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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jnsgxjscykfq/2026-03818 发布机构: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
成文日期: 2026-09-01 发布日期: 2026-09-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高新管办字〔2026〕5号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高新管办字〔2026〕5号 有效性: 有效

济高新管办字〔2026〕5号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9-01 点击次数: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各驻区单位,各区管国有企业: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2021年12月23日印发的《济宁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济高新管办字〔2021〕38号)同时废止。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6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1.1  提高能力

进一步提高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1.1.2  保障安全

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以及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1.1.3  健全机制

建立健全高新区管委会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机制,通过细化部门、单位职责,预设应急处置流程,为应急演练、实际事件应对提供参考、指导。

1.1.4  促进发展

通过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为工业建设、群众居住提供更好的条件,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自2024年1月31日起施行;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5年2月25日印发;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2015年2月3日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4月16日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公布,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1年4月18日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2014年12月1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21,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2年5月3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20〕50号,2020年4月21日印发;

《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DB37/3416.1—2023,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济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政发〔2022〕15号,2022年8月15日发布;

《济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济政办字〔2023〕78号,2023年12月30日印发;

《济宁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济政字〔2021〕27号,2021年6月9日印发;

《济宁高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高新管发〔2022〕5号,2022年8月21日发布。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高新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

本预案指导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地质环境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济宁高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

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扎实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1.4.2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

在高新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下,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生态环境分局。

1.4.3  分级响应,分类管理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和预警级别的等级划分,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高新区管委会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超出高新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济宁市人民政府。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实行分类指导、分类处置。

1.4.4  部门联动,社会动员

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单位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生态环境分局;实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4.5  资源共享,保障有力

摸清辖区企业应急物资、应急设备、应急队伍、专家等信息,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统筹调配;需要辖区外资源时,及时上报市级有关部门;强化经费、装备、交通、通信、后勤兜底保障,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的研究、演练。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详见附件1。

1.6  修订说明

上一版《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为首次修订版,于2021年12月编制完成并由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2021年12月至今,济宁高新区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启动实施。参照相关规定,于2026年7月起对预案进行第2次修订。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

2.1  组织指挥体系概况

高新区管委会是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依法设立济宁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高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

高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高新区内的环境应急工作,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落实上级部署,及时报送信息,协调联络济宁市以及其他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单位。

高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管委会副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日常工作。

2.2  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高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污染处置组: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交通)、发展软环境保障局(城乡统筹)、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等。

应急监测组: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展软环境保障局(城乡统筹)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医学救援组:发展软环境保障局牵头,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伤员紧急医学救援;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应急保障组: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局牵头,消防救援大队、经济运行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财政金融局、生态环境分局、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交通)、发展软环境保障局(城乡统筹)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新闻发布组:党政办公室、生态环境分局牵头。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采取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地做好相关知识的广泛普及;坚持事件处置和舆情处置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落实,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社会稳定组:公安分局牵头,生态环境分局、经济运行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应急专家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具体情况,聘请大气、水体修复、土壤修复、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为事件处置提供理论、技术支撑。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2.3  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高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生态环境分局:承担高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接警,并及时报告高新区管委会及济宁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组织专家制定方案,提出控制和消除污染的意见建议;指导监督污染物收集、处理,以及受污染和被破坏生态环境的恢复;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新闻媒体报道、做好舆论引导等工作。负责指导做好网络媒体舆论引导和网络信息监控工作。

发展改革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按权限组织实施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经济运行局:负责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协调工作。负责协调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公安分局: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维护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依法查处公安机关管辖的环境犯罪案件;协助有关部门、单位疏散人员;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核查、验证。

交警大队:维护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依法实施交通管制。

财政金融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党工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对因地质灾害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测绘地理信息、地质信息等资料。

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责配合涉及燃气热力、环境卫生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保障非农村区域饮用水供应。

