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234373RM/2024-02566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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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4-11-18 | 发布日期: | 2024-11-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统一编号: | |
标 题: | 2024年11月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行政处罚执法决定信息公示(二) | ||
发文字号: | 有效性: |
济 宁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高新罚〔2024〕10号
当事人名称:济宁巨能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任德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30656941F
地址:济宁市高新区凌云路南段路西
接高新区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问题线索,2024年9月29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正常生产,员工在伸缩式喷漆室外、生产车间内进行喷漆作业,未按照规定使用治污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27日,高新区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在山东通工作群中,通报济宁巨能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问题,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2024年9月29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370800730656941F001Y),证明你公司适格主体身份以及受托人经你公司授权代理事项等情况;
3.2024年9月29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提供问题视频中违法事实现场情况,并证明你公司承认勘验笔录中的问题情况属实;
4.2024年10月9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受委托人徐连喜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对违法事实的认可;
5.2024年10月9日,你公司提供的漆料检测报告(编号ST2101673),其所用漆料为水性环氧富锌底漆,证明你公司现有生产项目可以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本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4年11月4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高新罚告〔2024〕14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5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行为内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违法情节内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处罚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裁量等级3,在密闭空间进行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2.建设地点:裁量等级1,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不选取,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企业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修正因素:1.补救措施:裁量等级0,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2.配合调查情况:裁量等级0,依法配合调查;3.企业规模:裁量等级-2,小微企业;4.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等级-2,1次;5.改正态度:裁量等级-2,立即改正),经我局研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领取二十位缴款码(我局财务科地址:高新区产学研基地T3楼409室),可采取多种缴款方式(如微信、支付宝、山东省政务服务网、山东省财政厅网站、任一银行网点、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将罚款缴至济宁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8号窗口),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任城区人民法院、兖州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联 系 人: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电 话:0537-3236304
地 址: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学研基地T3楼413室
邮政编码:272000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