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长垣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长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9日
长垣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规划管理工作的
通 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豫自然资办发〔2023〕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38号)、《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年修订版),为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稳经济促增长的有关安排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我市规划管理工作水平,现就加强和规范规划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土地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
(一)适用范围
长垣市土地规划委员会是市政府履行国土资源所有者职责,集体研究审议国土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等工作的决策机构。市各项规划规则制度、土地供应方式及地价,规划编制成果及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等,都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提交市土地规划委员会审议。
(二)议事规则
市土地规划委员会实行业务会、委员会二级审议会议制度,分级行使审议审查职责。
1.市土地规划委员会业务会。由长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审议事权分级管理权限,研究部分城乡规划、方案设计、土地资产管理等事项。对提交市土地规划委员会研究的事项,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2.市土地规划委员会。由市土地规划委员会主任主持,对提交市土地规划委员会研究的事项,进行研究决策。
原则上,市土地规划委员会业务会每周召开1次,市土地规划委员会每月召开1次,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三)相关要求
应坚持依法行政原则,保证土地规划委员会审议的严肃性。自然资源和规划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及规定,土地出让、划拨等供应方式及地价,各类规划编制成果及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等,原则上经土地规划会审议通过后不得随意调整,各规划编制和建筑设计方案等内容按照土地规划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土地、规划审批手续。
二、明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办理要求,推进规划、用地审批事项融合
(一)范围界定
依照国土空间规划新建和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办理流程
1.以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审理完毕,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拨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项目经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出让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块参照本条执行)
(三)申请材料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材料需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建设单位证照或个人身份证件等(详见附件1)。
三、明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要求,简化审查材料,提高审批效能
(一)范围界定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国有土地及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块参照本条执行)
(二)办理流程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时,应会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对通过联合审查的项目,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政审批时限为2个工作日,其中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公示期、材料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设计方案审查不通过的,后续修改、复审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三)申请材料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按照审议通过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交通类和市政管线类项目应符合相关规划)提交相关材料。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出让土地成交后,可以将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金票据等证明材料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容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体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
(四)推进“双清单”制规划许可改革
“双清单”: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详见附件2),清单内项目免于或无需开展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方案主观审查负面清单(详见附件3),除城市重要区域、敏感地段的各类建筑和重要公共建筑、标志性建筑外,设计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且建筑风格、布局、色彩等不在负面清单以内的项目,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原则上直接通过。
(五)相关要求
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持续推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严格落实充电停车设施、养老设施等国家有关规范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要求。对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配合相关部门按规定实行全程在线并联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参照本条进行办理)
四、严格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实,落实规划管控要求
(一)范围界定
依据规划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在完成建设后,应依法对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用途和范围等内容进行核实。
(二)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验核工程竣工测绘成果、比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现场查验等方式,核查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条件、规划许可等内容实施。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实意见确认书;对不符合要求且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整改至符合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实意见确认书;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实意见确认书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材料补正、问题整改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三)申请材料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实应当提交工程竣工测绘成果(按照统一标准、结果互认、搭建平台、提高效率的要求,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实使用“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多测合一”信息系统共享获取)。对未实施“多测合一”的工程建设项目,由申请人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测绘报告,申请材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
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职责和程序,规范建设行为,提高规划管制水平
(一)范围界定
依据市、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市管理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乡(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依法依责实施监管。