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后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应急处置工作,参加相关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交通):负责协调交通运输企业做好应急救援运输保障;配合开展交通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先期处置;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公路的抢修保通工作,协调开通高速公路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发展软环境保障局(城乡统筹):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保障农村饮用水供应。参与农业突发环境事件(属于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和其他公害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事件除外)应急处置,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农业生产物资的调配,指导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发展软环境保障局:负责医疗卫生救援,报告医疗机构救治伤员情况信息。

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并负责权限内的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环境事件,配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协助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和灾害救助工作。依法参与事件调查评估工作。

市场监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期间供应的食品、药品等安全监督检查,打击囤积居奇。

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对火灾及危险化学品泄漏事件现场的抢险救援。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控制、应急救援、人员疏散、物资供应、通讯保障、资金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3.1.1  监测和风险分析

生态环境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应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生态环境分局。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生态环境分局。

3.1.2  信息共享

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控信息应在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上实现共享。

3.1.3  风险预防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报备。高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对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3.1.4  预防职责

高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源头把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加强风险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6)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的研究、演练。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高新区管委会应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具体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具体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济宁市人民政府发布,具体由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蓝色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高新区管委会发布,具体由生态环境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当一个流域或两个及以上街道同时发生或可能发生自然灾害,危及环境安全时,生态环境分局研判相关信息后,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高新区管委会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系统。

涉及跨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由济宁市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3.2.2  预警状态

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高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济宁市人民政府;

(3)责令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时,还应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单位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2.3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高新区管委会应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高新区管委会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生态环境分局和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相关信息。生态环境分局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分局应在2小时内向高新区管委会和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分局应在4小时内向高新区管委会和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高新区管委会和生态环境分局应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5)生态环境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上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高新区管委会及生态环境分局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高新区管委会及生态环境分局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高新区管委会及生态环境分局应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3.3.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3.3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分局应及时通报相邻县(市、区)的政府(管委会)及其生态环境分局。接到通报的政府(管委会)及其生态环境分局应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第四章  环境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分级响应机制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由山东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响应,由济宁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响应,由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4.1.2  分级响应启动

4.1.2.1  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山东省人民政府负责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上报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的部署,组织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济宁市人民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济宁市人民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

Ⅰ、Ⅱ或Ⅲ级响应期间,高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示,积极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控制、应急救援、人员疏散、物资供应、通讯保障、资金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

4.1.2.2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启动Ⅳ级响应,成立高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济宁市人民政府、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保持与高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并提供技术支持。Ⅳ级响应期间,高新区管委会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2)及时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3)组成应急专家组,分析研判情况,提供技术支持。根据应急专家组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

(4)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高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组成部门、单位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根据各自职责采取以下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单位预案应急响应,及时报告高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

(2)成立本部门、单位应急指挥机构;

(3)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高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街道办事处结合本辖区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高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2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生态环境分局和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2.2  现场应急处置

高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组织指挥现场救援处置。相关成员单位根据指令赶赴事发地,按照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调查情况,研判事态。组织收集现场情况资料,调查事件发生时间、起因、基本过程、事件发展趋势、先期处置情况,涉及危化品的种类、数量、危害性和人员伤害情况;调查周边居民区、学校、河流、湖(库)、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情况;组织开展环境监测以及气象、水文监测,掌握污染物扩散范围和趋势,分析研判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

(3)组织制定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应急专家组,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展趋势,制定应急救援处置方案。

(4)组织调动物资设备。紧急调用、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人员、物资、设备等,确保应急救援及时到位。

(5)控制环境污染。根据污染性质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消除或尽量减轻污染物对人群健康和环境的影响;监督责任单位采取措施消除环境污染、处置危险废物、恢复生态环境。

(6)组织受威胁群众安全防护。维护现场秩序,划定污染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采取电话、传真、短信、广播、电视、网络、高音喇叭、电子显示屏等渠道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群众发布预警公告,告知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人员疏散、撤离的时间和方式,组织通知相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7)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现场情况,落实上级下达的有关指示和决策。

