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234373RM/2025-00544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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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5-03-28 | 发布日期: | 2025-03-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统一编号: | |
标 题: | 2025年3月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行政处罚执法决定信息公示(二) | ||
发文字号: | 有效性: |
济 宁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高新罚〔2025〕4号
当事人名称:济宁市凯闻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美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M1A929Q
地址:济宁高新区黄屯街道第七工业园C区
根据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移送问题线索,2024年12月17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16日18时54分,你公司在厂房内进行立柱(非标设备)喷漆作业,车间门呈敞开状态,未密闭,同时未配套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16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转办问题截图,证明案件来源;
2.2024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由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陈士伟签字确认,证明你公司承认勘验笔录中的问题情况属实;
3.2024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受委托人陈士伟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对违法事实的认可;
4.2024年12月17日,调取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由陈士伟提供;证明你公司适格主体身份情况;
5.2024年12月16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违法事实现场情况;
6.2024年12月24日,调取你公司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环评手续齐全。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权;
8.调取信用评价系统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近两年违法次数0次(不含本次);
9.调取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站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为小微企业。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5年1月10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高新罚告〔2025〕2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
2025年1月13日,你公司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1.企业轻微违法行为是偶然性的,属初犯。2.此次露天补漆行为并非企业故意,因临时订单需求,已对车间工作人员进行警告处罚。3.企业订单减少,回款差,生产已不能延续,不能正常运营。4.企业接受教育,已立即整改。在以后得生产经营中,一定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环保责任。
案件承办人对意见进行了复核,不予采纳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理由如下:1.企业露天补漆行为,情节恶劣;从初犯和偶然性角度,有一定合理性。2.企业在自身管理上存在不足,不能完全免责。3.企业自身经营问题与违反法律法规无因果关系,不能作为减免处罚理由。4.企业改正错误的态度和决心予以肯定,但不能作为减免处罚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5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处罚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裁量等级5,未在密闭空间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2.建设地点:裁量等级1,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或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3.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不选取,企业建设项目环评报批类型为环境影响登记表;修正因素:1.补救措施:裁量等级0,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2.配合调查情况:裁量等级0,依法配合调查;3.企业规模:裁量等级-2,小型企业、微型企业;4.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等级-2,1次;5.改正态度:裁量等级-2,立即改正),经我局研究,你公司陈述申辩理由不符合相关减免处罚条件,决定维持原拟处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领取二十位缴款码(我局财务科地址:高新区产学研基地T3楼409室),可采取多种缴款方式(如微信、支付宝、山东省政务服务网、山东省财政厅网站、任一银行网点、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将罚款缴至济宁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8号窗口),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任城区人民法院、兖州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联 系 人: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电 话:0537-3236304
地 址: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学研基地T3楼413室
邮政编码:272000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