(二)监管责任和工作程序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城镇规划区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的跟踪监管,通过事前指导、事中监督、事后回访等方式全方位做好监管服务,落实建设项目各项技术指标,确保建设周期内规划落地实施。
一是施工前开展行政指导,下达《行政指导意见书》,一次性告知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二是施工放线和验线。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方需同时联系长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第三方技术队伍进行现场规划放线,确定建筑物落地点,出具放线报告、签订验线承诺书;垫层施工完成后,由建设方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自行组织规划验线,核实建筑物落地点与批准内容、放线是否一致,并出具验线成果报告报送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三是施工过程中跟踪指导。已审批的建设项目施工期间,长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会对建筑物的标准层、规划样式、建筑主体、外墙等进行跟踪指导并建立建设项目跟踪管理台账,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移交市城市管理局执行。
2.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执行具体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负责城市巡查、监督和问题发现以及查处落实。
一是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进行巡查监管,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立即制止,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二是需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申请,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规定期限内出具书面认定结果,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三是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交的违法项目,行使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镇区、乡村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监管。(后续根据上级政策文件,对本文件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予以调整)
一是负责对辖区、镇区建设进行动态巡查,发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及时制止,符合审批条件的移交城市管理局依法处罚后,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立即消除违法状态。
二是负责对乡村规划区的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对在乡村规划区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
(三)违法认定
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直接认定为违法建设,不需要再走认定程序;对于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改变批准内容的项目以及已竣工验收后擅自加建、改建的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认定意见,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四)工作衔接
1.定期通报审议许可结果。建设项目经土地规划会审议通过后,或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2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批准情况通报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2.及时进行案件移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对批建项目跟踪监管过程中,发现有违反规划行为的,制作“移交通知书”列明项目位置、认定情形等信息,移交市城市管理局行使强制停工、强制拆除、罚款等措施。
3.市城市管理局在执法过程中,对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在无法现场认定建设项目是否违法的,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函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认定结果,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4.市城市管理局对违法建设项目处罚到位后,符合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设单位凭处罚决定书及申请材料提出申请,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补办(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附件: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实申请材料目录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
3.规划设计方案主观审查负面清单
4.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实管理细则
5.长垣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查标准
附件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实
申请材料目录
审批事项 名称 | 材料 序号 | 申请 材料清单 | 来源渠道 | 适用情形 | 备注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01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 | 项目单位 或个人 | 原件 | |||||||
02 | 建设单位证照 或个人身份 证件 | 项目单位 或个人 | 建设单位证照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个人身份证件为身份证。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核原件提供复印件 | |||||||
03 | 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 项目审批 部门 | |||||||||
04 | 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 | 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 | 涉及出让用地的建设项目。 | ||||||||
05 | 国有土地使用 批准文件或 书面意见 | 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 | 涉及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01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 | 项目单位 或个人 | ||||||||
02 | 建设单位证照 或个人身份 证件 | 项目单位 或个人 | 建设单位证照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个人身份证件为身份证。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核原件提供复印件 | |||||||
03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效果图、施工图等相关图纸) | 项目单位 或个人 | 原件 | ||||||||
04 | 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 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 | |||||||||
05 | 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 项目审批 部门 | |||||||||
建设工程规划 土地核实意见 确认书 | 01 | 建设工程规划 土地核实 申请表 | 项目单位 个人 | 原件 | |||||||
02 | 建设单位证照 或个人身份 证件 | 项目单位 或个人 | 建设单位证照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个人身份证件为身份证。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核原件提供复印件 | |||||||
03 | 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及 附图、附件 | 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 | |||||||||
04 | 竣工测绘成果 | 项目单位或 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项目 | 01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 | 项目单位 或个人 | 原件 | |||||||
02 | 建设单位证照 或个人身份 证件 | 项目单位 或个人 | 建设单位证照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个人身份证件为身份证。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核原件提供复印件 | |||||||
03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项目单位 或个人 | 原件 | ||||||||
04 | 使用土地的有关 证明文件 | 项目单位 或个人 | |||||||||
05 | 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级组织签署的意见 | 村级组织 | |||||||||