(8)组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现场救援处置信息。

(9)根据情况提出提高应急响应级别、请求上级增援的建议。

4.2.3  现场控制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突发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高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可实施如下措施:

(1)组建并指挥救援队伍,现场先期处置人员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单位研究采取科学的灭火、防爆炸等救援处置措施,消除现场危险品,控制次生环境污染。

(2)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对于液体污染物采取截留、覆盖、收集等措施,对于气体污染物采取洗消、防扩散等现场救援措施,切断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

(3)污染事件得到控制后,及时进行污染现场清理和洗消,监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避免二次污染。

4.2.4  环境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坚持常备不懈、“平战”结合、响应迅速、快速出动、监测及时、数据准确的原则。应急监测过程中,各组人员应服从应急监测需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相互支持。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协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环境监测工作,并配合做好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环境监测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应急监测工作程序如下:

4.2.4.1  应急监测启动

接到高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应急监测任务后,应急监测组组长立即启动应急监测工作程序,下达应急监测预先号令,收拢人员,集结待命。经高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批准后,通知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地环保人员做好应急监测工作。

4.2.4.2  应急监测准备

在应急监测组组长指挥下,各专业人员根据职责和分工,在10分钟内做好出发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1)现场调查人员根据已知事件发生信息和应急监测信息查询系统(即危险源地理信息库和危险化学品信息库)提出初步应急监测方案,并提出隔离警戒区域范围及应急处置建议。现场监测人员完成现场应急监测仪器、防护器材等准备工作。

(2)质量保证人员完成现场质量保证等准备工作。

(3)后勤保障人员完成应急指挥车、应急监测车等准备工作。

(4)实验室留守人员做好应急监测实验室准备工作,随时对现场采集的样品进行分析。

4.2.4.3  派出车辆

向事发地区开进车辆编队,按制定路线和要求时限赶赴事件现场,并保证与高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联系。

4.2.4.4  现场采样与监测

应急监测组进入事件现场警戒区域时,必须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必要的自身防护。

(1)质量保障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在最短的时间内对初步监测方案进行审核,根据应急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确认监测对象、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等,报应急监测组组长批准实施。当事件现场污染物不明或难以查清时,质量保障人员和现场调查人员要在进行现场采样的同时,通过技术系统查询尽快确定应急监测方案,必要时进行专家咨询。若现场监测人员不具备相关污染因子的检测能力,需及时汇报应急监测组组长,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现场监测人员与后勤保障人员迅速完成电力系统、气象系统和照明设施的安装架设。

(3)现场监测人员按应急监测方案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被污染的空气、水体、土壤以及生态等进行应急监测和全过程动态监控,随时掌握污染变化情况,并将监测结果交质量保证人员。

无法进行现场监测的污染物,应将现场采集的样品快速送到实验室进行分析。样品送交分析人员后,现场监测人员应说明有关情况,分析人员对照采样原始记录表进行核对,以最快的速度分析样品,并将监测结果交质量保证人员。

样品分析结束后,剩余样品应在污染事件处置妥当之前按技术规范要求予以保存。

现场采集的样品,要做唯一性标识,现场监测人员应在现场填写采样原始记录表。在现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现场采样应尽量在事件责任方、受害方及高新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分局均有代表的情况下进行。三方代表均应在原始记录表上签字。

4.2.4.5  应急监测报告

(1)样品分析结束后,质量保障人员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审核,编写应急监测报告。应急监测报告要对应急监测结果、污染事件发生地点、发生事件、污染范围、污染程度进行必要的分析评价和说明,并提出消除或减轻污染物危害的措施和建议。

(2)应急监测报告由应急监测组组长审查批准后上报高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

4.2.4.6  跟踪监测

对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滞留在水体、土壤、作物、建筑物表面等环境中短期内不易消除、降解的污染物,要进行必要的跟踪监测。

