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文件>济高新管办发
索引号: 11370800004234373R/2021-00554 发布机构: 党政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济高新管办发
成文日期: 2021-03-22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济高新管办发〔2021〕2号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高新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22 10:16:16 点击次数: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各驻区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济宁高新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1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高新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9号)和《济宁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21〕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确定事项范围

1.承接市级事项清单。市级行政机关、单位负责本系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市司法局审核后报请公布,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统一适用。我区各部门单位要全面承接市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并组织实施。(2021年4月底完成,党政办公室(政法)牵头,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2.梳理本级事项清单。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最大限度便民利民原则,在市级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通用清单的基础上,对照已公布的本级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梳理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当事人获取难度较大、行政机关容易核查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等数据共享方式实现在线核查的法定证照类证明事项,原则上都要实行告知承诺制。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领域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事项时需要的证明事项,要重点推行告知承诺制。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由管委会公布实施。(2021年6月底完成,党政办公室(政法)牵头,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3.建立事项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行政事项的调整情况和告知承诺制推行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相关部门单位需要调整清单的,向党政办公室(政法)提交申请和依据,经审核后公布实施。调整公布后的清单于7个工作日内报市司法局备案。(党政办公室(政法)牵头,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二、规范工作流程

4.制定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制定通用性工作规程,规范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涉及的相关单位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内容、承诺内容、核查要求、办理程序、信用管理、法律责任等,为实行告知承诺制提供操作指引。(2021年6月底完成,党政办公室(政法)牵头,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5.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各相关单位根据通用性工作规程,制作书面告知书和书面承诺书格式文本,在证明事项通用清单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使用。(2021年6月底完成,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6.编制完善办事指南。按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相关要求,各相关单位要编制、补充、完善行政事项办事指南,明确当事人选择告知承诺的要求,明确选择或不选择告知承诺的办事程序,明确选择承诺中途退出工作流程,与格式文本一并公告。(2021年6月底完成,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7.明确公开告知承诺书的事项。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各相关单位决定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的,应当制作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开,并在当事人申请时告知。当事人拒绝公开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2021年6月底完成,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三、强化核查与监管

8.分类确定核查办法。针对行政事项特点,综合考虑行业管理需要、核查难度、承诺人信用状况等因素,各相关单位要针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分类确定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于核查。对于法定证照类等证明事项,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对于确需现场勘验等方式现场核查的,要优化工作流程、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对于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通过其他方式难以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避免因核查效率降低影响企业和群众办事。(2021年6月底完成,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9.建立健全核查机制。行政审批服务局要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党政办公室要依托市级一体化大数据平台等有效整合信息资源,为实现信息核查提供技术支撑。对于需要在线核查但暂时未实现的或者需要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的,党政办公室(政法)要牵头组织编制行政协助事项清单,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建立需求单位和协助单位的协同配合工作机制。(2021年6月底完成,党政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局、党政办公室(政法)牵头,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10.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的行政事项,尤其是免于信息核查办理的行政事项,各相关单位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管,有效规避行业管理风险。行政事项办理单位和行业监管部门不一致的,行政事项办理单位确定免于核查的,要充分征求行业监管部门意见,明确双方权责,建立协调配合、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避免监管真空、监管缺位。在信息核查和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政法)、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四、完善信用管理

11.建立告知承诺信用管理机制。要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归集、推送、管理、使用等工作机制。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明确相应失信惩戒措施,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各相关单位要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将承诺信息及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2021年9月底完成,经济发展局、党政办公室(政法)牵头,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12.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各相关单位要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探索信用等级分档、分类管理,对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要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五、加强实施组织保障

13.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部门、本单位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推进工作落实。管委会成立由党工委书记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党政办公室、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党政办公室(政法)、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分局、税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下指导和系统规范,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标准统一。党政办公室(政法)要做好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等工作。

14.强化风险防范。各部门、单位要将风险防范贯穿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始终,综合考虑法律风险、安全风险、社会风险等,制定防控措施。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

15.加强培训指导。各相关单位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宣传、学习培训,准确把握政策方向和工作要求,保障推进工作依法、有序、稳妥开展。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适时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切实将告知承诺制落到实处。各部门、单位制定出台的配套制度、格式文本等及时向党政办公室(政法)备案。

16.加强督察激励。要将推进情况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党工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党政办公室(政法)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及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表扬。


附件:济宁高新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docx



济高新管办发〔2021〕2号(关于印发济宁高新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

济高新管办发〔2021〕2号(关于印发济宁高新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文字解读】济高新管办发〔2021〕2号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高新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图文解读】济高新管办发〔2021〕2号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高新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领导干部解读】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高新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音频解读】济高新管办发〔2021〕2号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高新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党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