06 | 乡镇人民政府的 初审意见 | 乡镇 人民政府 | |||||||||
07 | 农用地转用批复 文件 | 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 |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 | ||||||||
乡村建设规 划许可证 (村民自建住房 | 01 | 农村宅基地和 村民自建住房 申请表 | 个人 | 原件 | |||||||
02 | 身份证、户口本。 | 个人 | 核原件提供复印件 | ||||||||
03 | 建设工程设计 方案或简要设 计说明 | 个人 | 原件 | ||||||||
04 | 宅基地使用证明 | 个人 | 在原有宅基地上建设的村民自建住房建设项目。 | 核原件提供复印件 | |||||||
05 | 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级组织签署的意见 | 村级组织 | |||||||||
06 | 宅基地批准书 | 乡镇 人民政府 | |||||||||
07 | 农用地转用批复 文件 | 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 |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 |
备注:如相关审批事项已采取全程线上办理的,由项目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材料可按本地具体要求提供相应电子版或扫描版材料。
附件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
属于下列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免于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满足消防、交通、安全等规范要求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相应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需提交土地规划会审议的内容应开展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提交市土地规划委员会审议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相应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
一、建设工程类
1.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增设夹层,不涉及修改外立面、建筑结构和变更使用性质的建筑工程(包括内部装修),但拆除重建的除外。
2.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中,如增设电梯、外墙增加保温层、楼顶平顶改坡顶等改变建筑外观的情况。
3.危旧房屋维修加固。
4.在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施工用房、施工围墙、未封闭设施及其他不涉及土建的临时性用房。
5.道路和桥梁维护整修工程或者小区内非市政道路。
6.城市交通管理设备及道路交通设施的安装、维修、加固等不涉及道路规划红线修改变更的市政工程。
7.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且不涉及市政道路的管线工程。
8.河道、堤岸、明沟、明渠等防洪排涝工程及其整治维修加固。
9.原管位原管径的管线更新及原电力走廊增容改造的电力线路、杆塔。
10.未涉及新增建筑面积的35—220KV输变电增容扩建工程。
11.大型场馆内部为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的临时性设施,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临时进出口、门卫室。
12.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
二、建(构)筑物类
1.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公园、游园或绿地广场内,建设符合相关要求的用于休憩的亭、台、廊、厕所、驿站、管理用房、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雕塑、内部道路、园林小品、停车场(库)等不临城市道路的建(构)筑物。
2.绿化工程及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城市景观和他人物权的用于绿化种植的构筑物。
3.用于安装无线电发射设施(塔、铁架、斜拉杆等)而建造的构筑物。
4.在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建设无基础、可移动或可拆卸的建(构)筑物。
5.建设公益性的天桥、地下通道等。
三、设施类
1.公共自行车亭、公交车亭、自助式公用电话亭、城管部门批准设置的报刊亭、24小时自助图书馆、公共直饮水设施、充电桩等。
2.公安部门设立的用于城市安全、交通管理的岗亭等公益性设施。
3.无独立占地的电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非经营性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
4.用于安装、衔接市政管网设施的地面箱柜、地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5.用于安装灯光、旗杆、音像、户外配电箱等设施的基座、建筑构件等。
附件3
规划设计方案主观审查负面清单
除城市重要区域、敏感地段的各类建筑和重要公共建筑以外,凡是建筑布局、风格、色彩等不在负面清单以内的项目,规划方案技术审查原则上直接通过。
一、建筑布局
1.建筑布局不应影响周边城市空间整体形象,应灵活多变,避免一字式、兵营式等排布方式。建筑高低错落有致,建筑外部空间丰富而不凌乱,布局层数要求中间高、四周低,临街部分要降低层数,不能将最高层设置在地块的最北部,要形成富有变化的天际线,相邻建筑高低落差不能过大。
2.居住类项目,单体建设量在三栋及以上的,建筑高度不应一致(鼓励不小于一个层次,两种高度等级)。建筑高度不应高层、低层组合悬殊。
3.商住类项目,沿街建筑底层为商业的,商业界面应保证空间的通透性,不应全部围合,且建筑物高低及贴线率有所变化。主次干路两侧的建筑应符合城市景观要求,主干路不得设置沿街底商,次干路等低级道路仅允许单侧设置沿街底商。
4.沿主要道路和河道两侧建筑布局不应无层次,天际线不应过于平直,建筑界面应充分考虑城市景观影响,做好立面设计。临主干道交叉口要预留出街头绿地和口袋公园作为开敞空间使用。
5.建筑面宽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来控制,应避免建筑单体既长且直的建筑外形,以免影响空气流通、严重遮挡日照和视线。多、低层建筑和中高层(7—9层)建筑、10—18层建筑的面宽均不得超过60米,高低搭配的建筑面宽遵从高者。临公园、广场建筑的高度大于20米时,连续面宽不得大于50米。
6.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其中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
7.建筑布局应使建筑基地内的人流、车流合理分流,防止干扰,并有利于消防、停车和人员集散。保护性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建筑等)周边的建设项目在规划布局上,不应对保护性建筑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二、建筑风格
1.建筑单体除特殊项目外,建筑造型不宜过分夸张,形态鼓励从功能出发,建筑造型及外立面材质应实用美观;临街建筑鼓励采用退台、底层挑檐灰空间等设计手法,不宜呆板一致。
2.鼓励对建筑的外立面、结构层、屋顶和半地下空间进行立体绿化,鼓励新建住宅规划建设空中花园阳台,提升建筑绿色空间和城市生态容量。
3.住宅建筑空调机位在保证功能的前提下不应暴露,应有遮蔽措施。
4.为维护城市光环境,避免光污染,除特殊项目外,建筑外立面不宜大面积采用玻璃幕墙。
5.建筑顶部不宜大面积采用非功能性构架。
三、建筑色彩
1.建筑色彩不应采用过多色相作为基调色配色,导致建筑色彩驳杂混乱,与周边环境不协调。
2.单体建筑色彩配色宜协调,不宜过于单一,不宜大面积采用对比色配色。
3.建筑屋顶色彩与外墙立面基调色在色相上不应形成强烈对比,建筑基调色彩不宜与周边环境及风貌相抵触,不宜采用饱和度过高的色彩。
4.工业建筑应重点考虑实用、经济、美观等条件,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单体建筑色彩不宜过杂,建筑色彩以灰、白色系为主,屋顶避免使用蓝色。
附件4
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实管理细则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规划核实,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已全部完成;(二)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各项公共服务用房和配套工程,已经按照建设时序同步建成,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者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建设。
一、核实内容
(一)建筑工程类
建筑位置、建筑功能、建筑平面外轮廓线、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层高、建筑四周场地标高、正负零标高、总建筑面积及各类计容建筑面积、配套设施位置及面积、停车位数量及位置、配建或预留安装条件充电车位数量及位置、车道开口位置、外墙饰材的色彩及材质、屋顶形式及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其它相关事项,且应当予以拆除的临时建筑和设施均按要求拆除完成。
(二)市政交通线性工程类
道路走向及长度、宽度及路幅分配、最大纵坡等;管线位置及长度、管径等。
二、分期核实要求
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应当遵循“一用地一申请”、“一许可一申请”的原则。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分期核发或用地范围较大确需分期、分段或分栋核实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具有相对独立和完整的使用功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同期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建设时序同步建设完成,并且不得作为最后一期单独核实。
3.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对同一用地范围内的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将各分期指标汇总核算。
