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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00004234373R/2023-03619 发布机构: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合法性审查
成文日期: 2023-08-20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对《济宁科学城核心区(产学研基地)企业入驻管理办法(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发布时间:2023-08-20 15:08:06 点击次数:

济宁高新区科创局:

收到你单位送审的《济宁科学城核心区(产学研基地)企业入驻管理办法(送审稿)》及相关材料后,我们按照《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济宁科学城核心区(产学研基地)企业入驻管理办法(送审稿)》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了梳理,对文件的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内容和形式等方面的合法性情况进行了审核,征求了高新区管委会政府法律顾问魏鲁宁和公职律师王国庆的意见。现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一、审核过程

我单位委托管委会法律顾问团队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魏鲁宁团队和管委会公职律师王国庆进行初审,我单位召开专门审查座谈会议进行在审查,结合上位法律法规及《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和《2022年济宁市大院大所招引工作认定办法》等文件依据得出的审查结论。

二、审核意见

1.高新区管委会是合法的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

①不存在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的情形;

②不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政策规定的情形;

③不存在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的情形;

④不存在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情形;

⑤不存在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⑥不存在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⑦不存在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的情形;

⑧制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文件,符合规定。

2. 不存在不合法的其他问题。

三、具体修改意见或建议

请区科创局按程序将《济宁科学城核心区(产学研基地)企业入驻管理办法(送审稿)》提交高新区党工委会议审议。应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将正式文本等材料各2份报备到社会治理服务中心。


济宁高新区社会服务治理中心

2023年8月20日


来源:济宁高新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