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目录>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稳岗就业>就业服务>就业专项活动
索引号: 11370800004234373RAR/2022-01401 发布机构: 人力资源部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就业专项活动
成文日期: 2022-06-27 失效日期:
有效性: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发布时间:2022-06-27 11:22:41 点击次数: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受理条件

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范围人员,可以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①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②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③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④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⑤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登记失业人员;⑥残疾登记失业人员;⑦失去土地人员;⑧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二、申请材料

(一)网上办理:

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提供丧偶或离异相关证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低保证;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提供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证明材料;失地农民提供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或流转合同复印件。

(二)现场办理:

1.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常住地登记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同时提供居住证; 

2.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提供丧偶或离异相关证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低保证;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提供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证明材料;失地农民提供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或流转合同复印件;

3.《济宁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3份)。

 

三、办事流程

(一)网上办理:登录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点击“个人登录”—“补贴服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根据提示填报相关信息即可。

(二)现场办理:符合条件的失业登记人员携带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材料到常住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人社服务窗口申请认定。经办机构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六、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537-2347770

监督电话:0537-2967927

七、办理地点

网上办理链接: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

(办理网址:http://103.239.153.109/sdjyweb/index.action);

现场办理地点:常住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为民服务大厅。济宁高新区、经开区及太白湖新区也可到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人社综合服务大厅30号窗口办理。

八、工作表单及附件

《济宁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

九、声明及二维码

声明:服务指南实行动态调整,以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发布的为准。

 

济宁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

姓   名


性  别


民族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婚姻状况


身体状况


家庭月收入

元/月

就业意向

□灵活就业  □单位招用 □公益事业服务

家庭成员

信    息

关系

姓名

是否就业

工作单位

身体状况





















就业困难

人员类别

□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人员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人员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请注明):

个 人 声 明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和提报材料情况属实,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或投资企业,且没有事实的就业创业行为活动。如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自愿放弃享受就业困难人员援助有关政策。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机构审核意见

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审核意见

 

经办人 :                                    (盖章)

 

年   月   日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意见

 

经办人 :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经办机构按需留存。

 

来源:人力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