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234373RQ/2023-02446 | 发布机构: | 城乡统筹发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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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3-08-17 | 发布日期: | 2023-08-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统一编号: | |
标 题: | 2023年济宁高新区畜牧业保险实施方案 | ||
发文字号: | 有效性: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乡村振兴工作要求,逐步构建市场化的畜牧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稳定生猪等畜禽产品供应,保障我区生猪产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财政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牧计财发〔2019〕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2023年中央农业农村工作会议、全省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指导,围绕乡村振兴战略,以服务“三农”、保障民生为宗旨,建立由政府、养殖户、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畜牧业风险分摊机制,提升我区畜牧业抵御风险和自救发展的能力,保障全区畜牧业生产安全和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区内农民持续增收。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
各有关部门加强对畜牧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加大保险政策宣传,落实财政配套补贴资金,加强理赔监管服务,引导畜牧业生产者参保,保护农户的生产积极性。
(二)市场运作
在政府引导、政策支持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把保险作为转移化解养殖户风险的重要手段,由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自身能力,建立经营风险预警防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自主自愿
通过政策引导、保费补贴、理赔服务和养殖户参保受益实例宣传等各种方式调动畜牧业生产者参保积极性,自愿参加投保。
(四)协同推进
通过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共同推进,强化畜牧业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强农惠牧的综合效益。
三、保险内容
(一)实施范围
全区行政管辖范围内全部区域。
(二)保费补贴品种
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保险。
(三)参保对象和条件
参保对象为全区所有养殖以上品种的所有农户、家庭牧场、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养殖主体必须不在禁养区范围内,必须服从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管理,严格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动物产地检疫要求,自觉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出栏畜禽执行动物产地检疫报检制度,按要求配套建设畜禽养殖粪污处理设施才能参保;参保的养殖主体必须将符合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全场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四)保险责任范围
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的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限内,因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致的保险个体直接死亡。养殖业保险主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主要疾病和疫病、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政府扑杀等。具体保险内容严格按照能繁母猪、育肥猪及奶牛保险条款执行。
(五)保险金额、保费及财政补贴标准
养殖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参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确定,保险费率为6%。具体标准为:
1、能繁母猪:保险费72元/头,保险金额1200元/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0%、市财政补贴10%,区财政补贴10%,农户自行承担20%。
2、育肥猪:保险费48元/头,保险金额800元/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0%、市财政补贴10%,区财政补贴10%,农户自行承担20%。
3、奶牛:保险费300元/头,保险金额5000元/头; 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0%、市财政补贴10%,区财政补贴10%,农户自行承担20%。
2023年高新区继续对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以上3个畜牧保险品种实行区级财政全覆盖试点政策,对农户自行承担的20%部分由区财政予以承担,试行期1年。
四、畜牧业保险经办机构
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区城乡统筹发展局、财政金融局根据我区畜牧业保险预估规模,结合济宁地区现有农业保险机构专业化水平、经营管理经验、风险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等多种因素,综合确定我区政策性养殖业保险业务由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办理。
五、投保流程
(一)承保方式
1、能繁母猪: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2、育肥猪:应将符合条件的育肥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对养殖户自繁自育的生猪,按照不低于能繁母猪与育肥猪1:20比例计算保险标的数量,高于此比例的按照实际存(出)栏数量投保。对购入小猪育肥的,分批次投保的,按存栏育肥猪数量据实入保;一年期投保的,按不低于入保日实际存栏育肥猪数量的2.2倍投保,高于此比例的按照实际存(出)栏数量投保。
3、奶牛: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奶牛全部投保。
(二)投保组织
投保工作由街道组织承保公司实施,组织人员全面摸清本辖区符合参保条件的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所分布的村居、养殖场户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银行卡信息、养殖数量等详细信息。承保公司根据摸底排查数量等信息,汇总符合承保条件的养殖场户信息,并提供给所在街道畜牧部门。街道对承保公司提供的畜牧业保险拟承保情况进行确认,并在街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后,承保公司对符合承保条件的出具保险单,对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做好政策解释。各街道负责以街道红头文件形式报送本辖区畜牧业保险核定报告(详见附件2)2份至城乡统筹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备案,同时将文件、附表电子版及街道公示照片发送至城乡统筹发展局农业处邮箱。
