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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800004234373RC/2023-03186 | 发布机构: | 发展软环境保障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成文日期: | 2023-03-24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14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放管部署要求,创新监管方式,结合民政实际,制定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监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公正高效。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三)坚持公开透明。实行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全面梳理民政领域检查事项,制定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拟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不得在公布的清单事项外实施抽查。
(二)建立抽查对象名录库。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抽查对象,建立抽查对象名录库。凡列入清单的检查事项所对应的抽查对象均应列入抽象对象名录库。抽查对象名录库应当包括抽查对象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络人、联系方式等。每年年底根据抽查对象的变动,定期对抽查对象库进行更新。
(三)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执法人员名单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包括执法检查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执法领域等内容。根据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进行实时更新。
(四)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结果由监督员、记录员签字确认,并予以公示。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五)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随机抽查既要保证必要的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随机抽查的频次为每年一次,对投诉较多的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迹象的市场主体加大抽查力度。
(六)依法规范开展抽查工作。开展抽查工作,必须由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2人以上组成一组一同进行。抽查时,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并记录在案。抽查中,如需要提取相应市场主体的证据时,原则上应当提取证据原件,原件确实难以提取的,可以提取复印件,但应邀请市场主体相关工作人员见证并签字记录。
(七)注重抽查结果的运用。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结合工作需要,探索开展联合抽查,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市场主体成本。建立通报制度,在局门户网站等信息平台公开随机抽查结果。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报,依法进行处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各街道、区管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制定实施细则,作为重点工作推进落实。
(二)强化责任落实。增强责任意识,认真落实推广“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严格督导检查,落实奖惩措施,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对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宣传培训。随机抽查是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建设,建立执法人员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凡在行政执法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执法资格。要加大宣传力度,取得监管对象和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顺利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计划表
济宁高新区发展软环境保障局
2023年3月24日
附件
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计划表
序号 | 抽查类别 | 权责清单事项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频次 | 检查部门实施层级 | 检查依据 |
1 | 随机抽查 | 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 | 对社会团体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及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 1.对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报送情况进行检查。 2.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检查。 | 社会团体 | 行政检查 | 随机抽查 | 不低于社会团体的5% | 区级民政部门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济宁市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办法》 |
2 | 随机抽查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名称使用及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 1.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报送情况进行检查。 2.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使用及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行政检查 | 随机抽查 | 不低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5% | 区级民政部门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第二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 3.《济宁市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办法》 |
3 | 随机抽查 | 对基金会的监督检查 | 对基金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 对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情况进行检查。 2. 对基金会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情况进行检查。 3. 对基金会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 | 基金会 | 行政检查 | 随机抽查 | 不低于基金会的10% | 区级民政部门 | 1.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第三十四条:“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2. 《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民政部令第31号)第十三条:”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信息公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公布义务人诚信记录。信息公布义务人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 《济宁市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办法》 |
4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检查 |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制度, 服务质量, 安全管理 | 儿童福利机构内部管理规范,服务流程指引和风险防控预案等文案和现场检查。 | 儿童福利机构 | 行政检查 | 查阅档案文书及现场检查 | 比例(100%),频次一年一次 | 区级民政部门 |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63号)《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
5 | 部门联合检查事项 |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 | 对养老机构的从业人员、设施安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信誉水平进行检查 | 养老机构 | 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为10%,根据监管需要确定频次 | 区级民政部门、消防部门、住建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 |
6 | 部门联合检查事项 | 对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单位检查 | 对殡葬用品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检查 | 是否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是否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是否存在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的违规收费行为 | 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单位 | 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为10%,每年抽查1次 | 区级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28 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
7 | 部门联合检查事项 | 对殡葬服务单位检查 | 殡葬服务单位服务公开、收费管理、制度建设、优质服务、行业建设等情况检查 | 殡仪馆提供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设备租赁以及销售殡葬用品是否存在未在明显位置公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的违规收费行为 | 殡葬服务单位 | 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为10%,每年抽查1次 | 区级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山东省殡仪馆管理服务工作规范》第三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