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234373RAR/2025-00510 | 发布机构: | 人力资源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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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5-03-21 | 发布日期: | 2025-03-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统一编号: | |
标 题: | 济宁高新区关于组织认定就业见习单位的公告 | ||
发文字号: | 有效性: |
为推动青年见习计划开展,进一步扩大见习规模,提高见习质量,帮助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加强岗位实践锻炼,积累工作经验,增强就业竞争能力,尽快实现就业,根据《济宁市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就业见习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济人社字〔2024〕69号)等文件要求,决定评估认定一批就业见习单位,实现见习单位量的增加和质的提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业见习政策
(一)见习人员类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
(二)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具体期限由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协商确定。
(三)见习人员待遇:
1.见习单位按月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同期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对见习期未满提前离岗的应根据其实际参加见习时间发放;
2.见习单位应为见习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或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鼓励有条件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基本生活费标准;
4.见习期满后未留用就业的,可获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的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等后续服务。
(四) 对吸纳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年度内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及以上的单位,年度内所有完成见习人员的见习补贴标准提高10个百分点(不含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采取“先支后补”的方式,见习单位可按月、按季度和期满结束后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二、见习单位基本条件
就业见习单位实行申请设立制,高新区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就业见习单位。
(一)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人员进行正规有效的管理,优先吸纳先进制造业、绿色产业、数字经济等新兴产业以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作为见习单位;
(二)提供的见习岗位符合本地产业发展重点和青年群体就业能力提升需要,并能提供一定数量的管理、技术、科研类岗位;
(三)配备专门的带教老师,并具备开展就业见习活动的场所、设备设施等,人身意外风险较低,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具有完善的就业见习管理标准和规程。
三、见习单位认定程序
(一)单位申报。见习单位申请实行“全程网办”,申请单位通过“山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线上提交《山东省见习单位申报表》(见附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审核评估。区人力资源部收到申请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其经营场所、见习制度、培训条件、师资配备、劳动关系等进行考察评估,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在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确认;
(三)认定公布。区人力资源部对经审核认定具备就业见习条件的单位,定期集中通过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见习单位职责
见习基地担负就业见习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按照见习计划,接受见习人员报名,制定见习方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政策;
(二)负责见习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引导见习人员树立正确 的人生观、价值观、就业观,对见习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技能提升培训等;
(三)负责建立带教制度,委派实践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的技术或管理人员作为带教老师,帮助见习人员熟悉岗位内容,提升工作能力;
(四)按规定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缴纳工伤保险或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负责对见习情况进行考核,出具《山东省就业见习鉴定表》;
(六)积极推荐并吸纳见习期间表现优秀的见习人员就业。
2025年就业见习单位集中征集时间为2025年3月21日至2025年3月28日,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统一征集时间之外随时申报。
联系电话:0537-7812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