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复核

基本编码:2d37aec1-db70-43f2-a011-87011a871efd11370800MB2847563R
实施编码:11370800MB2847563R4371030072001
事项版本:12406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办税服务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无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崇文大道5566号济宁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税务服务区4-16号综合受理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批文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样本.doc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高新区科技路5566号为民服务中心一楼8-16号综合业务窗口 电话:0537-5171205 |
||
监督投诉方式 | 无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省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的复核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程序,保障申请人正当权益。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信用记录。 税务机关应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纳税信用为基础,结合委托人纳税信用、纳税人评价、税务机关评价、实名办税、业务规模、服务质量、执业质量检查、业务信息质量等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或信用记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二、完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机制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可在信用记录产生或结果确定后12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作出复核结论,并提供查询服务。 (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税务机关拟将其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理由,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作出复核结论,并提供查询服务。 (三)税务机关应当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申请复核提供电子税务局等便利化途径。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二、完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机制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可在信用记录产生或结果确定后12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作出复核结论,并提供查询服务。 (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税务机关拟将其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理由,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作出复核结论,并提供查询服务。 (三)税务机关应当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申请复核提供电子税务局等便利化途径。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省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的复核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程序,保障申请人正当权益。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信用记录。 税务机关应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纳税信用为基础,结合委托人纳税信用、纳税人评价、税务机关评价、实名办税、业务规模、服务质量、执业质量检查、业务信息质量等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或信用记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以及对税务机关拟将其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申请复核。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 | 无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送达 | 送达 | 0 | 无 |
决定 | 决定 | 1 | 省级审核岗人员对审核人员或复审人员转来的审核结果(准予或不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传递至受理环节;审核不通过的,退回至上一环节岗位。 |
审查/核准 | 审查/核准 | 29 | 对于审查通过的,审核人员签署同意通过的意见并将审核结果传递至决定环节。不符合审核规定的,审核人员签署不通过的原因及处理意见,退回受理环节。 |
受理 | 受理 | 0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 |
申请 | 申请 | 0 | 无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山东省济宁市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0537-771050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吴泰闸路7号 | 0537-5175480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哪些情况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
解答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以及对税务机关拟将其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申请复核。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高新区科技路5566号为民服务中心一楼8-16号综合业务窗口
电话:0537-517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