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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高新区公安分局证明事项取消清单(3项)

发布时间:2020-08-06 17:06:53 点击次数:

附件2

济宁高新区公安分局证明事项取消清单(3项)

填报单位:高新区公安分局         填报人及电话:马雪芹   6538933          填表日期: 2020  年  07  09  

序号

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名称、文号

及条文内容

索要

部门

开具

部门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

或政务服务事项

取消方式

取消时间

备注

1

居住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境【2016】882号文件“关于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申请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的意见”

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派出所

普通护照的签发、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签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发

直接取消

2019年4月1日


2

经营用房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书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国函[1987]161号批准,1987年10月12日公安部[87]公发36号印发);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直接取消

2019年10月8日


3

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授权合同或协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412号令,2004年)第三十七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单位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申请人自备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直接取消

2019年10月8日


填表说明: 1、取消方式填写直接取消、告知承诺、数据查询、部门核验等方式。

2、取消时间填写取消的具体时间。

济宁高新区公安分局证明事项取消清单(3项).docx

 
来源:公安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