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行政处罚执法决定信息公示 |
行政相对人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案件名称 | 处罚文号或编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程序 | 处罚内容 | 救济途径 | 处罚机关 |
济宁恒瑞机械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 张瑞彬 | 济宁恒瑞机械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案 | 济环高新罚〔2021〕1号 | 喷漆工序配套喷淋塔是在2020年10月18日下午损坏未维修,喷漆房卷帘门于2020年10月19日下午损坏无法关闭。2020年10月19日夜、20日,该公司正常喷漆晾漆作业,喷漆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有效收集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 一般程序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8.75万元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
济宁市万富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张然 | 济宁市万富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案 | 济环高新罚〔2021〕2号 | 该公司正在进行污水处理池玻璃钢盖板加工作业,使用原料为不饱和聚酯树脂,加工厂房未密闭,未采取任何措施控制减少浸胶、固化成型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排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 一般程序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7.25万元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
山东巨能双层罐设备有限公司 | 赵建 | 山东巨能双层罐设备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 济环高新罚〔2021〕3号 | 该公司5个焊接工位焊接作业时,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焊接点位远离焊烟集气罩,车间门窗未关闭,未采取其他措施控制减少焊烟排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 一般程序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6.5万元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
济宁志恒液压有限公司 | 高中耀 | 济宁志恒液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案 | 济环高新罚〔2021〕4号 | 该公司将废切削液、废油遗撒入污水管网观察井内,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在厂区西南角杂物间内存放有55个防锈剂空桶、废切削液桶,1个空立邦油漆桶、26个废防锈油桶,未存入危废库内,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 一般程序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
山东宇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马红松 | 山东宇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 济环高新罚〔2021〕5号 | 该公司焊接工序(南生产线12台焊机、北生产线5台焊机)正常生产,检查人员打开北焊接线配套静电滤芯除尘设施3台箱体,1台箱体内有静电滤芯,其余2台箱体内未发现静电滤芯;南焊接线配套静电滤芯除尘设施3台箱体内,没有安装静电滤芯,焊接工序配套静电滤芯除尘设施无法起到处理焊烟作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 一般程序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万元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
济宁森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 谢书建 | 济宁森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 济环高新罚〔2021〕6号 | 该公司焊接工序正在作业,焊接工位有5个,现场有2名工人在焊接工位作业,焊接工序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开启,有1名工人在钳工工作台进行修补焊接,未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现场未采取其他控制减少焊烟排放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 一般程序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万元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
济宁晨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蔡利 | 济宁晨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 济环高新罚〔2021〕7号 | 该公司焊接工序配套有集中式焊烟收集处理设施和移动式烟气净化器,焊接工位建设有伸缩式焊接房;24日,现场有5名工人在伸缩式焊接房外焊接作业,未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3名工人在焊接房内作业,未关闭焊接房门帘,且焊接房未完全展开;25日,现场调取了该公司车间内监控视频,车间内工人焊接作业时,未在焊接房内,未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也未采取其他控制减少焊烟排放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 一般程序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万元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
济宁中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任顺 | 济宁中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案 | 济环高新罚〔2021〕8号 | 该公司于2016年建设有一间2000平方左右密闭厂房,原有一条75型生产线,2020年将75型生产线拆除,生产设备在公司院内存放,2020年新建成120型、180型两条生产线,每条生产线有4个存储罐,配套建设有洗车台,厂区内配套有两台雾炮,厂房内建设有喷淋设施,生产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一般程序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2805万元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
济宁信发液压有限公司 | 杨久乐 | 济宁信发液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案 | 济环高新罚〔2021〕9号 | 该公司南侧生活垃圾贮存池中发现有废漆渣、磨泥、废漆桶、废油管,生活垃圾贮存池周边存放有几十个废重油污清洗剂桶、废铁系磷化液桶、废磨削液桶;公司东南部废铁屑、废钢屑等固废存放处产生的废切削液、废油经简易导流沟通过污水管网流入厂区外市政污水管网,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 | 一般程序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875万元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
济宁市蓝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吴龙滨 | 济宁市蓝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案 | 济环高新罚〔2021〕10号 | 经查阅济宁市蓝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环评资料,根据环评要求生产过程中冲洗废水、洗车废水经沉淀池压滤机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泥饼外售。经调查,济宁市蓝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包给牛腾负责生产经营,牛腾雇佣李鹏对含生产废水泥浆进行运输处理,牛腾与竹亭村边姓村民联系,由边姓村民收费指定倾倒点,倾倒点为后岗村与竹亭村之间(第八工业园南)废弃土坑,废弃土坑无防渗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 一般程序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
济宁市雪兖热电有限公司 | 李爱英 | 济宁市雪兖热电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案 | 济环高新罚〔2021〕11号 | 《山东省济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认定报告》(济环自监字〔2020〕气055号)显示:2020年10月29日济宁市雪兖热电有限公司当日在线有效数据为24个,外排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113mg/Nm3,不符合执行《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9)》中氮氧化物最高排放浓度不高于50mg/Nm3要求,超标1.26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七条 | 一般程序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6.6万元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
