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00004234373RQ/2022-02993 | 发布机构: | 城乡统筹发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申请指南 |
成文日期: | 2022-08-31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一、总体要求
按照《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中央财政补助)预算指标的通知》(鲁财农整指〔2022〕28号)、《济宁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2年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中央财政补助)预算指标的通知》(济财农整指〔2022〕43号)要求,支持区级以上家庭农场示范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社,改善生产条件,应用先进技术,提升规模化、绿色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二、补助对象
支持区级以上家庭农场示范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社,着力加大对从事粮食和大豆油料种植的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力度。优先支持示范等级高的示范场和示范社。
三、实施内容
(一)支持清单
1.购置农机具、农产品烘干、仓储、清选包装、检测等设备设施。
2.建设果园、鱼塘、养殖场、生产基地等农业生产性基础设施。
3.购买财务管理软件等。
4.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行业机构或专业人才为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技术指导、财务管理等服务。
5.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创建和绿色优质特色农产品品牌创建;申请专利商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建立标准化生产制度,实行农产品追溯系统管理。
(二)负面清单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补助资金不得用于:
1.购买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以及仔猪牛羊和鸡鸭鱼苗等。
2.建设办公楼、看护房、宿舍、食堂等非生产设施。
3.支付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等费用,以及人员工资等劳务费、日常办公经费。
四、奖补方式及标准
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对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支持。其中建设清选包装、烘干等产地初加工设施,可参照以往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政策标准给予补助。开展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升级技术装备的,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造价的30%。
申请材料:《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咨询电话:0537-6562655
受理单位:区城乡统筹发展局
办理时限:截止2022年12月底
联系方式:0537-5666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