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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高新区小微工业园园区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08-28 13:47:25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园区管理,规范园区建设管理行为,维护园区公共秩序,创造园区良好环境,促进园区经济健康、快速、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生态、和谐的现代化园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园区应当委托优质专业化物业运营管理团队,对园区进行科学化、专业化、合理化的维护运营管理,提升园区的专业价值和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 凡在园区内的企业均应遵循本制度,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园区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条  为加强园区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园区容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园区实际,制定以下条款。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园容,主要是指与园区环境密切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园区景观等的容貌。

本制度所称环境卫生,主要是指园区内道路、小广场、公共场所、水域等环境的清扫保洁;园区企业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处置、综合利用。

本制度所称自身责任区,是指园区内企业使用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限范围。

第六条  园区内的道路、绿化带、路灯、指示牌、通讯电力线路、排水明沟、地下污水管道等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或改造。

第七条  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完好、整洁,属企业自身责任区的要适时清洗。

第八条  园区内主要道路周边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园容的物品。

第九条  园区内企业设置的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表面无污迹、锈迹、水迹等。

设置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修、清理,确保完好、整洁,损坏严重、影响园容的,应当及时拆除。

大型广告的设置必须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企业对自身责任区内的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照明、电讯、人防等公共设施,应规范建设,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经常维护,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目视地面无杂物、积水、浮尘,无明显污渍、泥沙。

(二)目视公厕内无污迹、积水、灰尘,大、小便池无残留,一切设施清洁卫生,垃圾筐内卫生纸要及时清理;

(三)目视垃圾桶、箱无污迹、油迹,周围无积水、杂物,无垃圾外溢,无异味;

(四)目视绿化带无明显落叶、纸屑、塑料袋、石块等垃圾,绿化带上垃圾滞留时间不超过一小时。

第十一条  要保持园区内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的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自行及时清除。

第十二条  企业严禁擅自占用园区道路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生产和施工产生的垃圾,要按物业公司要求,在指定位置倾倒。

第十三条  在园区行驶的交通运输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车外抛撒废弃物;

(二)进入园区的运载车辆不得超载,运送大型设施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三)运载工业产品、建筑材料、废土废渣和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以及液体货物应当装载适量,牢固捆扎,封盖严密,不得沿道撒落、泄漏;

(四)进入园区内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不得占用园区道路;

第十四条  进入园区施工单位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

(二)临道工地应当打围作业;

(三)施工废水、泥浆应按规定处理,不得随地排放;

(四)施工现场出入口要铺设石子或硬化,严禁施工车辆带泥带土上路;

(五)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六)停工场地应当进行整理和覆盖;

(七)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许可,占用或者挖掘园区内道路的企业,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竣工后应当及时恢复路面原状。

第十六条  禁止在园区建筑物、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在园区内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物业公司批准,并保持完好、整洁,设置期满后必须立即清除。

第十七条  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占用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八条  园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应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应有专人负责看护和管理。对园区内公共场所要有专人清扫保洁,垃圾应有专人负责清运。

第三章  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九条  为加强园区内环境保护,促进园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以下条款。

第二十条  园区内各企业及个人有保护环境和互相监督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一条  进入园区的企业新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报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入园建设。

第二十二条  园区内各企业要积极配合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做好环保工作及检查。

第二十三条  园区内企业在项目建设中,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四条  园区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依照规定进行申报登记。

第二十五条  园区的企业实行雨污分流,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由相关主管部门监管。

第二十六条  园区内企业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必须进行集中处置或综合利用,不得产生二次污染。产生的危险废物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  园区内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物的企业,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公害。

第二十八条  园区内各企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及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企业和居民,向园区管委会及时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将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四章  园区交通管理

第三十条  为保障园区内交通安全和良好畅通的交通秩序,制定此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园区的所有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全区内人员。 

第三十二条  进出园区车辆实行限速管理,进入园区内车辆限速15公里/小时,园区内禁止鸣笛,不得逆行,随意掉头。

第三十三条  无牌、无证、非法车辆严禁进入园区,值班人员有责任对进入园区的此类车辆做报警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严禁任何人在公共道路和停车区域进行有碍交通或危害停放车辆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汽车、自行车、电动车和摩托车应停放至指定划定区域内,严禁乱停乱放。

对违规行车和停放的车辆,安保人员有权采取包括警告、拖车等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负责。

第三十六条  外部车辆进入园区后,安保人员应分类引导,保证按位停车、一车一位、无跨位停车、不占用专用车位。

第三十七条  安保人员每日不定时对园区内车辆停放情况进行巡查,发现园区内部车辆违规停车,将勒令其改正。

第五章  园区考核评比

第三十八条   园区发展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对“一区十园”的相关工作考核评比,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侧重平时考核,对“一区十园”实行分类考核、动态管理,具体考核细则另行下发。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园区内所有企业要守法经营,按章纳税,坚持安全、文明生产,自觉接受各相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济宁高新区园区发展服务中心。

第四十一条  “一区十园”管委会是其辖区内小微园的管理主体。各管委会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其辖区内的小微园进行规范管理。“一区十园”辖区内小微园名录详见后附表。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二o一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来源:健康产业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