山东雪花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李庆思 | 山东雪花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案 | 济环高新罚〔2021〕12号 | 该公司自8月中旬开始对谷氨酸储罐拆解,拆解过程中对谷氨酸储罐内残留的谷氨酸废液未采取妥善收集措施,流入厂区内雨水管网,进入外环境幸福沟和蓼沟河。经山东国正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外排水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雪花集团西墙排水坑废水化学需氧量为85mg/L,总氮22.2mg/L,参照DB37/3416.1-2018《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表2中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般保护区域限值:化学需氧量为60mg/L,总氮20mg/L,化学需氧量超出限值0.42倍,总氮超出限值超出0.11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一般程序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4.25万元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
巴斯夫浩珂矿业化学(中国)有限公司 | 崔金声 | 巴斯夫浩珂矿业化学(中国)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案 | 济环高新罚〔2021〕13号 | 该公司将南车间地面冲洗废水通过抽水泵,排放至雨水管网,冲洗废水通过雨水闸阀进入厂区外雨水管网。 |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 一般程序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4.3333万元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
山东皓正重工有限公司 | 赵星 | 山东皓正重工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案 | 济环高新罚〔2021〕14号 | 该公司工人在车间内对济宁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工件进行刷漆作业,未采取防止挥发性有机废气排放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 一般程序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1.75万元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
山东铭德港城机械有限公司 | 滑兵 | 山东铭德港城机械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 济环高新罚〔2021〕15号 | 该公司勤创工业园内年产4000吨结构件加工项目焊接工序正在作业,焊接工序配套建设有伸缩式焊接房,焊烟集中收集后经脉冲滤芯除尘器处理,现场有两个焊接点位(车间西头第八工位、加长臂工位)和一个组对焊接点位未使用伸缩式焊接房,也未采取其他收集焊烟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 一般程序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6.25万元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
济宁市欣和食品有限公司味好美分公司 | 许燕华 | 济宁市欣和食品有限公司味好美分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案 | 济环高新罚〔2021〕16号 | 该公司在厂区南侧建设有一个污水收集池(40立方),主要收集清理生产设备废水,收集池有一根向西管道,污水通过管道排放至西浦路旁沟渠内。经山东国正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外排水取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为125mg/L,氨氮为17.8mg/L,总氮27.8mg/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一般程序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4.25万元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
济宁市屹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 马平安 | 济宁市屹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案 | 济环高新罚〔2021〕17号 | 该公司喷涂工序配套水喷淋、光氧催化设施自2019年底损坏以后,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没有进行维修,并在喷涂室北墙开了4个排气扇,向外排放挥发性有机废气。调阅该公司视频监控,发现该公司在10月14日下午13时至15时左右喷涂树脂作业,喷涂室门未关闭,树脂中添加有固化剂,在喷涂过程中,树脂自然晾干,喷涂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 一般程序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8.75万元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
济宁大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周朋朋 | 济宁大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案 | 济环高新罚〔2021〕18号 | 该公司承接山东华圣瑞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区任城大道电力通道桩基工程施工,施工过程中产生含水泥的泥浆水(颜色青灰色),该公司将泥浆水倾倒至在济宁高新区柳行街道卞厂村东,运煤铁路北侧农田坑道内。倾倒点南北约20米、东西约40米,坑底有淤积,泥浆水尚未完全凝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 一般程序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
山东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禹鸣镝 | 山东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案 | 济环高新罚〔2021〕19号 | 该公司钣喷车间正在生产作业,喷涂烤漆房3号房内有一台车辆正常进行烤漆作业,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风机未开启,该喷漆房门处于关闭状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 一般程序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3.4万元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
山东金企恒重工有限公司 | 王广金 | 山东金企恒重工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案 | 济环高新罚〔2021〕20号 | 该公司在生产车间西北角喷漆房外,对工件进行喷漆作业,现场有表面漆料未干工件、待喷漆加工工件,地面有喷漆痕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 一般程序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7.25万元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
济宁天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王宏 | 济宁天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 济环高新罚〔2021〕21号 | 该公司4月26日8时20分至8点40分第二车间东第一焊接工位、西第一机器人焊接工位焊接房顶部未伸缩,焊烟未有效收集,中间有一名员工在组对焊接,未采取焊烟收集措施;第四车间东有一个焊接点位焊接房顶部未伸缩,焊烟未有效收集,有一名员工组对焊接未采取焊烟收集措施;4月27日第五车间有一名员工在对工件修补焊接时,未采取焊烟收集措施。该公司位于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东至东二环(S104)、西至西二环(新 G105)、南至南二环(临菏路)、北至北二环(G237—S104—济宁北环路))内,现场有一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国I叉车正在使用,未落实《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中使用国Ⅲ及以上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 一般程序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5万元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
