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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高新区交通运输管理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3-03-02 10:36:54 点击次数:

序号

部门

权责清单事项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检查依据

1

高新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对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港口岸线使用检查

是否存在未经批复使用港口岸线的情况;是否存在港口岸线用途和使用方案与批复不一致的情况;岸线用途包括装卸散杂货、集装箱、油品和液体化工品等

港口岸线使用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1.《港口法》(2003年6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十三条。

2.《山东省港口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十五条。

3.《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2年第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5号修订)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2

高新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对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检查

公路建设市场督查

公路建设市场监管和市场主体行为,主要包括:建设程序、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造价、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方面法规制度的执行和监管情况,信用体系建设和应用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重点公路工程项目比例不低于10%,每年抽查1次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修正)第八条。

3

高新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水运建设市场督查

水运建设市场监管和市场主体行为,主要包括:建设程序、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方面法规制度的执行和监管情况,信用体系建设和应用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重点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重点水运工程项目比例不低于10%,每年抽查1次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4号)第二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督查

对试验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标准规范执行、工作规范性、内部运行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试验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比例不低于10%,每年抽查1次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修正)第四十二条。

4

高新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对地方铁路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督查

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监管和市场主体行为,主要包括:建设程序、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方面法规制度的执行和监管情况,信用体系建设和应用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重点地方铁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重点铁路工程项目比例不低于10%,每年抽查1次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监管暂行办法》(国铁工程监20163号)第六条。

5

高新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对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

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运营企业检查

对企业监控平台(含企业自建平台和社会化平台)功能、数据等进行抽查

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运营平台运营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20%,每年抽查1次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正)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检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27日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4.《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正)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的检查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27日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正)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的监督抽查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年抽查1次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27日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正)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新业态(网络货运)企业检查

是否按照管理办法合规经营,加强网络监测

道路运输新业态(网络货运)经营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年抽查1次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车辆维修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等

汽车维修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1.《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三十九条。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检查

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等

网约车平台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6

高新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对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落实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工作要求、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情况等

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年抽查1次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

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全文。

7

高新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对公路的监督检查

对涉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抽查

涉路工程主要技术指标是否与许可施工图纸一致;损坏、占用的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边沟、绿化是否按规定修复;交通安全防护设施是否设置齐全

涉路工程建设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1.《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第五次修正)第七章第七十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章第二十九条。

3.《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2020年7月修正)第十三条。

8

高新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对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国际、国内船舶管理企业监督检查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活动和经营资质进行检查,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船舶管理协议签订是否规范;委托管理的船舶与其管理能力是否符合;是否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是否存在以承运人身份从事水路运输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1.《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第四条。

2.《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03年第1号公布,2019年11月28日第四次修正)第三十五条。

3.《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二十七条。

4.《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2016年9月通过)第四十五条。

水路运输经营市场监督检查

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如经营者经营活动情况、资质保持情况、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配备情况,是否满足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企业是否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是否按照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与企业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是否符合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水路运输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1.《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第四条。

2.《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03年第1号公布,2019年11月28日第四次修正)第三十五条。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2017年3月修正)第五条。

4.《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2016年9月通过)第四十五条。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交通运输部第2号公布,2020年2月修订)第四十一条。

6.《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十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2019年3月)。

无船承运企业经营监督检查

对本省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运价备案和执行情况检查

无船承运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1.《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03年第1号公布,2019年11月28日第四次修正)第三十六条。

2.《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十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2019年第15号)。

港口(理货)经营监督检查

港口理货企业市场行为;港口理货企业是否存在兼营港口装卸、仓储业务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港口理货经营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1.《港口法》(2003年6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三十六条。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1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核发检查

检查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履行情况,包括:《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有效性;《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实施效果,包括保安措施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性;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和相关人员对保安知识的掌握情况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管理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3号)第七十七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

港口危险货物经营是否超出许可范围;港口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人员是否满足从业资格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人员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年抽查1次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1.《港口法》(2003年6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三十六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

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9

高新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对航道通航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航道通航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10

高新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对船员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船员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承担培训教学任务的学员情况和授课情况;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的使用、补充情况;培训规模与师资配备要求的符合情况;学院的出勤情况

船员培训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100%,每年抽查2次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三十八条。

11

高新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对省管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及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省管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及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船舶配员情况;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情况;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情况;船舶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法定证书文书配备及记录情况;客货载运及货物系固绑扎情况

内河船舶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5%,每年抽查1次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条。


 
来源:城乡建设和交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