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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00004234373RQ/2022-02993 发布机构: 城乡统筹发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申请指南
成文日期: 2022-08-31 废止日期:
有效性:

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申请补贴指南

发布时间:2022-08-31 15:55:17 点击次数:


一、总体要求

按照《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中央财政补助)预算指标的通知》(鲁财农整指〔2022〕28号)、《济宁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2年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中央财政补助)预算指标的通知》(济财农整指〔2022〕43号)要求,支持区级以上家庭农场示范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社,改善生产条件,应用先进技术,提升规模化、绿色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二、补助对象

支持区级以上家庭农场示范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社,着力加大对从事粮食和大豆油料种植的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力度。优先支持示范等级高的示范场和示范社。

三、实施内容

(一)支持清单

1.购置农机具、农产品烘干、仓储、清选包装、检测等设备设施。

2.建设果园、鱼塘、养殖场、生产基地等农业生产性基础设施。

3.购买财务管理软件等。

4.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行业机构或专业人才为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技术指导、财务管理等服务。

5.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创建和绿色优质特色农产品品牌创建;申请专利商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建立标准化生产制度,实行农产品追溯系统管理。

(二)负面清单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补助资金不得用于:

1.购买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以及仔猪牛羊和鸡鸭鱼苗等。

2.建设办公楼、看护房、宿舍、食堂等非生产设施。

3.支付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等费用,以及人员工资等劳务费、日常办公经费。

四、奖补方式及标准

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对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支持。其中建设清选包装、烘干等产地初加工设施,可参照以往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政策标准给予补助。开展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升级技术装备的,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造价的30%。

申请材料:《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咨询电话:0537-6562655

受理单位:区城乡统筹发展局

办理时限:截止2022年12月底

联系方式:0537-5666375




来源:城乡统筹发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