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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 事项 | 抽查 对象 | 抽查 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 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抽查结果公示方式 | 备注 |
1 | 户外广告设置维护情况 | 户外广告设置经营者 | 户外广告外观是否整洁规范,功能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定期维护及时修复等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济宁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置的联审联办、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经营者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置的整洁、美观、安全、字体规范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检查、维护、更新、管理;户外广告设施出现安全隐患、残缺破损、文字图案不全,灯光显示不完整等情形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经营者应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使用负责。 | 实地 检查 | 不定项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 由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 |
2 | 超门头经营 | 沿街商户经营者 | 是否存在超出门窗或外墙摆卖商品占道经营的行为。 | 1.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第三款: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价格、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第二款:“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 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及从事维修、清洗等其他经营行为。 | 实地 检查 | 不定项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 由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 |
3 | 餐饮油烟治理 | 建成区餐饮经营户(单位) | 是否存在未规范安装油烟净化器、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器、为定期清洗油烟净化器的行为 | 1.《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 实地 检查 | 不定项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 由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