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00004234373RM/2024-02181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分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重污染天气应急 |
成文日期: | 2024-09-30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济宁高新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宁高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4年修订)的通知
济高新环委办〔2024〕4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单位,驻区有关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现将《济宁高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关于印发济宁高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济高新环委办〔2023〕 2号)同时停止执行。
济宁高新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高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4年修订)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济宁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宁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等。
(三)适用范围。适用于济宁高新区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四)预案体系。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街道办事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和有关部门、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部门专项实施方案)。
各街道办事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街道办事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相关企业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企业减排操作方案)。
(五)工作原则。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筹兼顾,差异管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发布,社会参与。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区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预报预警组、督导检查组,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推动工作落实。
(二)机构职责。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区应急指挥部决定事项;组织起草和修订区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协调和督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组织预报预警组对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承担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预报预警组由区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监测科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全区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监测预报,指导启动和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督导检查组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各街道办事处及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修订本辖区应急减排清单,指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编制相应的操作方案;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工作;承担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详见附件。
三、预警预报
(一)风险评估。重污染天气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气象条件和二次转化综合作用的结果,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危害人体健康。因此,依法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是预防和缓解重污染天气影响、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必要措施。
(二)预警分级。
全区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三)预警发布。重污染天气实行城市预警。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城市预警信息。当预测区域内多个连片城区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时,要按照生态环境部、省应急工作小组通报的预警提示信息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相关工作。
(四)预警解除与调整。预警解除、预警等级的调整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1. 预警降级与解除。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2. 预警调整。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及时采取升级措施。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对应预警分级,将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须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有关工作。应急响应时,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派出监督人员对相关街道办事处、部门落实应急减排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三)总体减排要求。
1. 动态修订减排清单。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按照要求及时修订应急减排清单,充分利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污染源普查和源清单编制成果,组织对重点涉气工业企业进行逐一排查,确保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非重点行业但属于城区主要涉气企业的,也要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其他行业视情纳入。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2. 切实落实减排比例。区生态环境分局要认真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各级别预警条件下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
应急响应期间,辖区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可根据自身实际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不应低于20%、40%和60%。污染物减排目标要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
(四)应急响应措施。
1. 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为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更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应急保障。
(1)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南》)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持续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按照A、B、C、D四个等级和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标准,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指南》要求。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实际污染状况,制定更为严格的减排措施。规范企业绩效分级工作程序,确保绩效分级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2)保障类工业企业。对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区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能源保供等保障民生和城区正常运转的工业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实施“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应认真审核需纳入保障类的企业名单,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等级水平。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区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民生任务的企业,要统筹民生任务分配,严禁故意分散处置任务。对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重大政治出版物印刷企业以及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对保障类企业要从严把关,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保障类企业审核工作。
(3)重点建设工程。对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需要纳入保障类的,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我区扬尘管控要求的情况下,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不得采取全面停工、停产措施。如保障类工程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4)小微涉气企业。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满足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2. 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当组织制定“一厂一策”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据此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一年以上数据记录。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
3.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要提醒企业自觉在污染防治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坚决防止施行强制措施产生安全隐患。
4. 分级响应措施。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至少采取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的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可能产生扬尘的煤矿煤场(筒仓、封闭式作业的除外)作业、堆场(筒仓、封闭式作业的除外)作业;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
移动源减排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济宁市限行区以内〔东二环(S104)、北外环(G237)、西二环(新G105)、南外环(临菏路),不含外环路〕禁行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新能源及国六标准以上除外);三轮汽车、低速载货车、拖拉机禁止通行;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承担民生保障、特殊需求产品及急救、抢险的车辆除外。
全区范围内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
