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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00004234373RD/2023-00457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成文日期: 2023-03-01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济宁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3-02-23 10:12:00 点击次数:
序号抽查类别权责清单事项抽查事项抽查内容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抽查比例及频次检查依据
1登记事项检查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网络检查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2.《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
3.《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5.《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网络检查1.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3.《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5.《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
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
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2.《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3.《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3.《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3.《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二十五条、四十六条。
2.《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3.《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企业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2.《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3.《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2公示信息检查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企业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3价格收费行为检查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为;不执行法定价格紧急措施、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等经营者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1次1.《价格法》第十二至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
3.《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4.《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十五至第四十九条。
4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事业单位收费情况的检查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超越管理权限设立收费项目或制定收费标准的;超出规定的收费范围,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不实施管理行为或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事业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5直销行为检查对直销活动的监督检查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活动的监督检查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重大变更情况未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未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未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直销员报酬总额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未建立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未按照有关法规、规章要求报备和披露信息省内注册的直销企业总公司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等抽查比例不低于20%,每年1次1.《直销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2.《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6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粮食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的检查检查是否存在压级压价、抬级抬价;不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国有粮食企业和基层粮库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1次1.《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7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行为的监督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行为的监督对零售场所经营者有偿使用塑料袋经营行为的检查检查是否存在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的行为大型商场、超市经营者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每年1次《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
8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抽查比例为100%,每年1次《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9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对拍卖活动的监督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拍卖活动经营资格企业、个体工商户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抽查比例为100%,每年1次1.《拍卖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
2.《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企业、个体工商户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抽查比例为100%,每年1次《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以及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企业、个体工商户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抽查比例为50%,每年1次《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10对二手车市场的监督对二手车市场的监督对二手车拍卖活动经营资格及相关拍卖行为的检查二手车拍卖活动经营资格及相关拍卖行为企业、个体工商户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抽查比例为10%,每年1次1.《拍卖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
2.《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3.《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
11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旅行社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检查旅行社相关旅游经营行为企业、个体工商户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抽查比例为5%,每年1次1、《旅行社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12对合同行为的监督对合同行为的监督对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检查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企业、个体工商户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抽查比例为5%,每年1次《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13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监督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监督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监督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检查农产品批发市场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抽查比例为5%,每年1次《农业法》第二十七条。
14对广告的监督检查对广告的监督检查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是否建立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1.抽查比例参照年报信息公示抽查比例确定;2.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广告法》第六条、第三十四条。
是否按要求保存广告业务档案
是否收取核对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相关材料
是否收取核对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广告业务审核手续是否齐备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是否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件或者文号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1.抽查比例参照年报信息公示抽查比例确定;     2.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1.《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2.《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八十条。
3.《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九条。
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发布相关广告的内容是否与广告审查批准的文件相一致
15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检测项目生产企业重点检查事项抽样检验省级为所抽产品企业数的2%左右;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1.《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二条。
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16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是否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工业产品获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企业抽查比例为20%以上(含20%);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2.《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是否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重点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企业抽查比例为20%以上(含20%);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1.《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条。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17对棉花、茧丝、毛绒、麻类纤维及纤维制品实施监督检查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检查棉花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棉花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棉花等纤维收购、加工、销售、承储企业重点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企业抽查比例为20%以上(含20%);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18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过程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等情况获证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事项现场检查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次1.《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
对食品小作坊的行政检查食品小作坊的亮证经营、安全承诺、原料公示、单据留存、操作规范、场所清洁等情况登记的食品小作坊重点检查事项现场检查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次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五条。
对食品销售者的行政检查经营资质、经营条件、自查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员管理、经营过程控制、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等风险等级为D级的食品销售者重点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全年抽取D级风险食品销售者总数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
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管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日常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餐饮服务经营者重点检查事项现场检查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4.《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
6.《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7.《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四条。
8.《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信用监管的行政检查学校、养老院等食堂、以学生为主要供餐对象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重点检查事项现场检查
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行政检查学校、养老院等食堂、以学生为主要供餐对象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重点检查事项现场检查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遵守本法情况的行政检查学校、养老院等食堂、以学生为主要供餐对象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重点检查事项现场检查
