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234373RM/2025-00210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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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5-02-11 | 发布日期: | 2025-02-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统一编号: | |
标 题: | 2025年2月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行政处罚执法决定信息公示(二) | ||
发文字号: | 有效性: |
济 宁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高新罚〔2025〕2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安诺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孟庆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DD9CC4P
地址:济宁高新区黄屯街道办事处祖营村车管所西
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移交涉嫌破坏车载诊断系统车辆的函》(成环机函〔2024〕499号),2024年12月4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31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在成都市新都区金芙蓉大道二段与普河路交叉路口路检点位,开展货运车辆后处理装置完整性查、车辆故障状态查验、车辆OBD刷写查验以及烟度测试时,发现你公司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鲁HQ0123)篡改SCR系统中关键故障码、后处理扭矩控制策略中OBD扭矩控制曲线,未探测到NOx传感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移交涉嫌破坏车载诊断系统车辆的函》(成环机函〔2024〕499号),证明案件来源和相关违法事实证据;
2.2024年12月4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由你公司后勤经理代永刚签字确认,证明你公司承认勘验笔录中的问题情况属实;
3.2024年12月4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受委托人代永刚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对违法事实的认可,并对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移送上述问题及照片证据予以确认;
4.2024年12月4日,调取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由受委托人代永刚提供;证明你公司适格主体身份以及受委托人经你公司授权代理事项等情况;
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权;
6.调取信用评价系统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近两年违法次数0次(不含本次);
7.调取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站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为小微企业。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高新罚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你公司于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通用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处罚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裁量等级1, 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2.发生地点:不选取,无法判定成都市新都区金芙蓉大道二段与普河路交叉路口环境功能规划;3.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1,不满1个月;4.违法行为:裁量等级1,符合环境功能规划(或无环境功能规划);修正因素:1.补救措施:裁量等级0,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2.配合调查情况:裁量等级0,依法配合调查;3.企业规模:裁量等级-2,小型企业、微型企业;4.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等级-2,1次;5.改正态度:裁量等级-2,立即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领取二十位缴款码(我局财务科地址:高新区产学研基地T3楼409室),可采取多种缴款方式(如微信、支付宝、山东省政务服务网、山东省财政厅网站、任一银行网点、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将罚款缴至济宁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8号窗口),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任城区人民法院、兖州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联 系 人: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电 话:0537-3236304
地 址: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学研基地T3楼413室
邮政编码:272000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