三、核实误差范围
由于工程技术等原因,核实测量数据与规划许可存在误差的,可按以下要求处理。
(一)建筑面积误差
核实测量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之间产生差值,单体建筑实建与规划审批内容要求相符(长、宽尺寸不变,高度不变、外立面不变),实建建筑面积应不得超出审批面积的3%;超出3%—5%(含5%)以内,且实测建筑面积未超出详细规划及规划条件中容积率要求的,不作处理但追缴相关费用,处理完成后方可办理规划土地核实。
配建物业用房、养老服务设施、社区服务用房等各类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实测建筑面积小于规划许可的,不予通过规划土地核实,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整改至符合要求,方可办理规划土地核实。
(二)建筑密度误差
实测建筑密度未超出详细规划及规划条件中建筑密度限值,且建筑平面尺寸等实体建设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实施的,可办理规划土地核实。除上述情形外,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确实无法整改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土地核实。
(三)建筑高度误差
建设工程竣工测绘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的建筑高度允许一定范围的误差。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1.20米以内(含20米)的建筑部分,允许误差为1%;
2.20米以上的建筑部分,允许误差为0.5%。
建筑高度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可办理规划土地核实,有限高控制要求的,须同时满足限高要求;建筑高度误差超过合理误差的,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日照分析,结论满足建筑日照标准,且符合限高要求的,可办理规划土地核实。建筑高度超出详细规划要求或其他限高要求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土地核实。
(四)建筑尺寸及坐标误差
1.实测建筑间距、建筑物长宽尺寸、建筑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等有关间距与规划许可要求数值相比,误差值小于等于0.2m的,且有关距离最小数值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可办理规划核实;误差值大于0.2m,不予办理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2.因建设工程平面位置与规划许可的位置不一致,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者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应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必须依法进行查处的情形。
(五)绿地面积误差
绿地应按照规划许可位置与面积进行配建,未按规划许可要求配建的按以下情形办理:
1.未按规划许可位置实施但实测绿地面积满足规划许可绿地面积,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规划实施的,可办理规划土地核实。
2.未按规划许可位置实施且实测绿地面积不满足规划许可绿地面积,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整改后不影响规划实施的,方可办理规划核实;确实无法整改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土地核实。
附件5
长垣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查标准
为提高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豫自然资办发〔2023〕3号)等相关规范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该建设工程项目审查标准。
居住区类项目审查标准
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制定新建居住区规划设计审查标准。
一、居住区总平面设计要求
(一)建筑间距控制
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建筑间距应以满足国家规范规定的日照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规定为基础,综合考虑防灾、消防、环保、国家安全、管线敷设、文物与建筑保护、建筑节能、视觉卫生、空间环境以及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同时满足本节以下建筑间距控制要求。
1.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其中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
2.新建建设项目对周边现状建筑日照影响,需考虑与新建建设项目基地直接相邻或隔路、隔河现状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违法建筑不视为被遮挡日照的建筑。
3.多层与多层建筑最小侧面间距不得低于6米、高层与多层建筑最小侧面间距不得低于9米、高层与高层建筑最小侧面间距不得低于13米,同时应满足消防、安全等其他间距控制要求。
(二)建筑退让控制
1.按照控规和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内容后退道路红线,并符合长垣市建筑退界规定及其他建筑退让要求。
工业、仓储类以外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 |||||||
道路宽度L(m) | L>30 | 30≥L≥20 | L<20 | ||||
新区 | 旧区 | 新区 | 旧区 | 新区 | 旧区 | ||
建筑高度(m) | H≤≤24 | 8 | 5 | 5 | 5 | 3 | 3 |
24<h≤60< span=""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 12 | 8 | 8 | 5 | 5 | 5 | |
60<h≤100< span=""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 15 | 12 | 12 | 10 | 10 | 8 |
2.相邻地块为现状已建成或为已通过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用地时,拟建项目的建筑退让距离必须满足日照要求。
3.相邻地块尚未通过修建性详细规划时,拟建项目的建筑退让距离不得小于拟建建筑标准3小时日照阴影线间距的一半。
4.城市道路北侧相邻地块尚未通过修建性详细规划时,道路南侧拟建建筑其标准3小时日照阴影线,不得突破北侧道路红线。
(三)建筑布局要求
1.建筑布置应灵活多变,避免一字式、兵营式等排布方式。建筑高低错落有致,建筑外部空间丰富而不凌乱,布局层数要求中间高、四周低,临街部分要降低层数,不能将最高层设置在地块的最北部,要形成富有变化的天际线,相邻建筑高低落差不能过大。
2.主次干路两侧的建筑应符合城市景观要求。主干路不得设置沿街底商,且建筑物高低及贴线率有所变化,次干路等低级道路仅允许单侧设置沿街底商。
3.建筑布局应使建筑基地内的人流、车流合理分流,防止干扰,并有利于消防、停车和人员集散。
4.临主干道交叉口应预留街头绿地或口袋公园作为开敞空间使用。
(四)建筑高度控制
不得突破控规和规划设计条件建筑高度的限定要求,同时建筑物高度应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人防及城市设计等方面要求。
1.要注重公共空间的共享,尽可能地将绿化和开敞空间临路设置。城市公园、广场等开放空间周围,临城市主干路及滨水地块建设项目应当遵循前低后高的一般原则,使之具有层次感,并结合地形和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
2.避免临街建筑“一堵墙”现象。多、低层建筑和中高层(7—9层)建筑、10—18层建筑的面宽均不得超过60米,高低搭配的建筑面宽遵从高者。临公园、广场建筑的高度大于20米时,连续面宽不得大于50米。
3.沿城市主干路、环路、快速路及城市重要景观节点的建筑高度应根据城市设计要求进行控制。
4.为了防止天际线过于平直,同一项目内紧邻城市道路及城市公园广场的新建居住建筑,建筑高度应有梯度变化,建筑高差比不应低于20%(以高度较高者为计算基数)。为避免相邻建筑高差过于悬殊,居住建筑高低变化要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建筑高差不应大于50%(以项目内高度最高者为计算基数)。同一项目、同一街坊内,紧邻城市道路及城市公园广场的新建居住建筑,高度一致的相邻建筑不应超过3栋。
5.在机场、气象观测站、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有限高要求的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并同时征求上述设施主管单位意见。
(五)道路交通及出入口设置
1.严格遵守机非隔离带开口规范要求,申请的开口应对机非隔离带的各项功能不造成影响。
2.企业、部门在申报机非隔离带开口方案时,应征求交警队、城市管理局等部门意见,方案经市土地规划会批准后,企业、部门向城市管理局申请实施开口作业。
3.机动车出入口应当在基地周边较低等级的道路上开设,不应直接临交通性干道设置,原则上宽度不得超16米,且距离城市主干道道路交叉口不应小于70米。
4.机非隔离带开口应符合开少封多、封口宽度大于开口宽度的原则。封口位置在建设项目拟开口的片区内统筹考虑,就近在拟开口同一区域为宜。
5.当封口位置或宽度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城市管理局进行实地勘察,申请机非隔离带开口的企业、部门出具提高周边绿化面积或提升周边绿化品质等措施方案,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城市管理局共同审查通过后提交土地规划会审议。
6.申请机非隔离带开口的企业、部门在完成机非隔离带开口作业后,应在开口位置两侧安装提示标识,施划斑马线或震荡线。
7.为提升小区居住品质,小区内要求实行人车分流。并应充分分析人行、车行流线特点,合理地满足不同交通需求。交通流线必须满足项目当地消防要求、应急车道的要求以及人流车流的合理组织要求。
8.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9.单元入口应结合消防通道、登高面考虑,不可对消防通道、消防设施、登高面等产生影响。入户门厅、公共走道设计应开敞通透,避免空间狭窄、曲折。