其他减排措施。加大加油站执法检查力度;全区范围限制燃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对未按国家、省要求落实应急措施和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涉气企业,重污染应急期间实施停产。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合理调整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的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可能产生的煤矿煤场(筒仓、封闭式作业的除外)作业、堆场(筒仓、封闭式作业的除外)作业;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
移动源减排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济宁市限行区以内〔东二环(S104)、北外环(G237)、西二环(新G105)、南外环(临菏路),不含外环路〕禁行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新能源及国六标准以上除外);三轮汽车、低速载货车、拖拉机禁止通行;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承担民生保障、特殊需求产品及急救、抢险的车辆除外。
全区范围内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矿山(含煤矿)、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为保证安全生产、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确需在应急期间运输的,企业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减排措施。加大加油站执法检查力度,同时各加油站要做好日常油品储备,应急期间原则上不得进行油品装卸;全区范围限制燃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所有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室外作业环节;对未按国家、省要求落实应急措施和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涉气企业,重污染应急期间实施停产。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合理调整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的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可能产生扬尘的煤矿煤场(筒仓、封闭式作业的除外)作业、堆场(筒仓、封闭式作业的除外)作业;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
移动源减排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全区范围内禁行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新能源及国六标准以上除外),禁止三轮汽车、载货汽车和拖拉机等柴油车驶入济宁市限行区以内〔东二环(S104)、北外环(G237)、西二环(新G105)、南外环(临菏路),不含外环路〕。全区范围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停止作业。为保证安全生产、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确需在应急期间运输的,企业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经管委会同意,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
其他减排措施。加大加油站执法检查力度,同时各加油站要做好油品日常储备,应急期间原则上不得进行油品装卸;全区范围限制燃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所有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室外作业环节;对未落实应急措施和未纳入本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的涉气企业,重污染应急期间实施停产。
(五)应急响应终止。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六)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次日,向区应急指挥部报送前一日预警和应急响应情况。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对当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情况,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于每年4月底前组织对前12个月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减排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评估结果应在5月20日前报送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加强调度督导。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得到妥善应对。
(二)经费保障。要加大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修编、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三)物资保障。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信息联络保障。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信息发布
(一)应急预案发布。区生态环境分局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及时组织修订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时间完成并向社会公布。
(二)预警信息发布。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的指导协调,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预警期间信息发布的内容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情况等。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应按照当地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七、应急演练
原则上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应充分利用政务新媒体、电视、广播等网络及新闻媒体,加强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知识等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积极正面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三)预案备案。各街道办事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相关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企业操作方案,应向区生态环境分局备案。
(四)预案修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 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 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 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九、责任追究
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保障类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等,未达到相应要求的,按规定对环保绩效降级处理或移出保障类清单。
十、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济宁高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附件
济宁高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职 责 分 工
序号 | 成员单位 | 职责 |
1 | 区党政办公室(宣传) | 负责协调新闻宣传和舆情处置工作、会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正面引导舆论。 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2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的修订更新;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导企业编制“一企一策”的减排操作方案;督促各街道办事处落实应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的企业采取响应措施。 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3 | 区发展软环境保障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类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 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4 | 区经济运行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会同区生态环境分局督促各街道办事处落实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区场准入,按规定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区场流通秩序。 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5 | 区交警大队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制定高排放车辆临时禁、限行方案,督查各街道办事处限行执行情况。 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6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监督和指导各街道办事处未开发土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和应急处置工作,制定行业错峰运输方案并负责组织落实。 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7 | 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监督和指导各街道办事处落实房屋区政工程施工工地(含拆迁)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8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督促查处应急响应期间建筑渣土、生活垃圾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撒漏污染的行为和私拉乱倒建筑渣土、生活垃圾、枯枝落叶的行为,禁止城区露天烧烤、焚烧生活垃圾、焚烧枯枝落叶等行为,加强城区主要道路的清扫和冲洗保洁;负责监督应急响应期间园林绿化工地等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9 | 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交通)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指导和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加大普通国省道路施工扬尘应急措施落实。 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10 | 区发展软环境保障局(城乡统筹)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督促和指导各街道办事处水利施工应急措施的落实;负责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巡查。 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11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流通领域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生产领域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12 | 区发展改革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应急响应期间煤矿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制定运煤车辆错峰运输方案并负责组织落实。负责落实应急响应情况下的能源和电力保障工作,并组织落实。 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13 | 国网济宁供电公司 高新供电中心 | 负责按照区应急指挥部或应急管理部门书面通知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依法依规对停限产企业采取相应的电力分配措施。 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14 | 各街道办事处 | 制定和完善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环境空气污染应急处置工作,具体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