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00004234373RB/2021-01651 | 发布机构: | 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建筑市场监管 |
成文日期: | 2021-06-08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宁高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太白湖新区建设局、济宁经济开发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工作,推动建筑节能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鲁建节科字[2018] 4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工作有关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及条件
(一)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以下简称节能认定),是指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技术产品颁发认定证书的活动。未经认定的产品,不得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推广。
(二)受理范围:企业注册地在济宁市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在济宁市有应用项目的省外建筑节能技术产品企业。
(三)申请节能认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技术产品属于节能认定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3.技术产品符合国家、省产业发展政策,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质量可靠,并满足省节能认定技术要求。
4.生产设备完善,生产工艺合理,产品批量生产,有推广应用价值。
5.企业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或质量管理制度。
二、节能产品认定程序
(一)申报。申请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在“山东政务服务网”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登录填报申请信息。
(二)提供资料。申请节能认定应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简介,技术人员组成,生产设备及产品工艺流程);
3.具备法定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1年之内的型式检测报告。
执行企业标准的,其标准应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并提供技术说明书;
4.对无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新技术产品,应提供科技成果评估、验收报告或专家论证意见;
5.质量保证体系或质量管理文件;
6.进口产品应提供代理销售授权证明及海关报关单。
(三)资料审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资料进行网上审核,重点审查资料齐全性和有效性、技术可行性等。
(四)现场核查。各县(市、区)应按照企业提供的资料,组织现场核查,重点核查企业申报信息、技术人员组成、生产设备、产品工艺流程等需现场核实项目。对不符合认定标准要求的,核查人员列出问题整改清单并当场告知企业,企业整改完成后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确认。
(五)网上公示。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均符合要求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对异议确认存在的,终止节能认定程序,对异议不存在、证据不足等情况,继续节能认定程序。
(六)颁发认定证书。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认定证书。
三、监督管理
(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工作,严格现场核查制度。现场核查应当场填写现场核查记录表,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报送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二)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认定技术产品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核查生产工艺与装备、原材料、产品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认定技术要求,必要时可进行抽样检测。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各县(市、区)的节能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通过抽查的形式对各县(市、区)的节能认定工作及技术产品推广应用情况开展动态检查工作。
(四)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企业有存在《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情形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经核实确实存在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附件: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认定现场核查表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