济宁精益轴承有限公司 | 李兴强 | 济宁精益轴承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案 | 济环高新罚〔2021〕22号 | 该公司厂区内未建设污水管网,产品冲洗水、车间地面冲洗水等生产废水经过串桶车间内二级沉淀池沉淀后,经厂区内雨水管网,通过厂区西北角雨水节制阀流入机电一路雨水管网;生活污水通过厂区东北角雨水节制阀流入机电一路雨水管网。 |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 一般程序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8万元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
济宁重信锻造有限公司 | 马怀礼 | 济宁重信锻造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案 | 济环高新罚〔2021〕23号 | 该公司生产车间内有2台国2排放标准叉车,环保码分别为:环2-FHX01471、环2-FHX01612,叉车(环2-FHX01471)现场正在使用。该公司位于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东至东二环(S104)、西至西二环(新 G105)、南至南二环(临菏路)、北至北二环(G237—S104—济宁北环路)]内,现场有一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国2叉车正在使用,未落实《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中使用国Ⅲ及以上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要求。 | 《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 一般程序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0.5万元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
济宁瑞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 孟然 | 济宁瑞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案 | 济环高新罚〔2021〕24号 | 该公司正常生产,南车间喷涂车间内(喷漆房外)有两架钢网架杆件正在晾漆,杆件表面漆料未干,两端采用风扇风干,车间门窗未关闭,喷漆房外无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晾漆作业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 一般程序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7.25万元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
济宁众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詹方银 | 济宁众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 济环高新罚〔2021〕25号 | 该公司北车间下料工序门口位置等离子切割机正常作业,切割烟尘未有效收集,烟尘无组织排放;下料工序北侧人工焊接和机器人焊接工位,工作人员焊接作业时未将焊接工位顶部焊烟集气罩伸缩帘展开,焊烟未有效收集,焊烟无组织排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 一般程序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万元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
济宁正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李光 | 济宁正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案 | 济环高新罚〔2021〕26号 | 该公司“废旧包装综合利用项目”于2019年6月13日由高新区分局审批,2020年9月9日该项目完成了环保竣工验收,2020年4月3日高新区分局批复该项目延长试运行期限为2020年4月3日至2021年1月2日,2021年1月14日该公司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济宁危证临10号)。该项目生产过程中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收集后排入第二污水处理厂,生产废气收集后经配置的活性炭吸附脱附+RCO催化燃烧系统处理,污水处理废气经除湿、活性炭吸附处理,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等一般固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参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该公司生产项目属重点管理类别。试运行期满后,该公司自2021年1月28日开始从事危险废物生产经营活动,至2021年4月11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无证排放污染物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一般程序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30万元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
山东亿利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孙建瑞 | 山东亿利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案 | 济环高新罚〔2021〕27号 | “山东诗仙(同济)220KV输变电工程”由山东联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保施工,2020年7月28日山东联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亿利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输变电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将“山东诗仙(同济)220KV输变电工程变电土建部分”分包给山东亿利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山东亿利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使用一辆非道路移动机械LG933L轮式装载机(发动机型号为YC6B125-T21,发动机编号为BB6G6B03414),该轮式装载机发动机型号排放阶段为国Ⅱ排放阶段。山东亿利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实《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要求:在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东至东二环(S104)、西至西二环(新 G105)、南至南二环(临菏路)、北至北二环(G237—S104—济宁北环路))内禁止使用国Ⅲ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机非道路移动机械,山东亿利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了国Ⅱ排放标准的柴油机非道路移动机械。 | 《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 一般程序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0.5万元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
济宁君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兰鸽 | 济宁君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案 | 济环高新罚〔2021〕28号 | 该公司在“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建设项目”东约2000平方厂房内建有滚筒筛1台、水洗轮2台、脱水筛1台、皮带输送机1条、泥浆罐1个、清水罐1个、污泥罐1个、泥浆中转池1个、加药机1台、压滤机2台等生产设备,生产水洗砂,生产工艺为筛分、清洗、含泥废水沉淀后压滤成泥饼,产品为沙、泥饼。以上建设内容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投入生产使用。 济宁君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建设项目”主要设备不包含“滚筒筛1台、水洗轮2台、脱水筛1台、皮带输送机1条、泥浆罐1个、清水罐1个、污泥罐1个、泥浆中转池1个、加药机1台、压滤机2台等生产设备,”主要工艺没有“筛分、清洗、含泥废水沉淀后压滤成泥饼”。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一般程序 | 责令该企业新建筛洗生产线停止建设;责令该企业新建筛洗生产线停止生产行为;处罚款44.185万元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
济宁清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张在立 | 济宁清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案 | 济环高新罚〔2021〕29号 | 该公司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经厂区内沟渠流入厂区西北角,经厂区西北角沉淀池,流入厂区西墙外接贾路路东市政雨水管网。经执法人员调查,该公司用水来自园区自备井,公司按每月2000元向接庄供水部门杨景春缴纳水费,因水表损坏无计数,无法调取详细取水记录。 |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 一般程序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7万元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