4.2.4.7  应急监测终止程序

接到高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后,由应急监测组组长宣布应急监测终止,并根据污染事件现场情况安排正常的环境监测或跟踪监测。

4.2.4.8  应急监测终止后的工作

(1)现场应急监测终止后,由质量保障人员评价所有的应急监测记录和相关信息,评价应急监测期间的监测行为,总结应急监测的经验教训,提出完善应急监测预案的建议。

(2)应急监测组协助高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单位评价事件的污染情况。

4.2.5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发布。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2.6  安全防护

4.2.6.1  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4.2.6.2  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

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政府统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

(1)履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统一领导职责的高新区管委会,应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

(2)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条件等,疏散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的紧急避险场所。

4.3  响应终止

4.3.1  响应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应终止。

4.3.2  响应终止的程序

(1)高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

(2)高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向各工作组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第五章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费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  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相关规定,高新区管委会配合济宁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高新区管委会及生态环境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调查组,及时对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5.3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高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善后处置组,负责受伤人员康复、脱险人员安置、死亡人员家属安抚、灾后环境评估、事件调查、取证等工作。

对应急处置工作中致病、致伤、致残、死亡的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与抚恤;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员与物资给予依法补偿。

组织有关专家对污染受灾程度和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生态环境恢复建议。

5.4  社会救助及保险

各类团体、个人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高新区管委会有关募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使用。

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有关部门、单位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单位,要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5.5  恢复重建

环境应急事件处置结束后,事件责任单位按照应急专家组提出的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和重建的建议,负责对环境破坏的恢复和重建工作,在责任单位无能力承担的情况下,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恢复和重建工作。高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恢复重建的结果进行评估。



第六章  环境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有关部门、单位应正确使用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部门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完善通信网络,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和通信技术力量,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确保高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各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有关部门、单位应充分发挥“12345”市民热线和应急指挥平台的作用,确保信息畅通;经济运行局应及时组织通讯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6.2  环境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对环境应急物资、装备的管理,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配备和更新物资、装备;督促各企业尤其是重点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及区域需求,配备环境应急物资、装备。重点加强危险路段(危险化学品运输途经的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源地、危险化学品集中区等)沿途活性炭等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

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与周边县(市、区)的环境应急物资、装备调剂供应渠道,以便需要时迅速从其他县(市、区)调入。必要时,由高新区管委会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装备。

6.3  环境应急队伍保障

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在市生态环境局指导下,建立一支环境应急队伍,力争做到业务精、力量强、反应快。确保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能够迅速参与并完成应急监测、污染防控等现场处置工作。

各企业应充分落实安全生产、环境应急主体责任,常备环境应急队伍或将环境应急队伍纳入安全生产队伍中,规模较小企业应培养明白人;企业的环境应急队伍或明白人,应接受有关部门、单位管理。

6.4  交通运输保障

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交通)应明确各类交通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制定交通运输工具调用方案,并会同交警大队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交通安全畅通。

6.5  医疗卫生保障

发展软环境保障局应明确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布及其能力、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6.6  治安保障

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制定维持治安秩序、实行警戒和交通管制的警力集结、布控、执勤等工作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依法打击环境突发事件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6.7  技术保障

鼓励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环境应急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使用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加强应急专家库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8  资金保障

生态环境分局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费用预算,经财政金融局审核后列入年度区级财政资金预算。财政金融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费用,建立经费快速拨付机制。财政金融局应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规范性。

6.9  宣传、培训与演练

生态环境分局应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常识,编印、发放有关宣传材料,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有关部门、单位应接受环境应急知识培训,并加强对有关企业的培训,力争培养一批环境应急人才。

生态环境分局应适时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增强实战水平。



第七章  附则

7.1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完成编制,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生态环境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

7.2  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 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 造成跨省界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种受到破坏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 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 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 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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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速读 | 关于印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济宁高新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