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与回应关切>政策解读>文字解读
索引号: 11370800004234373R/2020-09544 发布机构: 党政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20-08-28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政策解读】《济宁高新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8-28 15:30:27 点击次数: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全区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以下称“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力争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登记发证任务,有效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重大意义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全面加强宅基地管理,到2020年基本完成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快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到2020年基本完成土地等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颁证。“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将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重要支撑。

开展“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一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中,将农房一并纳入不动产登记,为形成覆盖城乡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打开了通道;二是保护农民合法性财产的需要。农房纳入不动产登记,将为扩大农民财产性收入提供法律依据和政策保护。农房作为农民最主要财产,除了居住,既不能抵押担保,也难以转让受益。如今,将农房与宅基地一起并入不动产登记,房地一体,就使落实中央提出的“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利抵押、担保、转让”要求,在法律和政策体系中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三是促进完善真正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体系建设,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提供产权基础的需要。将包括农房在内的不动产进行统一登记,既有利于保护农民权益,也是建立城乡统一土地市场和不动产体系的基础。有助于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制度,形成覆盖城乡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监管水平。

三、制订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3、《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4、《自然资源部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

5、《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8〕191号)

6、《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农村存量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自资规发〔2019〕78号)

四、主要内容和目标

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权籍调查,获取每宗地的土地、房屋权属、位置、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基本信息情况,形成完整的土地、房屋调查、测量成果。对全区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文件链接】济高新管办发〔2020〕5号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高新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2020年8月28日

 

来源:党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