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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济宁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填报日期:2021年6月29日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和频次 | 抽查结果 公示方式 | 备注 |
1 | 重点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执法检查 | 排污企业 | 企业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 | 重点排污单位不低于25%,一般排污单位按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数与被抽查企业比例每年不低于1:10 | 通过济宁市高新区管委会门户网站或协同管理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