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王因街道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社区、村:
《王因街道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管理细则》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王因街道办事处
2022年2月28日
王因街道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安置就业困难群众就业,根据《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济宁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济宁高新区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乡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使用财政资金统一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岗位。
第三条 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目的,主要是落实政府兜底安置困难群众就业职责,着力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不设置没有实质工作内容和社会效益的岗位。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王因街道辖区内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第二章 开发管理机制
第五条 开发管理。城乡公益性岗位由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岗位开发、待遇发放、督促检查等工作;村(社区)参与做好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数量和就业需求摸排、人员组织、日常管理等工作。街道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协助管理。
第六条 年度开发计划。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在不低于区下达年度计划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岗位规模。
第七条 开发管理流程。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原则上于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开展。开发流程一般包括发布公告、报名申请、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区级审批、协议签订、岗前培训、安排上岗等环节。如出现空岗情况,村(社区)要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补充。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八条 岗位类型。结合街道实际,在统筹整合现有公益性岗位基础上,设立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岗位。可根据摸排的基层需求和群众期盼统筹设置岗位开发类型,综合设岗或单独设岗。
第九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设置。城镇公益性岗位设置为:
(一)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道路交通协管、治安巡防协管、市政管理协管、城市管理协管等方面的工作;
(二)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公共环境卫生、疫情防控等方面的工作;
(三)社会事业类,主要从事社工服务、养老护理、课后服务、互助帮扶、劳动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四)设施维护类,主要从事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护等方面的工作;
(五)社会治理类,主要从事社区网格员、基层调解员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章 安置对象
第十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空岗较多的可安置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及就业困难人员,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符合条件的,应优先安置我街道乡村振兴部门登记管理的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
第五章 岗位聘用
第十一条 发布公告。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通过街道微信公众号、村公开栏等面向社会发布公告,明确告知岗位条件、岗位数量、岗位名称、报名程序等信息。
第十二条 报名申请。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以村为单位,采取线下报名方式,报名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及有关证明到所在村提出报名申请,填写申请表。报名人员在申请期间的表现,将作为考察的重要内容之一。
报名审查有关证件原件,留存报名材料一式三份。包括《济宁高新区城乡公益性岗位申请报名表》[贴照片、本人签字、村盖章签字]、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含全部户口页),低收入人口提供低保证复印件,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复印件,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村证明材料并由街道走访核查签字。同时属于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的,应同步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民主评议。建立城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精准识别机制,村组织部分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综合考虑人员类型、收入水平、申请意愿、个人能力等因素,对推荐人员进行民主评议,确定相关人员。
第十四条 审核公示。村对确定人员名单在公开栏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并签字、加盖公章后,以村为单位报街道,街道负责对村(社区)报送的人员和选岗情况进行复审。录入系统并确认无误后报区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区级审批。区相关部门按照城乡公益性岗位重点安置对象标准要求,对各街道报送的公益性岗位拟聘用人员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备案,反馈用人名单。
第十六条 协议签订。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前,由街道组织村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务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具体包含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长、补贴标准等内容。劳务协议原则上每年一签,城乡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七条 岗前培训。由街道组织,各村参与,对各岗位安置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岗前培训,使其增强职业道德,掌握岗位所需的基本规范和技能,熟悉岗位工作标准和相关要求。可根据岗位需要,开展职业道德、工匠精神、维权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知识、卫生防疫等专项知识学习,增强在岗人员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 正式上岗。培训结束后,街道负责及时组织各岗位人员到岗到位,根据岗位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街道统一管理为主,区直各部门单位做好分级指导、村(社区)做好日常管理,共同落实动态管理和人员退出、补充机制。
第六章 薪酬待遇
第十九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薪酬待遇。城镇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补贴标准由管委会照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同一人员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岗位待遇按月发放。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上岗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日常监管。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具体管理工作由街道负责,村参与具体使用管理等工作。加强日常监督,管委会及上级人民政府不定期对补贴申领、日常考勤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在岗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对违反规定的村督促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收回其城乡公益性岗位指标,纠正查处及清退违规在岗人员,责令退还相应款项,追究相关单位或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资金监管。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对优亲厚友、暗箱操作以及虚报、谎报、套取资金等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上报并将相关信息记入全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第二十二条 退出管理。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退出机制,一旦退出将即时解除劳务协议,从解除劳务协议的下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一)自然退出。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社区)督促退出:
1.通过用人单位吸纳、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方式已实现就业的;
2.自愿退出岗位的;
3.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
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其他须退出岗位的情况。
(二)人员清退。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社区)负责清退:
1.申报材料虚假失实的;
2.本人未提供相应劳动、他人顶替上岗的;
3.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4.不服从岗位管理或违反岗位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经整改仍不到位的;
6.在岗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其他不符合城乡公益性岗位条件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2年3月10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