10.非机动车库停车当量数不大于500辆时,可设置一个直通室外的带坡道的车辆出入口;超过500辆时应设两个或以上出入口,且每增加500辆宜增设一个出入口。非机动车库出入口宜与机动车库出入口分开设置,且出地面处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7.5m。踏步式出入口推车斜坡的坡度不宜大于25%,单向净宽不应小于0.35m,总净宽度不应小于1.80m。坡道式出入口的斜坡坡度不宜大于15%,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80m。
(六)竖向规划要求
整体微地形应起伏自然优美,坡度顺畅,层次丰富多变,无生硬突兀感,并应结合用地地形特点,研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绿地、铺装等相互之间的标高关系,充分利用地形,减少土石方工程量、确定合理的排水收集区域,保证污雨水管线布局合理,经济有效,符合海绵城市吸水、蓄水、渗水要求,达到径流70%以上标准。
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要求
配套设施应遵循配套建设、方便使用,统筹开放、兼顾发展的原则进行配置,其布局应遵循集中、独立配置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园
幼儿园的用地、建筑面积、绿地、活动场地、日照应符合规划条件和相关规范要求,交通组织合理。
《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规定:要求根据幼儿园的服务半径300m,并结合周边地块配建情况和需求,按照千人指标55‰的比例统筹考虑幼儿园的班额进行配建。
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幼儿园场地内绿地率不应小于30%。规模一般6—12班为宜,且建筑应独立设置。幼儿园出入口应考虑预留幼儿接送等待空间。幼儿园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同时应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场地应日照充足并采取分隔措施,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室外活动场地应有1/2以上的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5万人的居住区应设置一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区宜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独立用地一处,不少于3000㎡;旧区改造可不单独占地,应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的用房。
(三)社区卫生服务站
已设置卫生服务中心的居住区不再设置卫生服务站。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设置社区卫生站加以补充,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达到3千人不足6千人的独立地段应设置不少于150㎡卫生服务站一处;达到6千人不足1万人的独立地段应设置不少于250㎡卫生服务站一处;1—1.5万人的居住区设置300—400㎡的卫生服务站一处。
(四)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新建住宅区规划人口不足3万人的,应按照建筑面积35㎡/百户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且最小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必须执行无障碍设计。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集中设置,宜设在三层及以下部分,二层及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设置无障碍电梯。其中的老年人用房应保证充足的日照和良好的通风,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满足单独移交的条件。
(五)社区综合服务用房
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包含社区党组织工作用房、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居民文体活动用房和社区服务用房。新建居住项目应按照建筑面积40㎡/百户的标准规划建设社区综合服务用房,且最小建筑面积不小于300㎡。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中包含警务室用房。
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应设置位于住宅区中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办事的位置。1万人以下的住宅区应集中设置一处;规划人口较多的住宅区,每1—1.5万人集中设置一处。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应满足水、电、采光、通风等基本使用功能,不得使用地下层和架空层,应优先设置于地面一层、二层,且设置于一层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设置于二层的建筑面积,并有独立的连通城市道路的出入口、楼梯及卫生间等。
(六)物业管理
居住、商业、办公等建筑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内总建筑面积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总建筑面积2万㎡以下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不低于80㎡;超过2万㎡至20万㎡部分,按照4‰的比例配置;超过20万㎡至30万㎡部分,按照3‰的比例配置;超过30万㎡以上部分,按照2‰的比例配置。
总建筑面积在5万㎡以下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全部配置在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在5万㎡以上的,可以在地下配置一定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但地下配置面积不应高于物业管理区域全部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的20%;建设工程规划全部位于地面以下的,物业管理用房可以全部配置在地面以下。
层高不足2.2m或已经列入公共分摊的房屋不计入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同一物业管理区域采用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主要安排在首期建设。
(七)未成年人活动场所
建设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按照每千人用地40—60㎡、每千人建筑20—30㎡建设。
(八)群众健身设施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规定:“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相关标准规范配套群众健身相关设施,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执行,并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九)机动车停车配建:
住宅建筑按照每户1辆,配套商业按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辆。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严格限制地面停放机动车,居住区配套居民地面机动车停车位要求全部地下停车。
(十)电动汽车充电车位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其中不少于10%的车位应与住宅项目同步建成充电设施,达到同步使用要求。预留安装条件是指满足规划电动汽车充电负荷要求的供配电设施应建设到位,电力线路可预留穿管敷设位置,达到充电电源接入条件,同时满足相关消防技术要求。
(十一)电动自行车充电车位
新建住宅区在商品住宅1.5辆/户,保障性住房2辆/户配置非机动车停车位的基础上,应按照每户不少于1个充电车位的标准配置充电设施,商业及配套按照不少于3辆/100㎡标准进行建设,与住宅项目同步建成使用。
(十二)公厕、垃圾中转站
在审查平面规划方案时,应结合地块周边配建情况和需求合理布置,沿街设置,对外开放。如无配建条件时,可采取异地建设的方式设置。
(十三)垃圾收集点、变配电、开闭所、热交换站、燃气调压设施
配套设施的位置和面积应当符合相关部门和规划条件的要求,热交换站、变配电、开闭所应结合平面布局合理设置。
三、建筑风貌及景观设计
居住区建筑的肌理、界面、高度、体量、风格、材质、色彩应与城市景观风貌、周边环境及住宅建筑的使用功能相协调,并应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同一项目或同一区域内的建筑风格、造型、色彩应协调。
(一)建筑立面
1.城市主、次干路沿线和滨水空间的住宅小区建筑外立面宜采取公建化设计,背立面临路应优化建筑交通盒设计。
2.立面设计应对空调外挂主机、太阳能外置设施位置统一安排,且必须满足安全和使用要求,空调外挂机位应遮挡美化。对遮阳装置、牌匾与夜景亮化灯具的位置统一设计。
3.建筑顶部应作适当处理,以丰富建筑立面,改善天际轮廓线。
(二)建筑色彩
1.建筑色彩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和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要求,应整体协调、局部统一,建筑立面及色彩应进行多方案比较。
2.建筑的主体色调应当统一,一般以不超过两种相互协调的主体色彩为宜,颜色的明度、色调应当与周边建筑相协调。
(三)建筑饰材
1.住宅小区建筑外立面应选用耐久性好、新型高品质环保材料、不易脱落的外饰材料,不应选用普通涂料等外饰材料。
2.住宅小区建筑底层设置商业的,商业部分宜采用石材作为外饰材料,传统风貌街区内的建筑外饰材料的选择应突出传统建筑特色。
(四)景观绿化
住宅小区内绿地的建设及其绿化应遵循适用、美观、经济、安全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小区公共绿地应规划在小区内部主要道路周边,与城市公共空间相互渗透,融为一体,对小区居民全体开放使用。集中绿地面积应符合规划要求,且宜集中布置。
2.应种植适宜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对居民无害的植物,并应采用乔、灌、草相结合的复层绿化方式。
3.有活动设施的绿地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并与居住区的无障碍系统相衔接。