六、理赔程序和赔偿标准
(一)报案。
被保险人的能繁母猪或育肥猪或奶牛死亡后,被保险人应在第一时间向承保公司报案。报案人应详细告知案情信息,并保护好第一现场。在查勘员到达现场前,养殖户不得将出险能繁母猪或育肥猪或奶牛移出养殖场,不得擅自对出险标的做任何处理。查勘员现场查勘时,对参保养殖户的能繁母猪或育肥猪或奶牛存栏量要进行现场检查。投保人饲养的能繁母猪或育肥猪或奶牛数量增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承保公司,承保公司有权拒赔或根据投保情况按比例赔付,待追加投保后再按照正常比例进行赔付。
(二)接案处置。
接到养殖场户报案后,承保公司应在48小时内到达报案现场查勘,第一现场查勘率必须达到100%。到达现场后,查勘员应全面了解、详实记录查勘过程和损失情况,并进行现场拍照。对属于保险责任应予以赔偿的,查勘员负责告知被保险人索赔程序及相关手续;对于不属于条款规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承保公司不予赔付。
查勘员在完成现场查勘后,养殖户必须在保险经办机构查勘员、街道农业(畜牧)部门或授权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共同监督下,按照规定将死亡标的物交由无害化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由保险经办机构查勘员、无害化处理厂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拍照存档备案。养殖场户、街道农业(畜牧)部门或授权的村级动物防疫员、保险经办机构查勘员、无害化处理厂工作人员共同在相关单证上签字确认后,视为有效。对于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保险经办机构不得赔付。
(三)赔偿处理。
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按照规定必须对死亡标的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于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承保机构不得赔付。
1、能繁母猪
保险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死亡数量
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母猪死亡的,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每头能繁母猪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死亡数量
2、育肥猪
保险育肥猪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根据死亡保险育肥猪的尸长或尸重对应的赔偿比例进行赔偿,具体执行方式由双方事先合同约定。尸长是指从猪的耳根至尾根的直线距离,赔偿标准见下表:
尸 长(CM) | 尸重(KG) | 赔付标准(元) |
30(含)以下 | 5(含)以下 | 20 |
30(不含)-50 | 5(不含)-15 | 50 |
50(不含)-70 | 15(不含)-30 | 130 |
70(不含)-90 | 30(不含)-50 | 280 |
90(不含)-110 | 50(不含)-80 | 500 |
110以上 | 80以上 | 800 |
3、奶牛
保险奶牛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造成死亡的,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四)兑付方式
对于死亡原因明确、保险责任清楚的、死亡标的已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赔款由经办机构在收到无害化处理证明资料后10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受灾养殖场户。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我区政策性畜牧业保险工作顺利进行,区里成立城乡统筹发展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财政金融局分管同志任副组长,城乡统筹发展局、财政金融局有关负责同志和街道分管领导、承保公司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养殖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区畜牧业保险工作有序推进。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畜牧业保险工作。城乡统筹发展局是畜牧业保险的牵头部门,负责全区养殖业保险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金融局负责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清算和绩效管理工作,保障财政补贴资金合理运用;街道协助承保公司做好畜牧业保险投保政策宣传、投保数量落实、查勘定损等工作,积极引导养殖场户投保参保。
(二)落实财政补贴。以上政策性畜牧业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承担40%、省财政承担20%、市财政承担10%、区财政承担10%;同时高新区推行区级财政全覆盖试点政策,试行期1年,农户自行承担的20%部分由区财政予以承担,切实减轻养殖场户保费负担。财政金融局要足额落实各级保费补贴资金预算,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在规定时间内合理安排使用资金。
(三)提高服务质量。承保公司要做好基础工作,完善畜牧业保险基层服务机构的建设,加强对畜牧业保险的组织与推广。保险凭证、理赔款项应落实到户,保险凭证要载明参保户身份信息、投保详细坐落地点、保单号、投保数量、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等信息,载明中央、省、市、区财政部门和农户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保障全体参保户的参与权和知情权。承保公司不得以补贴资金未全部到位为由拖赔、惜赔、拒绝赔付,要保障保险项目实施进度、质量和效果。
(四)严格监督检查。承保公司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宣传、承保、理赔工作,要协助财政金融局做好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清算工作,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清算畜牧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严禁以虚假承保套取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同时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管理,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城乡统筹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将对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和投保真实性开展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保费补贴资金安全运行。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能繁母猪和育肥猪条款按《山东省畜牧业保险实施方案》(鲁牧计财发〔2019〕11号》条款执行,奶牛条款仍按 2013 年度方案条款执行。如遇上级有关政策调整,以上级调整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