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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00004234373RAR/2021-11799 发布机构: 人力资源部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经办流程
成文日期: 2021-04-22 废止日期:
有效性:

6.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1-04-22 09:13:49 点击次数:


一、文件依据

1、《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9〕6号);

2、《关于印发〈济宁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财社〔2019〕11号);

3、《关于做好就业扶持认定对象认定服务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字〔2020〕88号)。

二、对象范围

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申请条件

在济宁市行政区划内常住的以下登记失业人员: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交:1.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常住地登记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同时提供居住证;2.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提供丧偶或离异相关证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低保证,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提供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证明材料,失地农民提供失地证明;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

五、办事流程

符合条件的失业登记人员携带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材料到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申请认定;经办机构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六、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七、办理地点

高新区为民服务中心二楼42号窗口;各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

八、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现场或电话告知

九、咨询电话

0537-7812961

 

来源:人力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