4.绿地应结合场地雨水排放进行设计,并宜采用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景观水体、干塘、树池、植草沟等具备调蓄雨水功能的绿化方式,以满足海绵城市相关规范要求。
5.应统筹建筑空间组合、绿地设置及绿化设计,优化居住区的风环境。
6.小区主入口设计,形成清晰明确的回家归属感,在景观端点设计构筑物、孤赏树等视觉焦点景观。
7.景观轴两侧(表达方式)应为自然绿地、微地形,并结合种植设计,增加空间层次感,同时设计曲径、慢跑道等。
8.景观节点布置合理,构筑物、小品比例、材质协调,且符合产品定位风格的审美。
9.适宜绿化的用地均应进行绿化,并可采用立体绿化的方式丰富景观层次、增加环境绿量。作为绿化景观组成部分的小品、亭台、小型健身设施、硬化广场等硬质景观,可一并计入绿地面积,但不宜超过绿地总面积的30%。
10.新建建筑鼓励实施立体绿化及屋顶绿化,并按照有效系数折算成绿地面积,参与绿地率计算。
11.景观设计部分要包含绿化的各项配置内容,要做到绿化景观与建筑同步规划、同步核实。设计中应注重小区绿化与市政绿化、慢行系统的关联,原则上不使用大面积草坪等方式进行简单绿化,绿地景观的设计应具有落地性,规划核实时要保障景观绿化符合规委会批准效果。
(四)夜景亮化
不应采用LED灯勾勒建筑建筑轮廓线的方式,建议采用小体积、高光效、精准配光的灯具进行亮化,并严格控制炫光。光色以暖光、中性光为主,充分利用建筑的顶部、山墙、建筑立面细部结构及楼道等部位进行亮化处理。禁止设置直接射向居住建筑方向的投光、激光等照明设施,以大门亮化为重点,建筑单体为辅的原则。
四、其他方面设计要求
(一)建筑附属设施
建筑外部常用附属设施及可能增加的附属设施应统一设计,预留安装位置和构件。建筑室外空调机位、管线等设施应隐蔽设置,减少对建筑外立面的影响。屋顶需放置水箱、水塔、冷却塔等设施的,应采取隐蔽处理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外墙金属构件应尽可能使用不锈钢、铝合金等不生锈材料,避免生锈污染建筑墙面。
(二)围墙
住宅小区沿城市道路的退让空间应遵循开放、可达的原则,宜设置开放广场、口袋公园等公共空间。因安全管理确需设置围墙的,围墙退让城市道路不低于1.5米,并采用透空栏杆、绿篱、通透式围墙等形式。
(三)排水管线
住宅小区排水应采取雨污分流,住宅小区的雨污排水管应分别接入市政雨污排水管网,方案设计中应包括地下管线设计内容专篇。
(四)配电设施
为住宅小区配建的箱式变压器和环网柜等供配电设施,原则上设于地上,在规划建筑方案中明确具体位置,并且用景观绿化进行遮挡美化。无法设置地上或其他原因设置在地下的配电设施应高出周边地面并设置挡水设施。
五、设计方案技术要求
住宅小区规划建筑及平面方案设计应进行多方案比选,原则上不少于三个,且平面布置、方案构思设及计理念不得一致。
工业、仓储类项目审查标准
为了提升产业园区整体规划品质,坚持集约节约高效利用土地,充分体现出现代感、科技感、未来感的设计理念,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等相关规范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基地现状、布置方式、容积率、建筑密度、配套设施比例等指标要求,制定工业、仓储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标准如下:
一、总平面图布置要求
(一)建筑间距控制
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建筑间距应以满足国家规范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综合考虑防灾、消防、环保、国家安全、管线敷设、文物与建筑保护、建筑节能、视觉卫生、空间环境以及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附表如下:
名 称 | 甲类厂房 | 乙类厂房(仓库) | 丙、丁、戊类厂房 (仓库) | 民用建筑 | |||||||||||
单、多层 | 单、多层 | 高层 | 单、多层 | 高层 | 裙房,单、多层 | 高层 | |||||||||
一、二级 | 一、二级 | 三级 | 一、二级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一、二级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一类 | 二类 | |||
甲类厂房 | 单、多层 | 一、二级 | 12 | 12 | 14 | 13 | 12 | 14 | 16 | 13 | 25 | 50 | |||
乙类厂房 | 单、多层 | 一、二级 | 12 | 10 | 12 | 13 | 10 | 12 | 14 | 13 | |||||
三级 | 14 | 12 | 14 | 15 | 12 | 14 | 16 | 15 | |||||||
高层 | 一、二级 | 13 | 13 | 15 | 13 | 13 | 15 | 17 | 13 | ||||||
丙类厂房 | 单、多层 | 一、二级 | 12 | 10 | 12 | 13 | 10 | 12 | 14 | 13 | 10 | 12 | 14 | 20 | 15 |
三级 | 14 | 12 | 14 | 15 | 12 | 14 | 16 | 15 | 12 | 14 | 16 | 25 | 20 | ||
四级 | 16 | 14 | 16 | 17 | 14 | 16 | 18 | 17 | 14 | 16 | 18 | ||||
高层 | 一、二级 | 13 | 13 | 15 | 13 | 13 | 15 | 17 | 13 | 13 | 15 | 17 | 20 | 15 | |
丁、戊类厂房 | 单、多层 | 一、二级 | 12 | 10 | 12 | 13 | 10 | 12 | 14 | 13 | 10 | 12 | 14 | 15 | 13 |
三级 | 14 | 12 | 14 | 15 | 12 | 14 | 16 | 15 | 12 | 14 | 16 | 18 | 15 | ||
四级 | 16 | 14 | 16 | 17 | 14 | 16 | 18 | 17 | 14 | 16 | 18 | ||||
高层 | 一、二级 | 13 | 13 | 15 | 13 | 13 | 15 | 17 | 13 | 13 | 15 | 17 | 15 | 13 | |
室外变、配电站 | 变压器 总油量(t) | ≥5,≤10 | 25 | 25 | 25 | 25 | 12 | 15 | 20 | 12 | 15 | 20 | 25 | 20 | |
>10,≤50 | 15 | 20 | 25 | 15 | 20 | 25 | 30 | 25 | |||||||
>50 | 20 | 25 | 30 | 20 | 25 | 30 | 35 | 30 |
(二)建筑退让控制
围墙可不退相邻地界与绿地,退道路红线不小于1.5m;在满足建筑防火间距的前提下,建筑退地界与绿线不小于5m,退蓝线不小于10m,并符合长垣市建筑退界规定及其他建筑退让要求。
工业、仓储类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 |||
道路宽度L(m) | L>30 | 30≥L≥20 | L<20 |
退红线距离(m) | 10 | 8 | 4 |
(三)停车要求
工业建筑配建机动车车位不低于0.2个车位/100平方米,行政办公建筑配建机动车车位不低于1.0个车位/100平方米。停车位要标明位置并进行编号以便核查,非机动车停车位按照非生产性民用建筑总面积不低于3.0个车位/100平方米的要求合理进行配建,规划建设自行车、电动车(车棚)和充电设施。
(四)道路交通及出入口设置
1.主、次出入口的方向、位置,每条道路出入口只能设置一个,机动车出入口应当在基地周边较低等级的道路上开设,不应直接临交通性干道设置,大门宽度不得超16米,且距离城市主干道道路交叉口不应小于70米。
2.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①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②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要求;③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④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米;⑤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二、配套设施控制
1.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2.工业用地范围内除办公楼、综合楼、宿舍、餐厅、科研(研发)、商业以外的其他建筑设施免于履行人防义务。单体建筑物的属性按照审定的总平面图标注的建筑物名称及功能认定,具体执行标准以人防办要求为准。
三、建筑高度控制
1.不得突破控规和规划设计条件建筑高度的限定要求,同时建筑物高度应符合建筑间距、消防、抗震、人防及城市设计等方面要求。
2.沿城市主干路、环路、快速路及城市重要景观节点的建筑高度应根据城市设计要求进行控制。
3.在机场、气象观测站、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有限高要求的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并同时征求上述设施主管单位意见。
四、建筑风貌
生产性厂房提供一套设计方案。非生产性民用建筑需提供三套建筑风格完全不同的设计方案,并设计多角度、多维度、主要沿街透视、重要节点及材质分析等效果图。
(一)建筑立面
建筑外立面风格宜体现未来感、科技感,充分利用工业厂房大体量建筑形式的特点,通体立面划分、开窗形式的变化等手法,塑造整体简洁现代的产业园区风貌。
(二)夜景亮化
不建议采用LED灯勾勒建筑轮廓线的方式,建议采用立面射灯、洗墙灯、泛光灯等照明形式,以大门亮化为重点,非生产性民用建筑和临街厂房为辅的原则。
(三)建筑色彩
1.建筑的主体色调应当统一,一般以不超过两种相互协调的主体色彩为宜,颜色的明度、色调应当与周边建筑相协调。
2.建筑色彩以灰、白色冷色系为主,厂房顶部不得使用蓝色屋顶。
学校类项目审查标准
为使中小学校建设满足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建筑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的有关规定,制定以下新建中小学校规划设计审查标准,改扩建学校项目依据实际情况尽量满足:
一、中小学校设计应遵守下列原则
1.满足教学功能要求。
2.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3.校园本质安全,师生在学校内全过程安全,校园具备国家规定的防灾避难能力。
4.坚持以人为本、精心设计、科技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满足保护环境、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的基本方针;并应满足有利于节约建设投资,降低运行成本的原则。
5.中小学校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中小学校的办学规模和班额如下
1.完全小学应为每班45人,非完全小学应为每班30人。
2.完全中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应为每班50人。
