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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00004234373RZ/2020-08879 发布机构: 公安分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许可
成文日期: 2020-05-21 失效日期:
有效性:

高新区公安分局行政许可目录

发布时间:2020-05-21 15:27:52 点击次数:

                高新区公安分局行政许可目录       日期: 2020年5月21日

序号行政决定部门行政职权类别项目名称设立依据行政相对人
1济宁高新区公安分局行政许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令第505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济宁高新区公安分局行政许可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8月525日国令第671号)第35项“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9日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令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申请,应当在2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济宁高新区公安分局行政许可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8月25日国令第671号)第36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2.《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济宁高新区公安分局行政许可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法人或其他组织
5济宁高新区公安分局行政许可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六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法人或其他组织
6济宁高新区公安分局行政许可公章刻制特种行业许可证《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 须先向该管市 (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
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
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 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 (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
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7济宁高新区公安分局行政许可集会游行示威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公布施行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七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5月12日国务院国函[1992]46号批准 1992年6月16日公安部第8号令发布施行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七条: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89年12月通过)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8济宁高新区公安分局行政许可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8月525日国令第671号)第41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6号发布 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
法人或其他组织
9济宁高新区公安分局行政许可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人或其他组织
10济宁高新区公安分局行政许可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1999年9月4日公安部令第42号公布施行第十条: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凭单位证明,可以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个人
11济宁高新区公安分局行政许可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核发《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第二十一条: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应当提交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货主是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货主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货主是个人的,应当提交其个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收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法人或其他组织
12济宁高新区公安分局行政许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3号令,2002年9月29日公布,2002年11月15日施行)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3济宁高新区公安分局行政许可焰火燃放许可证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4济宁高新区公安分局行政许可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5济宁高新区公安分局行政许可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审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6济宁高新区公安分局行政许可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购置使用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2004年发布的《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弩治安管理的通知(公治[2010]360号)。公安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7济宁高新区公安分局行政许可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通过)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8济宁高新区公安分局行政许可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2)《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 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申报排放原因、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危害、声源基本情况和防治措施。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后十日内批复。批准排放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不批准排放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来源:公安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