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配方备案

基本编码:4d0dedba-0244-4b6c-8954-179d23ca1b1c113708012345678913
实施编码:1137080123456789134373098001001
事项版本:12404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济宁高新区城乡统筹发展局农业农村处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高新区城乡统筹发展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权限划分 | 无 |
事项类型 | BA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无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崇文大道5566号济宁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建设项目服务区90Z-98号综合受理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备案成功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崇文大道5566号为民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62、63号 电话:0537-3255504 |
||
监督投诉方式 | 无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2年第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在生产前应当取得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第五条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产品批准文号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委托实施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公告》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公告〔2020〕10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定于自公告之日起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源认定、草种进出口审批等14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分别委托济南、烟台、东营、潍坊、临沂等8个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详见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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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委托实施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公告》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公告〔2020〕10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定于自公告之日起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源认定、草种进出口审批等14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分别委托济南、烟台、东营、潍坊、临沂等8个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详见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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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实施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备案管理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
发布令号(文号) | 农办牧〔2019〕3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生产相关产品不再申请产品批准文号,省级饲料管理部门不再审批核发相关产品批准文号。 二、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投入生产前,将产品信息通过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进行网络在线备案。定制产品依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网络在线备案。 三、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备案管理工作,定期抽查企业备案情况,组织市、县级饲料管理部门督促生产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实施备案,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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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实施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备案管理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
发布令号(文号) | 农办牧〔2019〕3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生产相关产品不再申请产品批准文号,省级饲料管理部门不再审批核发相关产品批准文号。 二、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投入生产前,将产品信息通过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进行网络在线备案。定制产品依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网络在线备案。 三、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备案管理工作,定期抽查企业备案情况,组织市、县级饲料管理部门督促生产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实施备案,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2年第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在生产前应当取得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第五条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产品批准文号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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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在生产前应当取得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第五条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产品批准文号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备案产品组分合规承诺书 | 无 | 1 | 纸质或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使用说明 | 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产品标签样式 | 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产品质量标准 | 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产品配方 | 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备案资料上传和审核 | 1.饲料生产企业准备5个材料:产品使用说明、网上备案的产品质量标准、产品标签样稿、产品配方、备案产品组分合规承诺书。 2.根据账户名和密码登录农业农村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备案系统,上传5个资料。 | 1 | 备案合格,或者有问题责令退回整改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0537-771050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高新区人民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蓼河路7号(高新区人民法院) | 0537-2715015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备案账号怎么申请? |
解答 | 省局饲料兽药处下发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崇文大道5566号为民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62、63号
电话:0537-3255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