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234373RB/2021-01661 | 发布机构: | 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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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日期: | 2021-06-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统一编号: | |
标 题: | 关于转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有效性: |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宁高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太白湖新区建设局、济宁经济开发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局机关有关科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节能效果,强化全市建筑节能监管工作,现将山东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建节科字[2020]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筑节能是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实现资源、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部门职能,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确保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全面贯彻执行。
二、强化全过程监管
过程控制是确保建筑节能达标的关键环节,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加大对新建建筑节能工程的监管力度,重点监管新建建筑节能工程中建设、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及时调度掌握各项目建筑节能分项工程进度,在基础施工阶段、主体施工阶段、装饰装修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并填写《济宁市建筑节能工程检查记录表》。建设单位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后,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就其执行现行建筑节能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的有关情况进行检查,填写《济宁市建筑节能及落实建筑产业化技术要求检查情况表》,作为建筑节能及落实建筑产业化技术要求的证明材料。
三、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机构等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标准,依法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负责。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设计阶段建筑节能工作监管和指导,强化建筑节能工程日常监督和过程抽查,严肃查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住建局对各县(市、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随机对建筑节能工程进行抽查,并将结果进行通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在建筑节能监督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对违反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附件:
1.济宁市建筑节能检查记录表
2.济宁市建筑节能及落实建筑产业化技术要求检查情况表
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4日
济宁市建筑节能检查记录表及检查情况表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