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00004234373RAR/2021-00673 | 发布机构: | 人力资源部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经办流程 |
成文日期: | 2021-04-16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一、对象范围
就业失业登记范围主要是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个体就业、灵活就业、从事自由职业的劳动者。失业登记的范围主要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驻人员。
二、证件使用注意事项
1、已持有《劳动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无需换发《就业创业证》,可凭《劳动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职业介绍、申领失业保险金等各项公共就业服务。
2、《就业创业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盖钢印后有效。
3、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招用期间,《就业创业证》由单位保管。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失业期间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三、申领条件
就业失业登记范围主要是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个体就业、灵活就业、从事自由职业的劳动者。失业登记的范围主要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驻人员。
四、申请材料
1、劳动者进行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户口、《就业创业登记表》(2份),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需提交用人单位有效资质证明、用人单位与被招用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体就业的,需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灵活就业和从事自由职业的,需出具街道(乡镇)或社区的从业证明。
具有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需提交相关证书原件。
2、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时,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户口、《就业创业登记表》,还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
(1)从学校毕业或者肄业证明材料;
(2)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需提交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个体业主停止经营的需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或转让证明;
(4)按有关规定失地、失林、失海的需提交由常驻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军人退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需提交退役证明和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6)刑满释放或者解教人员需提交释放或解教证明,假释或监外执行需提交司法部门的有关证明,缓刑人员需提交法院判决书;其他失业者所提交的材料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具有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需提交相关证书原件。
五、办理流程
1、人员登记:
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进行失业登记,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表》。
2、材料审查: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验相关材料,不符合申领要求的向申领人说明,缺少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请申领人说明,缺少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请申领人补正;符合要求且材料齐备,由经办人员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并留存。
3、批准发放:
经审核确认后,按规定打印证件,发放给申领人。
六、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即时办理
七、办理地点
高新区为民服务中心二楼42号窗口;各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
八、证件送达方式
现场办理或邮寄
九、咨询电话
0537-7812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