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00004234373R/2020-09004 | 发布机构: | 党政办公室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济高新管发 |
成文日期: | 2020-04-13 | 失效日期: | 2021-12-31 |
有效性: | 失效 |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各驻区单位,各园区,各区属国有企业:
《关于促进智能终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4月13日
关于促进智能终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集群引进智能终端产业,实现智能终端产业全产业链的发展壮大,促进高新区新旧动能转换,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支持范围。新引进在高新区辖区内登记注册、入驻智能终端产业园的独立法人公司,并在当地缴纳各项税费,且实际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的,从事智能终端+5G+物联网(包括移动智能终端、高端计算机、机器人、无人机、车载智能设备、可穿戴设备、智能家居、智慧医疗、智慧教育、智慧安防等,模具、显示屏、传感器、摄像头、语音设备、电池、壳体、主板、集成芯片等核心配套)终端设备的生产、制造、研发的企业。
第二条新购置设备奖励。对入驻企业购置的全新设备实行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扶持。新购置设备经第三方认定金额2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内的,按认定金额10%给予奖励;认定金额6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内的,按认定金额15%给予奖励;认定金额1亿元以上的且属于产业链上核心设备的,按认定金额20%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按照设备到厂、安装完成、正式投产三个阶段,分别给予兑现奖励。
第三条 厂房租赁及购买政策。对租赁标准厂房进行生产、制造、研发的企业予以租金奖励。凡企业当年完成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时间起,前三年给予100%租赁费奖励,后两年给予50%租赁费奖励。五年后,企业享有优先续租权,租金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市场价格;企业购买园区标准化厂房的,园区按照成本价格出让,不得高于同期同区域市场价格。
第四条 土地购买及厂房自建奖励。需购买土地建设生产厂房或办公楼的,土地按基准地价的70%挂牌出让。达到高新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导性控制指标规定的,给予500元/平方米的厂房建设奖励。
第五条 厂房装修奖励。企业租赁标准厂房,确需洁净厂房生产经营的,按照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由第三方机构据实认定后,按照十万级、万级、千级、百级标准,分别给予500元/平方米、1000元/平方米、1500元/平方米、2000元/平方米装修补贴。企业首次对认购或自建的标准厂房进行装修,装修费按照4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实际装修费低于400元/平方米的据实补贴。
第六条 设备搬迁奖励。根据入驻企业搬迁设备的价值和投资额度,给予企业省外设备搬迁过程的实际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物流出口奖励。凡企业当年完成出口额5000万元、1亿元以上,前三年按照实际出口额,分别给予0.5%、1%的物流奖励,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设立额度1亿元的企业出口退税资金池,凡企业涉及出口退税项目,自企业正式申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由资金池临时垫付申报的退税款,企业应于正式收到该退税款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归还资金池,该垫付款不计利息。
第八条 产业基金及金融支持。设立智能终端产业发展基金,总规模50亿元,对智能终端企业的重大项目建设、研发等给予重点支持。对投资和生产良好、按时还本付息的企业,经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专项贷款同期基准利率50%的贴息支持,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 重大贡献奖励。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财税贡献、地方就业、产业链带动特别重大的智能终端产业项目支持政策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第十条 严格兑现政策。由企业据实提出兑现奖励申请,报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予以兑现。奖励总额不超过其对区级地方贡献额原则执行。享受奖励的企业须承诺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高新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否则高新区将收回已兑现的奖励。
本政策适用对象的同一事项如涉及由高新区执行的省、市政策和高新区其他政策同时支持的,执行最优政策,不重复支持。如高新区原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时,执行本政策。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三年。
【文字版】济高新管发〔2020〕7号(印发《关于促进智能终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docx
【PDF版】济高新管发〔2020〕7号(印发《关于促进智能终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pdf
【图文解读】【图文解读】关于促进智能终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