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山东省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试行)》(鲁环发〔2022〕5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进行了后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修订了《试行办法》,印发了《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鲁环发〔2024〕6号,以下简称《替代办法》)。具体情况如下:
(一)评估过程。今年1月,启动《试行办法》实施后评估工作,评估过程中查阅了碳排放减量替代相关资料,征集了16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建议,并结合国家和我省“两高”政策要求,形成后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4月10日—16日,通过厅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4月19日,组织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有关行业协会、企业对减量替代办法实施情况的意见建议。
(二)评估结果。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分析了《试行办法》实施成效和问题,形成评估结果如下。
1.《试行办法》实施成效。“两高”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是把降碳责任落实到具体企业和“两高”项目的重要探索,有助于倒逼“两高”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助力实现“双碳”战略。政策实施以来,通过关停淘汰落后“两高”项目,为50余个新建“两高”项目提供碳排放要素保障的同时,共减少碳排放量400余万吨,既确保了“两高”行业碳排放总量只减不增,又有效防止了一批落后产能、过剩产能、低效产能盲目上马。
2.《试行办法》存在的问题。一是“两高”管理要求不断优化调整。《试行办法》实施以来,我省不断调整“两高”项目管理政策,将碳排放减量替代比例统一调整为1:1.1,并对铸造、轮胎、合成氨等行业替代要求进行了多次优化调整,导致《试行办法》部分条款与现行政策存在不一致。二是减量替代政策仍需不断完善。《试行办法》执行过程还存在着替代源范围有待进一步拓展,替代源核算数据获取难度大,碳排放核算方法相对复杂,替代源形成时间认定标准不一,替代方案编制不够规范等问题。
根据评估情况修订了《试行办法》,印发了《替代办法》,主要应用内容如下:一是补充了《关于“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鲁发改工业〔2023〕34号)等最新政策文件要求,更新适用范围、替代比例等内容。二是根据各方意见优化替代源范围,并简化替代源碳排放削减量核算数据获取方式,统一替代源形成时间认定标准。三是明确碳排放减量替代方案核算边界、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明确省市碳排放指标管理职责分工。四是允许碳排放削减量从拟实施的替代源削减量中预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