对小餐饮食品安全的监管对小餐饮经营者日常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小餐饮经营者重点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对生产经营环节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过程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等情况;特殊食品经营单位资质、经营条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员管理、经营过程控制等生产经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单位重点检查事项现场检查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次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19计量监督检查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检查(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监督管理)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对计量标准建设和运行质量进行专项监督检查计量器具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网络检查、抽样检测抽查比例为2%,每年1次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对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专项监督检查1.《计量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八条。
2.《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3.《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4.《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对国家标准物质质量、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要求进行专项监督检查1.《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六十一条。
2.《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行政检查1.《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七条、第七十四条。
2.《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对进口计量器具是否办理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进行监督检查进口计量器具经销商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抽查比例为2%,每年1次1.《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2.《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对计量器具新产品是否办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是否按照批准的型式组织生产进行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抽样检测1.《计量法》第十八条。
2.《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二十条。
20对计量技术机构的监督管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对计量检定机构贯彻执行计量法律法规情况,计量标准建设和运行质量,出具计量检定证书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抽查比例为5%,每年1次1.《计量法》第十八条。
2.《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条。
4.《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四、十八条。
21对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监督检查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对计量单位使用方进行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抽查比例为2%,每年1次1.《计量法》第十八条。
2.《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22对商品量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专项抽查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标注、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一般检查事项抽样检测抽查比例为5%,每年1次1.《计量法》第十八条。
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3对能源计量进行监督管理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标识标注符合性检查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抽样检测抽查比例为1%,每年1次1.《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
2.《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3.《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24对水效标识进行监督检查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标识标注符合性检查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抽样检测抽查比例为1%,每年1次《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25地方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和评估推动地方标准实施情况推动地方标准实施情况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抽查比例为上一年度发布数量的5%,每年1次1.《标准化法》(2017年1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2.《山东省标准化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
26团体标准对团体标准的监督检查社会团体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团体标准技术要求是否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社会团体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团体自我声明公开标准抽查比例为5%,每年1次《标准化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团体标准内容是否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团体标准编号是否符合规定
27企业标准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监督检查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执行标准标准技术要求是否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企业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执行标准抽查比例为1%,每年1 次《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标准内容是否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标准编号和名称是否符合规定
标准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是否公开
28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是否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抽查比例为5%,每年1次1.《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四条。
2.《计量法》 第二十二条。                                                                                    3.《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39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令)。
是否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是否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是否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是否未按照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是否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是否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29对认证活动监督检查对认证活动监督检查自愿性认证活动监督检查自愿性认证活动及其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则要求认证机构、获证组织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次1.《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四条。
2.《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3.《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监督检查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及其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则要求认证机构、获证组织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次1.《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四条。
2.《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3.《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30专利代理监督检查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专利代理机构是否符合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要求专利代理机构一般检查事项实地检查、网络检查、书面检查等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抽查比例为100%(律师事务所除外);每年抽查1次1.《专利代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2.《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注册信息是否一致;专利代理机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后,是否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分支机构设立是否具备相关条件;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是否按要求备案专利代理机构一般检查事项实地检查、网络检查、书面检查等1.《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
2.《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执业行为检查1.专利代理机构是否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制度和运营制度等情况;专利代理机构经营活动是否存在专利代理违法违规行为;专利代理师是否符合执业条件并履行备案手续;专利代理师是否存在专利代理违法违规行为。          2.检查是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年度报告;检查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专利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宣传、承接专利代理业务的,检查是否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并及时更新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等信息;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情况,是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年度报告。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一般检查事项实地检查、网络检查、书面检查等1.《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2.《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31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商标代理机构执业情况1.核实:登记注册信息与实际信息是否一致;使用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是否一致。       2.检查:检查代理过程中是否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检查是否存在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情形;检查是否存在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情形;检查是否存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情形的,仍接受其委托的;检查是否存在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还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的情形;检查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违法名单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抽查比例为50%;每年抽查1次1.《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32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对专利侵权、假冒行为的行政检查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是否真实有效各类市场主体、产品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1.抽查比例参照年报信息公示抽查比例确定;2.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1.《专利法》 第六十三条。                                             2.《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3.《山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产品专利宣传是否真实有效各类市场主体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
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检查是否存在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情形各类市场主体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
33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合法规范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抽查、书面检查1.抽查比例参照年报信息公示抽查比例确定;2.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1.《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是否合法规范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抽查、书面检查1.《商标法》第十六条。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商标印制行为是否合法规范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34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是否规范使用专用标志超市、商场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抽查、书面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为50%;每年抽查1次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
35对经营者提供的服务的抽查检验对经营者提供的服务的抽查检验对经营者提供的服务的抽查检验对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进行抽查检验经营者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抽查、书面检查抽查比例为5%,每年1次1.《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2号,2017年3月通过)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通过,2013年10月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