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234373RAR/2020-06605 | 发布机构: | 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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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0-03-23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统一编号: | |
标 题: | 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惠企政策(社保) | ||
发文字号: | 有效性: |
1.职工社保(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减免政策。
(1)减: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2020年2月至4月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
(2)免:免征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至6月养老、工伤、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
减免政策仅适用于三项社会保险费中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减免,参保单位要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按时申报缴费。
政策支持范围: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不在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部队单位无军籍职工、由财政资金直接缴费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在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范围内。
2.社保(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缓缴政策: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不超过2020年12月。
政策支持范围: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符合减免政策的单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在享受减免政策的同时,也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的首个缴费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所需申请材料及具体办理流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人社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缓缴。
3.职工医保降低缴费费率政策(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 15号文件进一步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2020年2月至6月,根据实行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单位缴费费率,按照国家减半征收单位缴费降低的费率减去2个百分点的差,进一步降低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即:2020年2月降低1.5个百分点;2020年3月至6月降低2.5个百分点 (含按照济医保发〔2020〕2号规定降低的1个百分点);2020年7月至12月,按照济医保发〔2020〕2号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
在实施阶段性降低费率和缓缴医保费期间,参保人员正常享受个人账户、门诊统筹、慢性病门诊、住院等各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政策支持范围: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所需申请材料及具体办理流程:缴费时自行享受。
4.职工医保缓缴政策。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电影放映业和中小企业,可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医疗、生育保险待遇。
政策支持范围:确实无力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电影放映业和中小企业。
所需申请材料及具体办理流程: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发【2011】300号)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文件审核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