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00004234373RC/2020-10087 | 发布机构: | 社会事业发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儿童 |
成文日期: | 2020-04-30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各县(市、区)民政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济宁市儿童福利信息动态管理精准化提升年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济宁市民政局
2020年4月24日
济宁市儿童福利信息动态管理精准化提升年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儿童福利信息动态管理精准化提升年”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办函〔2020〕33号)、《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儿童福利信息动态管理精准化提升年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鲁民函〔2020〕47号)要求,决定自即日起至9月底在全市开展“儿童福利信息动态管理精准化提升年专项行动”。特制定如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进一步摸清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孤儿、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农村留守妇女等服务对象数量规模、分布区域、结构状况等基本信息,配齐配强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精准掌握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编制、人员、设施、设备、服务提供等情况,为落实精准保障、精准关爱提供数据支撑。
二、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4月25日前)。市民政局研究制定市级工作实施方案,并督促县级民政部门具体部署相关工作。县(市、区)民政局及各功能区有关部门要制定专项行动具体方案部署实施,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抓好具体任务落实。
(二)健全基层队伍阶段(2020年5月20日前)。5月10日前,县(市、区)民政局及各功能区有关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照乡镇(街道)和村(居)数量,配齐配强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力争90%以上儿童主任由村(居)妇联主席兼任,人员信息全部录入山东省儿童福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5月20日前,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完成全员培训。
(三)摸底排查阶段(2020年6月30日前)。县(市、区)民政局及各功能区有关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开展辖区内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孤儿、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农村留守妇女的摸底排查,建立信息台账。市级、县级民政部门要对本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软硬件建设情况进行摸排,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信息台账。排查工作要严格按照排查对象口径要求(见附件),逐户逐单位排查、逐项比对统计,确保信息全面、精准。
(四)动态管理精准化提升阶段(2020年7月31日前)。各类排查信息依托对应系统及时分类录入,实现动态管理。需要提供关爱服务的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孤儿、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农村留守妇女基本信息以及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情况依托山东省儿童福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其中困境儿童中的低保家庭儿童、特困供养儿童以民政统计台账数为准,残疾儿童以“残疾人口基础数据库”信息为准,这两类不用地方录入;需要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信息以及儿童福利机构情况依托全国儿童福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省厅将运用大数据对录入信息进行比对,比对结果及时反馈各地。市县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教育、公安、残联、妇联、团委等部门、单位共享信息数据,建立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实现儿童福利信息动态管理精准化提升。
(五)抽查核实阶段(2020年9月20日前)。8月15日前各县(市、区)民政局及功能区有关部门负责对所有乡镇(街道)采集录入的数据信息进行全面核实。8月31日前市民政局负责对各县(区、市)进行核实。省民政厅也将在9月20日前采取电话抽查、工作调研等方式,对全省进行抽查核实。
三、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民政局及各功能区有关部门民政部门要按照《济宁市儿童福利信息动态管理精准化提升年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合理安排进度,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监督指导,确保摸底排查不留死角、不走过场。自2020年5月份起,市局将建立每月通报制度,每月调度一次县(市、区)录入进展,数据直接从各系统中调取,对没有按时完成数据录入的,将通报限时整改。市局将各县(市、区)信息录入工作情况列入年度重点工作综合评估项目。
联系人:王淑敏、刘师师,2253656(电话及传真),电子邮箱:jnsmzjetflk@ji.shandong.cn。
附件:排查对象口径要求
附件
排查对象口径要求
一、服务对象
1.农村留守儿童:指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不满16周岁农村户籍未成年人。无监护能力是指留守在家的父亲或母亲因重病、重残等原因丧失监护能力。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务工时限可按连续外出务工3个月以上把握,务工地可按县域以外把握。
2.困境儿童:
①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②重点困境儿童:指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经诊断身体重残、患重病或罕见病需要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③低保家庭儿童:指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的儿童。
④特困救助供养儿童:指纳入特困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
⑤残疾儿童:持有残疾人证的儿童。
⑥监护困境儿童:指因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3.孤儿:指失去父母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其中助医、助学政策的受益群体是指享受民政部“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和“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的群体,不包括地方自行设立的助医助学项目的受益人员。
4.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指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儿童、父母一方感染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
5.农村留守妇女:指丈夫连续外出务工、经商等半年以上、本人留在农村居住生活、不满六十周岁的妇女, 务工或经商地可按县域以外把握。
二、服务机构
1.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设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科(室)的救助管理站以及没有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但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实际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社会组织或其他相关机构。
2.儿童福利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
三、服务队伍
1.儿童督导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的人员。
2.儿童主任:村(居)民委员会中负责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的人员。一般由村(居)妇联主席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