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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00004234373RAK/2021-01790 发布机构: 洸河街道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街道办事处文件
成文日期: 2021-06-28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济宁高新区洸河街道办事处关于加强安全使用管道燃气有关事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6-28 16:41:48 点击次数:


为深刻吸取湖北十堰“6·13”燃气爆炸事故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气用户是燃气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提高安全意识,掌握燃气安全知识,按照安全用气规则正确使用燃气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合格的不锈钢波纹管以及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燃气燃烧器具连接软管长度不应超过2米,连接管两端用管卡固定,防止脱落,不得穿墙、门、窗、地面、顶棚等。

(二)时刻谨记人离、火熄、阀关严;使用燃气过程中应开窗通风,人不远离,以防引发意外事故;用气完毕立即关闭燃气具阀门和表后阀门;长时间外出前,要关闭好表前阀;教育家中未成年人,不要玩弄燃气开关,以免损坏或忘记关闭,造成漏气,引起事故。

(三)经常检查室内燃气设施是否完好,使用肥皂液检查是否存在燃气泄漏,严禁使用明火试漏。发现燃气泄漏应立即关闭管道阀门和燃气具阀门,开窗通风,迅速到室外拨打燃气公司报修电话,严禁在室内开关电器、接打电话、使用明火火源。

(四)燃气灶、热水器、采暖炉等燃气具的使用年限不应超过8年;橡胶软管容易老化、腐蚀及破裂,应更换为不锈钢波纹管;室内应加装燃气报警器和切断阀。

二、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占压、覆盖燃气管道,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毁坏、拆除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堆放、悬挂物品或者将燃气管道作为电器设施的接地线。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不符合气源要求、超过使用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软管等设施。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计量装置。

(五)盗用燃气、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六)厨房使用燃气时,同时使用其他火源。

(七)无故阻挠燃气公司人员对燃气设施的检验、抢修和维护更新。

(八)其他危及人身和公共财产安全的行为。

三、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地下燃气管道、设施附近施工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提前24小时通知燃气公司,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公司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签订安全保护协议,燃气公司派员进行现场监护。

(二)地下燃气管道5m安全距离范围内严禁使用大型机械施工,应首先采取人工开挖找到管道。

(三)总重10吨以上的车辆或大型施工机械需通过敷设燃气管道的路段,必须报华润燃气公司同意,并在通行地段建承重过桥或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通过。

(四)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注意保护燃气警示标志桩、警示旗、标志贴等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四、房屋出租人有责任向承租人告知燃气安全使用要求,并对提供的燃气燃烧器具等燃气设施负有管理责任。

五、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对燃气管道、阀门等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管道燃气运行安全可靠。

六、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依法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工作,用户应当予以配合。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检、安检中发现存在较大隐患而拒不整改的,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法规规定的用户,燃气经营企业有权予以临时停气处理。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燃气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特此通告,望广大用户相互转告。

济宁华润高新燃气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客服热线:0537-2657976

24小时报修电话:0537-2387667                                     济宁高新区洸河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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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洸河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