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类别/等级变更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崇文大道5566号济宁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社会事务服务区60-64号综合受理窗口

基本编码:04f4e727-82e7-4daf-88ba-85c1476b02e0113708012345678908

实施编码:1137080123456789084370788001006

事项版本:1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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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民政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无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是否网办 是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无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崇文大道5566号济宁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社会事务服务区60-64号综合受理窗口
是否公示 是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证照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送达方式 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否
联办机构 无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办理结果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数量限制 无
结果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样本.jpg
是否收费 否 办件类型 无
通办范围 无 办理形式 无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否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无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否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崇文大道5566号济宁高新区为民服务中心二楼64-65号综合窗口
电话:0537-3255213
监督投诉方式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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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
制定机关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令号(文号) 鲁残联发〔2022〕22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九条 残疾状况发生变化的,持证人可向批准残联申请重新评定。申请同残疾类别重新评定的,原则上应与上一次残疾评定间隔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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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
制定机关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令号(文号) 鲁残联发〔2022〕22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条 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加载残疾人证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在省内政府公共服务等领域具有同等效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单位共同拓展其线上线下场景应用。 第三条 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第四条 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按照残疾标准评定核发的原则。 凡具有本省户口且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第七条 市、县级残联和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资质能力和医疗资源分布状况,确定本地区残疾评定医院或者专业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机构),负责残疾评定工作,由市残联报省残联备案。 指定机构根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实施手册》规定的资格条件确定残疾评定医师,每类残疾评定医师不少于2人。 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建立残疾评定指定机构目录和医师(专家)信息库。 第八条 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乡镇(街道)残联可受县级残联委托,开展残疾人证申办受理、发放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推动将残疾人证申领纳入村(社区)便民服务帮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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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证 “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国残联办公厅
发布令号(文号) 残联厅发〔2021〕10号
具体规定内容 一、残疾人证办理不受户籍地限制。自2021年6月28日起,残疾人证新办、换领、迁移、挂失补办、注销、残疾类别/等级变更等6项事项实现“跨省通办”,申请人可在经常居住地向当地县级残联提出办理申请。申请人除提交当地残联要求的证明材料和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当地的有效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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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证 “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国残联办公厅
发布令号(文号) 残联厅发〔2021〕10号
具体规定内容 二、严格执行《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办理规范(试行)》。为规范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工作,统一办理流程与需提交的材料清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中国残联制定了《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办理规范(试行)》(见附件)。各地要严格遵照《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办理规范(试行)》所规定的办理原则、申请材料目录、办理方式、办理事项及流程、办理时限要求,为残疾人办理残疾人证有关事项提供科学化、便利化的“跨省通办”服务,按照要求做好残疾人证及相关材料的流转与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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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残联发〔2017〕34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二条 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残联同意,可到指定机构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批准残联根据评定结果重新核发残疾人证,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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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残联发〔2017〕34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第三条 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第七条 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 县级残联按照省级卫生计生委和残联指定的医院或专业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核发残疾人证,并负责办证原始档案管理。 省级残联、地市级残联做好残疾人证核发、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省级残联和卫生计生委成立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受理残疾评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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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具有山东省户口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持有山东省有效居住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 原件 5 纸质或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 否 无 无
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原件 1 纸质 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是 无 无
居民户口薄 无 1 纸质或电子 原件 :143mm*105mm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机关核发 是 无 无
身份证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8.56cm*5.4cm*0.1cm 政府部门核发 山东省公安厅 否 无 无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发放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打印制作并发放残疾人证。 3 打印制作的残疾人证,通过原受理渠道或者邮递等便捷方式,将残疾人证发放至申请人。
审批 县级残联审核申请人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表、监护人证明、残疾评定结论、公示结果等相关信息。 2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县级残联予以批准,打印制作残疾人证。残疾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的,不予变更残疾人证,并通过原受理渠道告知申请人。
残疾评定 申请人应按时到指定的残疾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因病因伤提出申请的,原则上应提供相关病历资料。未成年人及智力、精神类申请人在残疾评定时应由监护人陪同。 2 指定机构对申请人身份核实无误后,应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等级评定结论,完整填写评定表并签名盖章。对不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评定表中写明评定意见并注明“不符合残疾标准”字样。申请人在残疾评定中不予配合或者故意作假的,应进行必要的医学辅助检查。
公示 残疾评定结论认定申请人符合残疾标准的,由县级残联组织进行公示。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 5 公示完成后,县级残联工作人员将公示结果录入系统。
受理 残联核对申请人身份及相关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3 告知申请人残疾评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流程图

等级变更流程图.png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0537-771050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0537-5175480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崇文大道5566号济宁高新区为民服务中心二楼64-65号综合窗口
    电话:0537-3255213