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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 事项 | 抽查 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和频次 | 抽查结果 公示方式 | 备注 |
二、发展软环境保障局 | ||||||||
1 | 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 各级各类学校 | 是否履行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应急预案、安全防范措施和组织应急演练等情况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 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检查,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插基层,直奔现场。 | 一年两次 | 通报抽查结果 | |
2 | 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管理督查 | 各级各类学校 | 1.管理机构是否健全 2.食堂餐厅内外部环境状况 3.是否建立进货台账 4.操作流程是否规范 |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第三条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为计划性工作安排,下发通知规定检查时间;不定期检查不发通知、直奔现场检查。 | 春、秋季开学后各一次。 | 通报检查结果 | 整改不到位的约谈校长 |
3 | 对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各级各类学校 | 检查校车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等情况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2.《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 第八条 校车安全管理实行以县(市、区)为主、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条例》的规定,与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四)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 | 不定期检查。 | 一年两次 | 通报检查结果 | |
4 | 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等的监督管理 | 从事计划生育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 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监督巡查,查处“两非”违法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2.《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四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违法行为的协作机制和联动执法机制,共同实施监督管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以及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管理制度。 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宫内节育器,非法施行输精管、输卵管复通、终止妊娠等计划生育手术的;(二)未取得法定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未取得法定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三)利用超声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四)进行假医学鉴定的;(五)出具假生育证、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 随机抽查 | 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 | 抽查结果由发展软环境保障局通过各街道公示栏向社会公布 | |
5 |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监督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是否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随机抽查 | 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 | 抽查结果由发展软环境保障局通过各街道公示栏向社会公布 | |
6 | 社会抚养费征收 | 各街道办事处 | 征收依据和程序是否合法、征收文书是否规范 |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 随机抽查 | 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0%; | 抽查结果由发展软环境保障局通过各街道公示栏向社会公布 | |
7 | 卫生计生行政处罚 | 各公共场所、医疗机构 | 处罚是否到位,文书是否规范 | 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等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查处违法行为。 | 随机抽查 | 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 | 依申请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