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上企业”是现阶段我国统计工作实践中对达到一定规模、资质或限额的法人单位的一种习惯性专用称谓,具体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等四类企业。这四类企业被统一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企业范围,相关统计数据通过网络系统直报国家统计局。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规模以上工业又可简称为规上工业,现行的规模标准是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
从1998年起,国家统计局将工业统计范围划分为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两部分,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全部国有和年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非国有工业企业和全部个体经营工业单位为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2007年,国家统计局又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作了调整,将年主营业务收入不足500万元的国有工业法人企业不再作为规模以上工业统计,即无论是国有还是非国有,年主营业务收入都要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才能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范围。2011年3月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消息,表示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调查从2011年1月起,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起点标准从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这个标准一直沿用至今。
按照统计规范,企业应按照前一年年报的主营业务收入来评定是否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以及视同法人的产业活动单位都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都应纳入联网直报范围。例如,一个企业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了2000万元,则该企业在2021年应纳入规上名录,若该企业2021年经营不善,主营业务收入回到2000万元以下,则该企业在2022年应划入规下企业。企业纳入规上名录后,应向当地统计局进行申报,经过国家统计局审批相关资料(财务报表、纳税申报单、营业执照等)后,便可入企业名录库,然后上报数据。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有资质的建筑业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是指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房地产业是以土地和建筑物为经营对象,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以及维修、装饰和服务的集多种经济活动为一体的综合性产业。根据2017年6月30日发布、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国民经济分为20个门类,房地产业为1个单独的门类;所有门类进一步分为97个大类,房地产业只有1个大类,即房地产业;97个大类再细分为473个中类,房地产业包含其中的5个中类,分别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其他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就是指从事第一个中类(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全部的法人单位。
(二)有资质的建筑业是指有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建筑业(Construction Business)指国民经济中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对原有建筑物进行维修活动的物质生产部门。根据2017年6月30日发布、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作为国民经济二十个分类行业的建筑业,由以下四个大类组成: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2号)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按照统计部门的统计规定和要求,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具体是指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包括没有工作量的建筑业企业)及所属产业活动单位,不包括仅仅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三、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分别是20个国民经济门类中的一个门类,其中,批发和零售业门类下又设置批发业、零售业两个中类,住宿和餐饮业门类下又设置住宿业、餐饮业两个中类。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限额以上的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视同法人的产业活动单位以及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限额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以及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
四、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一般将服务业等同于第三产业,概念相对较为宽泛。按照这一口径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规定,服务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等15个门类。与上述口径不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既有标准上的限定,也有范围上的限定,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以及视同法人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
2.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
3.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以上三个方面涵盖了10个门类。其中:
1.“卫生与社会工作”门类下的“卫生”大类,被归入第一个方面,限额标准为2000万元及以上;同一门类下的“社会工作”大类,被归入第三个方面,限额标准为500万元及以上。
2.“房地产业”门类、大类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类被归入“四上企业”中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有资质的建筑业”统计,余下的“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等四个中类被归入第二个方面,限额标准为1000万元及以上。
以上我们介绍了“四上”企业的范围及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四类企业使用了三种不同的说法,其中,工业和服务业使用了“规模以上”的说法,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则使用了“限额以上”的说法,房地产和建筑业则使用了“开发经营企业和有资质的建筑业”的说法。
需要强调提,“四上”是升规纳统的重要标准。所谓“升规纳统”,通俗讲就是“将达到规模(限额)统计标准的企业,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范围”,即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先入库、后出数”,从而确保统计数据应纳尽纳、应统尽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