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234373RC/2023-03608 | 发布机构: | 发展软环境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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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3-12-14 | 发布日期: | 2023-12-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统一编号: | |
标 题: | 【学籍管理】关于济宁高新区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的情况说明 | ||
发文字号: | 有效性: |
一、学籍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我区严格执行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济宁高新区发展软环境保障局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内各学校认真落实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安排本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核办和问题学籍处理工作;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核办辖区内学生学籍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生的学籍注册、招生、问题学籍处理、关键数据变更、学籍异动、毕业升学、控辍保学、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学生照片更新;根据实际情况对学校的年级、班级、班主任、学籍管理员、校长及其联系电话等信息和学生的各项基本信息实时更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学校的在校学生数与电子学籍系统中录入人数一致,并相对应。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及其配套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
二、关于休学与延缓入学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济宁高新区发展软环境保障局确认后办理休学手续。初中、高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续办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
普通高中学生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申请办理复学手续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的,应予退学。
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对于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的,由各街道或者发展软环境保障局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各街道或者发展软环境保障局提起诉讼。
济宁高新区发展软环境保障局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