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00004234373RQ/2023-00014 | 发布机构: | 城乡统筹发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补贴政策 |
成文日期: | 2023-01-05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政策依据:根据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牧计财发〔2017〕49号)文件要求,强化动物疫病防控,全力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一、强制扑杀范围
根据国家、省、市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强制扑杀的病种为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马传贫、马鼻疽。布病、结核病强制扑杀的畜种范围由奶牛扩大到所有牛羊。
二、强制扑杀补助政策
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马传贫、马鼻疽等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支出。
三、补助标准
猪,800元/头;奶牛、种牛,6000元/头;肉牛、役用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禽15元/只;马12000元/匹。骆驼的扑杀补助标准参照种牛执行;鹿的扑杀补助标准参照肉牛执行;鸽子、鹌鹑的扑杀补助标准参照禽执行;驴、骡的扑杀补助标准参照马执行。
四、补助比例
强制扑杀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区财政按一定比例分级负担,区级财政承担比例按照市畜牧兽医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济牧字〔2017〕158号)要求执行,市、区财政共同承担的强制扑杀补助按1:1比例承担。
五、强制扑杀政策调整机制
建立强制扑杀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养殖成本、畜禽市场价格变化情况以及国家、省、市规定,适时调整强制扑杀补助标准。
联系方式:
区城乡统筹发展局 张思瑶 0537-5666360
区财政金融局 杨 通 0537-3255155
受理单位:区城乡统筹发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