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贫困人口享受各项医疗保障待遇的前提和基础。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贫困人口中除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全部都要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果没有参保,就没法享受门诊看病、住院报销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年参保1次,一般每年的9-12月份缴纳下一年医保费,政府对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定额补贴我市是对低保、重残、扶贫对象等特殊群体个人缴费部分财政给予每人280元补助。
(二)参加扶贫特惠保险
我省统一为贫困人口购买了以医疗商业补充保险为主的扶贫特惠保险,贫困人口有了这项保险,可以进一步减轻住院医疗负担。就是说,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机构减免、医疗救助等补偿后,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再给予补偿。
贫困人口只有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看病才能享受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大病再救助等医疗扶贫政策。
为确保医保扶贫政策科学可行,在精心测算、认真研判基础上,统筹考虑医保基金可持续发展和扶贫对象的期盼需求,从门诊到住院、从基本医保到大病保险,推出了“三降低、四提高”医疗保险精准扶贫政策。所谓“三降低”,即降低慢性病门诊、住院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经鉴定为慢性病的扶贫对象,门诊就医报销起付标准由500元降为200元;扶贫对象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原来的200元、500元、1000元分别降为100元、300元、500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在省规定降低60%的基础上,全面取消了扶贫对象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所谓“四提高”,即提高慢性病、住院、大病保险医疗费报销比例和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慢性病甲类病种报销比例由原来的70%提高到80%、乙类病种由原来的60%提高到70%;在一、二、三级医院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由原来的80%、70%、55%分别提高到90%、80%、65%;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取消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5000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5000元(含)以上、10万以下的部分给予65%补偿,10万元(含)以上、30万以下的部分给予75%补偿,3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给予85%补偿。取消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扶贫对象使用特药的医疗费取消起付标准,一个年度内报销20万元。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如果贫困人口经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机构减免、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报销后,个人承担的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5000元的,可凭发票到镇街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大病再救助,年度内累计救助不超过2万元。
患有慢性病的贫困人口,可以办理门诊慢性病。
门诊慢性病可享受的政策是:1、起付标准:一个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200元,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尿毒症、血友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治疗不设起付标准。
2、支付比例:甲类病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80%,乙类病种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75%、65 %、55 %。
3、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年度内,甲类病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乙类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患两种以上(含两种)甲类慢性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患两种以上(含两种)乙类慢性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元;同时患甲类和乙类慢性病的,按甲类病种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为7.5万元。
门诊慢性病病种分为甲乙两类。
(1)甲类病种包括: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尿毒症、器官移植、血友病(A、B血管性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0-17周岁脑瘫、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庞贝病、戈谢病、严重精神障碍(包括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苯丙酮尿症;
(2)乙类病种包括:高血压病(3级)、冠心病、心肌病、脑出血(脑梗塞)、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永久性甲状腺功能减退、肺间质纤维化、肺心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哮喘、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关节炎、风湿性心脏病、痛风、肝豆状核变性、慢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溃疡性结肠炎、消化性溃疡、慢性肾炎、慢性肾功能衰竭(失代偿期)、精神疾病、癫痫、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肌无力、帕金森综合症、股骨头坏死、颈腰椎病、周围血管疾病、血管支架术后抗凝治疗、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恶性贫血、特发性骨髓纤维化、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结核病、银屑病、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前列腺增生、半乳糖血症、青光眼、强直性脊柱炎、干燥症、斯蒂尔病、视神经脊髓炎,随时申报、每月审核办理一次,办结后次月享受待遇。
符合以上病种的贫困人口,可以在医院或者医保经办大厅申请,申请时提供相关病历、检查化验报告等。原则上凡是提供一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近3个月的病例、检查、化验结果的,不再重复诊断、检查、化验。其中,恶性肿瘤、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精神病等医疗费用较高的病种,随时申报、即时办结、次日享受待遇;其他病种随时申报、每季度至少审核办理一次,办结后次日享受待遇。
1.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行免费救治,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保障后,仍需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和住院费用,由市、县财政予以兜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可享受有奖监护政策,按照每人每年2400元标准落实奖补资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居家患者实行随访制度,每季度至少随访一次,对病情不稳定患者要及时转诊并按程序收治住院治疗。
2.唇腭裂患者:对贫困唇腭裂患者实行定点免费救治,患者可以到省千佛山医院整形外科就诊。
3.艾滋病感染者、患者:对符合治疗条件的贫困艾滋病病人第一时间给予免费抗病毒治疗,每年免费提供规定项目的检测和健康体检;对贫困艾滋病感染者,提供规范化的抗病毒治疗随访管理,患者可以到当地医疗机构寻求帮助。
4.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可到当地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就诊,防治机构免费提供规定项目的结核病诊断检查,对确诊的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免费提供统一标准的治疗方案所需的抗结核药品和相应的随访检查。
我省为所有贫困人口安排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家庭签约医生会根据贫困人口的身体状况和约定的服务内容,对患者提供疾病救治、随访和健康指导等服务。一般来说,家庭医生对贫困人口每年至少面对面随访一次;对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严重精神障碍4类慢性病患者,进行重点管理,通过门诊就诊、电话追踪和家庭访视等形式每季度随访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