3.九年制学校中1年级—6年级应与完全小学相同,7年级—9年级应与初级中学相同。
三、中小学校站址要求
1.中小学校应建设在阳光充足、空气流动、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宜建地段。校内应有布置运动场地和提供设置基础市政设施的条件。
2.中小学校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
3.中小学校建设应远离殡仪馆、医院的太平间、传染病院等建筑。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城镇完全小学的服务半径宜为500m,城镇初级中学的服务半径宜为1000m。
5.学校周边应有良好的交通条件,有条件时宜设置临时停车场地。学校的规划布局应与生源分布及周边交通相协调。与学校毗邻的城市主干道应设置适当的安全设施,以保障学生安全跨越。
6.学校周界外25m范围内已有邻里建筑处的噪声级不应超过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有关规定的限值。
7.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四、中小学校总平面布置要求
(一)建筑间距控制
1.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建筑间距应以满足国家规范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综合考虑防灾、消防、环保、国家安全、管线敷设、文物与建筑保护、建筑节能、视觉卫生、空间环境以及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2.各类教室的外窗与相对的教学用房或室外运动场地边缘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5m。中小学主要教学用房有外窗的外墙面与铁路同侧边缘路轨距离不应小于300米,与高速公路、地上轨道交通或城市主干道的同侧路边距离不宜小于80米。当小于80米是需要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
3.满足消防、日照、安全等其他间距控制要求。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应少于2h,宿舍日照要求半数以上宿舍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不应少于2h,中小学至少应有1间科学教室或生物实验室的室内能在冬季获得直射阳光。
(二)建筑退让控制
1.按照控规和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内容后退道路红线,并符合长垣市建筑退界规定及其他建筑退让要求。附表如下:
工业、仓储类以外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 |||||||
道铬宽度L(m) | L>30 | 30≥L≥20 | L<20 | ||||
新区 | 旧区 | 新区 | 旧区 | 新区 | 旧区 | ||
建筑高度(m) | H≤24 | 8 | 5 | 5 | 5 | 3 | 3 |
24<h≤60< span=""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 12 | 8 | 8 | 5 | 5 | 5 | |
60<06≤100 | 15 | 12 | 12 | 10 | 10 | 8 |
2.临路围墙退道路红线1.5m,临绿化带围墙不用退让,大门退道路最少3m;在满足日照与建筑防火间距的前提下,建筑退地界与绿线最小5m,不临路一侧围墙可不退用地红线,建筑退围墙不少于4米。(具体结合地块控规要求)
(三)建筑布局要求
1.建筑布局应使建筑基地内的人流、车流合理分流,防止干扰,并有利于消防、停车和人员集散。
2.中小学校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学校所在地的冬夏主导风向合理布置建筑物及构筑物,有效组织校园气流,实现低能耗通风换气。
3.中小学规划需要考虑合理的分区,生活区、教学区和体育运动区等。
(四)建筑高度控制
1.不得突破控规和规划设计条件建筑高度的限定要求,同时建筑物高度应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人防及城市设计等方面要求。
2.各类小学的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四层以上,各类中学的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五层以上。
(五)道路交通及出入口设置
1.中小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设置注意与学生活动区域的相对隔离,车行流线与人行流线尽量减少干扰和交叉,保证师生安全。学校大门的位置与形式要充分考虑与城市交通关系,预留学生接送场地。
2.核对主、次出入口方向、位置,要求每条道路出入口只能设置一个,机动车出入口应当在基地周边较低等级的道路上开设,不应直接临交通性干道设置,宽度不得超16米,且距离城市主干道道路交叉口不应小于70米。
3.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六)停车要求
1.机动车位配建标准:4.0辆/百师生,寄宿制中学为5.0辆/百师生。
2.非机动车配建标准:小学20辆/百师生,中学70辆/百师生。
3.预留充电车位你按照条件,应设置无障碍车位。
(七)其他要求
1.中小学校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及管网综合设计,总平面布置应包括建筑布置、体育场地布置、绿地布置、道路及广场、停车场布置等。
2.中小学校的广场、操场等室外场地应设置供水、供电、广播、通信等设施的接口。
3.中小学校应在校园的显要位置设置国旗升旗场地。
4.学生宿舍应便于自行封闭管理,不得与教学用房合用建筑的同一出入口。学生宿舍严禁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5.学校围墙宜采用通透铁质栅栏,高度不低于2.5米。配备铁质校门。
6.学校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五、学校生均面积标准
1.义务教育学校生均用地面积见表1。
表1 义务教育学校生均用地面积 | ||
单位:平方米 | ||
学校类别 | 学校规模 | |
≤24班 | ≥30班 | |
完全小学 | 18 | 17 |
初级中学 | 22 | 20 |
注:表中未计入学生宿舍和生活用地,学生宿舍和生活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住宿生均用地面积应控制在4—5平方米。
2.学校校舍有教学用房(含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和后勤及生活用房三部分组成。基本生均建筑面积见表2。
表2 学校基本生均建筑面积 单位:平方米 | |||||||||
学校类别 | 办学规模及面积指标 | ||||||||
4班 | 6班 | 12班 | 18班 | 24班 | 27班 | 30班 | 36班 | 45班 | |
非完全小学 | 9.8 (5.58) | ||||||||
完全小学 | 10.3 (8.25) | 10.6 (6.8) | 9.5 (5.9) | 9.2 (5.5) | 8.8 (5.2) | 8.5 (5) | |||
九年制学校 | 10.6 (6.5) | 9.5 (5.8) | 9.2 (5.6) | 8.7 (5.5) | |||||
初级中学 | 12.5 (7.9) | 10.8 (7.1) | 10.5 (6.7) | 10.0 (6.4) | 9.5 (6) |
注:达到括号内指标要求为基本达标。
3.主要教学用房使用面积见表3。
表3 主要教学用房使用面积 | ||||
单位:平方米/间 | ||||
教室名称 | 非完全小学 | 完全小学 | 九年制学校 | 初级中学 |
昔通教室 | 40 | 65(54) | 75(61) | 75(61) |
科学教寞 | 95(80) | 100(80) | ||
理化生实验室 | 108(93) | 108(93) | ||
计算机数寞 | 95(80) | 100(93) | 100(93) | |
美术教室 | 95(80) | 100(93) | 100(93) | |
音乐教寞 | 95(80) | 100(93) | 100(93) | |
劳动教室 | 95(80) | |||
劳动技六教室 | 100(93) | 100(93) |
注:达到括号内指标要求为基本达标。
4.寄宿制学校应根据学生住宿人数配置学生宿舍、食堂、浴室等相关生活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根据需要宜按表4生均指标配置。
表4 学生生活用房生均使用面积指标 单位:平方米 | |||||
用房名称 面积指标 | 学生管厅 | 小学生宿舍 | 中学生宿舍 | 学生浴室 | 室外厕所 |
生均使用面积 | 0.6—0.7 | 3 | 3.3 | 0.2 | 0.2 |
六、运动场地及绿地
1.非完全小学,设置60米直跑道田径场地一块和200平方米游戏场地一块。
2.完全小学体育场地配置要求见表5。
表5 完全小学体育场地配置要求 | |||
运动场地类别 | ≤18班 | 24班 | 30班以上 |
田径场(决) | 200米(环形)1块 | 300米(环形)1块 | 300~400米 (环形)1块 |
篮球场(块) | 2 | 2 | 3 |
排球场(块) | 1 | 2 | 2 |
器械场地、游戏场地 | 200平方米 | 300平方米 | 300平方米 |
3.九年制学校体育场地配置要求见表6。
表6 九年制学校体育场地配置要求 | |||
运动场地类别 | <18班 | 27班 | 36班以上 |
田径场(共) | 200米(环形)1块 | 300米(环形)1块 | 300-400米 (环形)1块 |
些球场(块) | 2 | 3 | 3 |
排球场(块) | 1 | 2 | 3 |
器械场地、游戏场地 | 200平方米 | 300平方米 | 350平方米 |
4.初级中学体育场地配置要求见表7。
表7 初级中学体育场地配置要求 | |||
运动场地类别 | ≤18班 | 24班 | 30班以上 |
田径场(块) | 300米 (环形)1块 | 300米 (环形)1块 | 300~400米 (环形)1块 |
竺球场(块) | 2 | 2 | 3 |
排球场(块) | 1 | 2 | 2 |
器杨场地 | 100平方米 | 150平方米 | 200平方米 |
注:(1)300米以上的环形田径应包括100米的直跑道,200米的环形田径场应至少包括60米直跑道。
(2)田径场内应设置1—2个沙坑(5—6米、宽2.75—4米,助跑道长25—45米)。环形田径场内应设置为足球场所。
(3)器械场地学校可根据实际条件进行集中或分散配备。
(4)因受地理环境限制达不到标准的山区学校,可因地制宜建设相应的体育活动场地。
5.学校绿地率不小于35%。中小学校的绿化用地宜包括集中绿地、零星绿地、水面和供教学实践的种植园及小动物饲养园。
6.学校应按照《河南省中小学教育装备标准》配备教学仪器设备。
7.图书馆藏书量见下表。
表9 图书馆(室)藏书量 | |||
种类 | 非完全小学 | 小学 | 初级中学 |
人均藏书量(册)(按在校学生数) | 15 | 30(15) | 40(25) |
报刊种类(种) | 40 | 60(40) | 80(60) |
