-08788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组配分类 | 征地拆迁 |
为提供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用地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一)地块一。位置范围:位于嘉达路以北,泰山路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新区王因街道后仁美村、中仁美村、西娄村、东娄村。用途:工业用地。
(二)地块二。位置范围:位于北外环路以南,同济路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新区柳行街道王营村、柳行村、南营村、杨桥村。用途:工业用地。
(三)地块三。位置范围:位于嘉达路以南,德源路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新区王因街道中仁美、后仁美村。用途:工业用地。
(四)地块四。位置范围:位于高新区孟子大道以北,泰山路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新区王因街道中仁美村、东娄村、前仁美村、苗营村。用途:住宅用地。
(五)地块五。位置范围:位于高新区钱塘江路以北,海 川路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新区接庄街道王庄村。用途:工业用地。
(六)地块六。位置范围:位于高新区钱塘江路以南,同济路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新区接庄街道前栗村、后栗村。用途:住宅用地。
(七)地块七。位置范围:位于高新区钱塘江路以北,德源路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新区接庄街道后苏村。王因街道前仁美村。用途:工业用地。
(八)地块八。位置范围:位于高新区仁美路以北,德源路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新区王因街道中仁美村、西仁美村。用途:工业用地。
(九)地块九。位置范围:位于高新区山河路以北,荣昌路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新区柳行街道田庄村、东黄庄村,黄屯街道堌城村。用途:商业用地。 (十)地块十。位置范围:位于高新区仁美路以北,泰山路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新区王因街道中仁美村,西仁美村。用途:工业用地。
(十一)地块十一。位置范围:位于高新区崇文大道以南,祥济路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新区王因街道中仁美村,后仁美村。用途:商业用地。
(十二)地块十二。位置范围:位于高新区泗河大道以东,新西浦路以西,销煤炉路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新区电力二处农场东岗村、黄屯街道黄金屯村。用途:工业用地。
(十三)地块十三。位置范围:位于高新区327国道以南,六盘山路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新区黄屯街道蒋屯村。用途:工业用地。
(十四)地块十四。位置范围:位于高新区广安路以南,梅里山路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新区黄屯街道堌城村。用途:工业用地。
(十五)地块十五。位置范围:位于高新区苏南路以南,金顶山路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新区黄屯街道吴营村、电力二处农场。用途:工业用地。
(十六)地块十六。位置范围:位于高新区崇礼路以北,梅里山路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新区黄屯街道西郭营村。用途:工业用地。
(十七)地块十七。位置范围:位于高新区西浦路以东,十一工业园内。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新区黄屯街道东岗村。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十八。位置范围:位于高新区广安路以北,志学路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新区黄屯街道堌城村、西郭营村。用途:工业用地。
(十九)地块十九。位置范围:位于高新区黄王路以北,黄金大道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新区黄屯街道吴营村、蒋屯。用途:工业用地。
(二十)地块二十。位置范围:位于高新区白云路以南,黄金大道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新区黄屯街道吴营村、蒋屯。用途:工业用地。
(二十一)地块二十一。位置范围:位于高新区群英路以南,崇文大道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新区王因街道后仁美村。用途:工业用地。
(二十二)地块二十二。位置范围:位于高新区群英路以北,松花江路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新区柳行街道曹庄村、东黄庄村。用途:工业用地。
(二十三)地块二十三。位置范围:位于高新区广安路以北,荣昌路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新区柳行街道曹庄村、黄屯街道李屯村。用途: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3个区片,其中Ⅰ级区片每亩补偿6.7万元,Ⅱ级区片每亩补偿6.2万元,Ⅲ级区片每亩补偿5.5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94号)的规定,结合济宁市市场动态价格与被征收土地权属单位协议执行。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济宁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会同济宁高新区财政分局、社会事业发展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公示中应当一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相关权利人可以申请协调、裁决、听证和行政复议的权利及申请期限和受理机关。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9年4月8日至2019年4月19日由济宁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济宁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