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基本编码:671cbed9-3025-4865-93fc-f4e2723d5d3c113708012345678908
实施编码:1137080123456789084371023012001
事项版本:12409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卫生健康处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权限划分 | 无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无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崇文大道5566号济宁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社会事务服务区60-64号综合受理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批文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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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关于某某医疗机构名称裁定的批复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暂无.docx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崇文大道5566号济宁高新区为民服务中心二楼64-65号综合窗口 电话:0537-3255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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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无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九条 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卫医字〔2023〕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医疗机构名称必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名称中地域名的区域范围超过行政许可实施部门管辖区域范围的,应当逐级报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核准。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制定机关 | 卫生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2月修改文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卫医字〔2023〕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设置审批(四)审核要点6.医疗机构名称必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名称中地域名的区域范围超过行政许可实施部门管辖区域范围的,应当逐级报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核准。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省卫生计生委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申请校验。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政府部门核发(卫健委核发)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结 | 名称裁定 | 0 | 名称裁定 |
受理 | 对申请人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 0 | 材料审核 |
申请 | 申请人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医疗机构名称裁定的申请 | 0 | 材料收取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吴泰闸路7号 | 0537-5175480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山东省济宁市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0537-7710505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校验和变更是否可以同时提交申请? |
解答 | 可以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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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崇文大道5566号济宁高新区为民服务中心二楼64-65号综合窗口
电话:0537-3255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