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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370800004234373RC/2024-01174 | 发布机构: | 发展软环境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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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4-04-26 | 发布日期: | 2024-04-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统一编号: | |
标 题: | 济宁高新区发展软环境保障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
发文字号: | 有效性: |
序号 | 抽查类别 | 权责清单事项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 检查依据 |
1 | 社会组织监管 | 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 | 对社会团体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及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 1.对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报送情况进行检查; 2.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检查 | 区管社会团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等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 民政部门 区级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 号)第六条、第二十七条 2.《慈善法》(2016 年 3 月 16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第九十二条 |
2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名称使用及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 1.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报送情况进行检查;2.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使用及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检查 | 区管民办非企业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等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 民政部门 区级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1 号)第五条、第十九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 号)第二条第一款 3.《慈善法》(2016 年 3 月 16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第九十二条 | |
3 | 养老服务监管 |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情况 | 1.养老机构从业人员的检查;2.养老机构设施安全的检查;3.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检查;4.养老机构管理制度的检查;5.养老机构信誉水平的检查 | 养老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等 | 抽查比例为10%,根据监管需要确定频次 | 民政部门 区级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 年 9 月 1 日民政部令第 66 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4 | 殡葬服务监管 | 对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单位检查 | 对殡葬用品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检查 | 1.是否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2.是否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3.是否存在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的违规收费行为 | 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等 | 抽查比例为10%,每年抽查1次 | 民政部门 区级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28 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
5 | 对殡葬服务单位检查 | 殡葬服务单位服务公开、收费管理、制度建设、优质服务、行业建设等情况检查 | 殡仪馆提供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设备租赁以及销售殡葬用品是否存在未在明显位置公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的违规收费行为 | 殡仪馆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等 | 抽查比例为10%,每年抽查1次 | 民政部门 区级 | 《山东省殡仪馆管理服务工作规范》第三十二条 | |
6 | 校外培训机构监管 |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的检查 |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检查 |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办学内容等进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具体抽查检查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校外培训机构与参训学员或家长签订《培训合同(示范文本)》;从教人员是否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公示;培训教材是否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是否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开展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上课时间是否与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冲突;培训课程的时段安排是否有违规情况(义务教育学科类)。 | 校外培训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为5%,抽查2次 | 教育部门 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第四十三条 |
7 | 学校监管 | 学校采光照明检查 | 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 | 检查教室灯具安装规范情况,课桌面和黑板平均照度、照度均匀度、光源色温等指标的达标情况等。 | 中小学校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 教育部门 区级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
8 | 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学校絮用纤维制品检查 | 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学校絮用纤维制品检查 | 随机抽取配备目录要求的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对学校的装备质量、装备条件、装备管理、装备应用等进行检查;学生服、学校絮用纤维制品招标、采购及管理情况;学校建立并执行絮用纤维制品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制度情况、学校絮用纤维制品的产品标识是否规范及产品质量状况。 | 各类学校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 教育部门 区级 |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 | |
9 | 学校招生、办学情况的检查 | 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检查 | 中小学办学行为:检查中小学校是否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是否使用未定审定教材,是否存在超出省定目录推荐教材教辅、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是否按程序组织课外读物的遴选、审核工作。 | 普通中小学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调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教育部门 区级 |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一条》 | |
10 | 公共场所监管 | 对公共卫生领域监管 | 对学校卫生工作、公共场所卫生、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饮用水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 | 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 | 公共卫生场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等 | 1、学校:辖区总数20% 2、游泳场所:辖区全部人工游泳场所 3、住宿场所:辖区总数10% 4、沐浴场所:辖区总数10% 5、美容美发场所:辖区总数5% 6、集中空调:辖区总数10% 7、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全部抽查 8、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辖区总数20% 9、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辖区总数3% 每年抽查1次 | 卫健部门 区级 | 1、《学校卫生工工作条例》第二条 第六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5、《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6、《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四条 7、《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9、《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
11 | 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 | 对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 |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诊疗机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随机监督抽查 | 用人单位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放射诊疗机构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诊疗机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等 | 1、用人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3% 2、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抽查比例60% 3、放射诊疗机构:抽查比例20% 4、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抽查比例50% 每年抽查1次 | 卫健部门 区级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二十条 |
12 | 医疗机构监管 | 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进行监管 | 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进行抽查监管 | 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 医疗卫生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等 | 抽查比例2%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每年抽查1次 | 卫健部门 区级 | 1、《传染病防治法》 2、《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4、《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5、《消毒管理办法》 6、《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7、《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13 | 消毒产品监管 | 对消毒产品进行监管 | 对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进行监管 |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等 | 1、第一类消毒产品:抽取不少于2个产品进行检验,重点抽检灭菌剂。 2、第二类消毒产品:抗(抑)菌剂产品。抽取不少于7个产品(以膏、霜剂为主)进行检验。 3、第三类消毒产品:抽取不少于2个产品进行检验。 每年抽查1次 | 卫健部门 区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2、《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3、《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四条 4、《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
14 | 医疗机构监管 | 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及政策落实进行监管 | 对医疗机构及医疗美容机构依法执业及政策落实进行监管进行监管 | 1.医疗机构资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诊疗活动)管理情况。 2.医疗卫生人员管理情况。 3.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4.医疗技术管理情况。 5.医疗文书管理情况。 6.抽查重点病历情况。 7.生物医学研究管理情况。 8.政策落实情况。 | 医疗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等 | 基层医疗机构抽查5%,医疗美容机构抽查50%,每年抽查1次 | 卫健部门 区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3、《护士条例》第七条 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
15 | 体育领域监管 | 对高危体育项目的监管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 | 1.许可证办理情况。 2.安全管理制度、专业人员证件公示情况。 3.安全说明、警示情况。 4.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5.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证件类型、数量、佩戴等情况。 6.其他内容 | 高危体育项目经营单位 | 一般事项检查 | 现场检查等 | 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年抽查1次 | 体育部门 区级 | 《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十四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16 | 对体育类社会团体监督管理 | 对体育类社会团体监督管理 | 组织开展的赛事活动情况 | 体育类社会团体 | 一般事项检查 | 现场检查等 | 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年抽查1次 | 体育部门 区级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 |
17 | 对健身气功活动的监督管理 | 对健身气功活动的监督管理 | 1.查看赛事活动通知、秩序册、成绩册等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2. 查看体育部门对健身气功及赛事活动的监管情况; 3. 查看赛事活动应急预案是否健全完善 | 活动举办单位 | 一般事项检查 | 现场检查等 | 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年抽查1次 | 体育部门 区级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四条 | |
18 | 对健身气功站点的监督管理 | 对健身气功站点的监督管理 | 健身气功站点的情况 | 健身气功站点 | 一般事项检查 | 现场检查等 | 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年抽查1次 | 体育部门 区级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四条 | |
19 |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管 |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管 | 1.是否开展与公共体育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服务活动。 2.是否违反规定出租公共体育文化设施。 3.是否有违法所得。 |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 | 一般事项检查 | 现场检查等 | 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年抽查1次 | 体育部门 区级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 |
20 | 对反兴奋剂工作的检查 | 对反兴奋剂工作的检查 | 反兴奋剂拓展教育、委托兴奋剂检查 | 比赛训练单位 | 一般事项检查 | 现场检查等 | 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年抽查1次 | 体育部门 区级 |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第九条 | |
21 | 对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 | 对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 | 各级锦标赛、冠军赛、中小学生联赛竞赛组织有关工作 | 班赛单位 | 一般事项检查 | 现场检查等 | 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年抽查1次 | 体育部门 区级 | 《山东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