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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高新区儿童福利政策明白纸

发布时间:2022-11-22 15:07:55 点击次数:

一、孤儿基本生活费

(一)保障范围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对象,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未满18周岁的公民。孤儿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硕士研究生)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二)申请程序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2.审核。街道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区级民政部门。

3.审批。区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民政部门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定孤儿养育协议,对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情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签订孤儿养育协议应征求和尊重孤儿本人意愿。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自认定孤儿身份下个月起,向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

为保护儿童隐私,不设置公示环节。

(三)救助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694元;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130元。

(四)其他

孤儿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保障待遇。孤儿依法被收养的、找到父母的或其父母能够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自下月起停止孤儿福利保障待遇。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成年孤儿,按规定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孤儿福利保障待遇。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一)保障范围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 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 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认定标准:

1.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为准。

2.重病:参照高新区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目前是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在经各种医疗保险报销、社会捐助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50000元。

3.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依据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认定。

4.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自公安部门受理报案之日起计算。满 6 个月后,由公安部门向街道出具查找无果书面说明材料。

5.死亡或失踪: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自然死亡以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殡仪馆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以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判决书为准。

6.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7.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二)申请程序

1.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街道提出申请,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查验。街道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申请人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街道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区级民政部门。有异议的,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设置公示环节。

3.确认。区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为保护儿童隐私,不设置公示环节。

4.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街道。街道、区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出现规定情形的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1)儿童本人死亡或失踪的;(2)儿童被依法收养的;(3)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的;(4)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或依法恢复人身自由的;(5)父母重新具备抚养能力的;(6)出现其他不符合保障条件情形的。

(三)救助标准

因父母重度残疾或服刑在押等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享受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1694元。

(四)其他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待遇。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按规定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保障待遇。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实行补差发放,其他的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已全额领取补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重新计算,补差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三、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

(一)保障范围

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经诊断身体重残、患重病或罕见病需要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二)申请程序

认定标准、申请流程参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标准、申请流程执行。其中,罕见病需提供三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医学诊断证明,具体包括:成骨不全、戈谢氏病、雷特(Rett's) 综合征、苯丙酮尿症(4 型)、马凡综合征、粘多糖贮积病、弹性纤维性假黄瘤、甲基丙二酸血症、儿童重症银屑病(脓疤型、关节病型、红皮病型)、儿童自身免疫性大疤病。为保护儿童隐私,不设置公示环节。

(三)救助标准

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1186元。

(四)其他

重点困境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保障待遇。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孤儿等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的,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待遇。已享受其他生活救助政策的重点困境儿童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补差发放,不重复享受补助。

四、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费

(一)保障范围

艾滋病致孤儿童、父母一方感染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的儿童。

(二)申请程序

民政部门简化申请审批流程,区级民政部门直接受理申请,审批不设置公示、公开环节。儿童父母一方感染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及儿童本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的确认信息,由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核实,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受艾滋病影响证明材料。区级民政部门应根据申请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纳入保障范围,按月足颜发放基本生活费。

(三)救助标准和限额

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享受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1694元。

(四)其他

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保障待遇。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年满18周岁的,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儿童福利保障待遇。已享受其他生活救助政策的儿童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补助。 

五、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

(一)保障范围

已被认定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年满 18 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二)申请程序

区级民政部门、街道认真核实年满18 周岁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就学情况,符合“助学工程”规定的,指导其填写申请书,查看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原件,留存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申请人每学期需向民政部门提供学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

(三)资助标准

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可按月或按季度发放至儿童本人银行卡。 

(四)其他

对纳入“助学工程”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除领取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外,仍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保障待遇直至全日制学校毕业(不含博士研究生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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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发展软环境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