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

基本编码:JN370890RLZX372014127000
实施编码:11370800004234373R4372014127000
事项版本:53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崇文大道5566号济宁高新区为民服务中心二楼43号综合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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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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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名称 | 确认考试资格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是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5566号济宁高新区为民服务中心 电话:0537-23638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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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二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第五十八条:……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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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国家根据非处方药品的安全性,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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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第二十一条: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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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制定机关 | 原卫生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卫生部令第79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三条:质量管理负责人(一)资质: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一年的药品质量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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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药监人〔2019〕1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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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1、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受理条件
(一)参加全科(四科)考试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 2.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 3.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4.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5.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参加免二科报考条件 具备上述“(一)参加全科(四科)考试条件”,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不使用告知承诺制、撤回承诺申请的提供: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原件 | 原件 | 1 | 4 | A4大小 | 申请人自备 | 工作单位颁发 | 是 | 无 | 无 |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不使用告知承诺制、撤回承诺申请的提供: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 | 原件 | 1 | 4 | A4大小 | 申请人自备 | 相应评审机构颁发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考试资格确认 | 即办 | 审核通过或审核不通过 |
审查 | 考试资格确认 | 即办 | 审核通过或审核不通过 |
办结 | 考试资格确认 | 即办 | 审核通过或审核不通过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高新区人民法院 | 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0537-771050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高新区人民法院 | 济宁高新区廖河路7号(高新区人民法院) | 0537-2715015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是否需要带身份证 |
解答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5566号济宁高新区为民服务中心
电话:0537-2363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