工具书、教学参考书种类(种) | 80 | 120(80) | 180(120) |
注:1.九年制学校小学、初级中学分别按上述指标计算。
2.括号内指标为基本达标。
8.教学用房照明标准按规范布置。
9.数字校园基础设施和网络环境指标见下表。
表11 数字校园基础设施和网络环境指标 | |||
校园分类 建设内容 | 建设要求 | 小学 | 初级中学 |
生机比 | 学生终端包括计算机、平板电脑和 其他云终端 。 | 10:1 | 8:1 |
师机比 | 每名教师应配备1台计算机或笔记本电脑;每个教研组配备1套辅助设备(打印机、扫描仪、数码照相机,选配 复印机、数码摄像机等)。 | 1:1 | 1:1 |
班均网络出口 带宽 | 全部教学班级具备网络接入条件 | 不小于4兆 | 不小于4兆 |
班级多媒体配备 | 每个教学班级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 | 1套/班 | 1套/班 |
办公室计算机 配备 | 为学校管理人员配备计算机设备或其他云终端,并配备辅助设备。 | 1台/2人 | 1台/2人 |
注:九年制学校小学、初级中学按上述指标分别计算。
七、安全、通行与疏散
1.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必须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安全,高度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应不小于1.5kN/m。
2.中小学校校园在选址上原则避开城市主要干道,结合民办学校收回政策进行新建校区选址。出入口应与市政交通衔接,但不应直接与城市主干道连接,校园主要出入口应设置缓冲场地。
3.校园内道路应与各建筑的出入口及走道衔接,构成安全、方便、明确、通畅的路网。
4.中小学校校园应设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5.校园道路每通行100人道路净宽为0.70m,每一路段的宽度应按该段道路通达的建筑物容纳人数之和计算,每一路段的宽度不宜小于3.00m。
6.校园道路及广场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7.校园内人流集中的道路不宜设置台阶,当设置台阶时,不得少于3级。
8.校园道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9.校园内除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建筑外,每栋建筑应设置2个出入口。非完全小学内,单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且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低层建筑可只设1个出入口。
10.停车场地及地下车库的出入口不应直接通向师生人流集中的道路。
11.每间教学用房的疏散门均不应少于2个,疏散门的宽度应通过计算;同时,每樘疏散门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当教室处于袋形走道尽端时,若教室内任一处距教室门不超过15.00m,且门的通行净宽度不小于1.50m时,可设1个门。
12.教学用建筑物的出入口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应采取防止上部物体坠落和地面防滑的措施。
八、建筑风貌及景观要求
1.中小学的规划和设计,应从周围环境的景观分析入手,制定实用性、合理性和艺术性相统一的规划设计方案。
2.要求中小学的景观绿化具有鲜明的学校特色、地方特色和较强的艺术感染力,要充分注意到建筑形象的塑造,在尺度及局部处理上,也要给人以亲切、活泼的感觉。老校区的改建与扩建风格尽量与原有建筑形态保持一致,同时又有明显的提升与变化,达到统一而又变化的设计要求,不能过于突兀,依据上位区域规划要求,与整体区域的设计风格、色彩等相一致。
3.建筑的主体色调应当统一,一般以不超过两种相互协调的主体色彩为宜,颜色的明度、色调应当与周边建筑相协调。
4.中小学的大门设计要有明确的学校标识性,能够有良好的形态和寓意,同时建筑风格设计注意整体城市形象的提升。
5.规划方案设计时要注重校园空间布局和风貌色彩设计适应不同年龄的学生感受。要求合理布置校内公建设施并在非教学时段对社会开放共享,同时注重校园内部绿化提升,在校园内增加本地树木数量和林荫场地。
加油站审查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的有关规定,制定以下新建加油加气加氢站选址及规划设计要求。
一、加油加气站的站址要求
1.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有关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用户使用方便的地点。
2.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离道路中心线交叉口距离不宜小于100m,与主要公共建筑出入口(包括铁路和二级以上公路的隧道出入口)不小于50米。
3.站址应避开人流密集和重要建筑物、避开构成城市主要景观的道路风景区、避开需要保护安全生产的部门、避开具有易燃爆炸、危险的基础设施场地。
4.站址要符合建筑物防火规范和加油站规范要求,加油站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有对应的安全距离。
5.城市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km;外围公路设置加油站间距应控制在3km左右,并与公交场站结合形成综合服务区。
二、加油加气站的等级与规模
1.在城市建成区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和CNG(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
2.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规模应根据资源条件、市场需求、周边环境等因素统筹确定。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可按《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3.0.12条—第3.0.23条的规定联合建站。
三、加油加气站内平面布置要求
(一)退道路红线要求
应严格按照控规和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内容后退道路红线。
(二)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宜设置不燃烧体实体围墙,围墙高度相对于站内和站外地坪均不宜低于2.2m。当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表4.0.4—表4.0.8中安全间距的1.5倍,且大于25m时,可设置非实体围墙。面向车辆入口和出口道路的一侧可设非实体围墙或不设围墙。与站区限毗邻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站外建(构)筑物,其面向加油加气加氢站侧无门、窗、孔洞的外墙,可视为站区实体围墙的一部分,但站内工艺设备与其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表4.0.4—表4.0.8的相关规定。
(三)站内设施的防火间距及各类安全距离要求
加油加气站站内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表5.0.13—1和表5.0.13—2的规定。
(四)出入口设置符合下列规定
1.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
2.机动车出入口,应优先考虑在基地周边等级最低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组的道路上开设多个机动车出入口的,应根据周边道路等级,按从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五)站区内停车位和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内车道或停车位宽度应按车辆类型确定。CNG加气母站内单车道或单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4.5m,双车道或双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9m;其他类型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车道或停车位,单车道或单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或双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6m。
2.站内的道路转弯半径应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
3.站内停车位应为平坡,道路坡度不应大于8%,且宜坡向站外。
4.作业区内的停车场和道路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四、配建设施要求
(一)基本要求
加油加气站应有安全警示标识,站内设置办公室、值班室、营业室、控制室、配电房、便利店和公厕,一般为平房或二层建筑,其中经营性餐饮、汽车服务等非站房所属建筑物或设施,不应布置在加油加气作业区内。独立设置的经营性餐饮、汽车服务等设施用房应满足加油加气作业区的防护安全要求。按照加油站的类别,配建60—140平方米不等的便利店,并在便利店内高标准设置公厕,公厕面积不宜低于便利店总面积的1/5,女蹲、坐位总数与男蹲、坐、立位总数(含小便站位)的比例不应小于2:1,并有明确标识且对外开放,公共厕所的平面设计应合理布置卫生洁具和洁具的使用空间,并应充分考虑无障碍通道和无障碍设施的配置。
(二)消防设施及消防给水
加油加气站工艺设备应配置灭火器材,加油加气站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三)加油工艺及设施
除橇装式加油装置所配置的防火防爆油罐除外,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应埋地设置,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设置加油机;自助加油站(区)应明显标示加油车辆引导线,并应在加油站车辆入口和加油岛处设置醒目的'自助'标识。
五、建筑风貌及景观要求
1.加油加气站的规划和设计,应从区域位置、沿街界面、周围环境的景观分析入手,达到实用性、合理性、艺术性以及与周边环境协调性相统一的规划要求。
2.加油加气站的建筑造型、材质、风格、色彩以及建筑体量应符合城市设计的相关要求,与周边景观风貌相协调。加油加气站的建筑造型、绿化、广告等要具有鲜明的加油站特色和地方特色,要充分注意建筑形象的塑造。加油站的加油棚和营业厅应前后呼应,主次分明。
3.加油棚应采用型钢罩棚或网架罩棚,推荐采用新型建材。
4.站内绿化不得种植油性植物,宜选择能吸收有毒气体而且含水分高的常绿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